![]()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打印遺囑日期缺失無效!盡主要贍養義務者多分遺產
【案情簡介】
李建國與王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李明、李強兩個兒子。李建國于2018年3月5日去世,王秀英于2021年8月10日去世。
一號房屋:一號房屋系李建國、王秀英夫婦共同購買的房改房,購買時折算了二人工齡,李建國于2012年11月22日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現該房屋由李強持有。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一號房屋權屬:
一號房屋系李建國、王秀英夫婦的共同財產,二人各享有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贍養情況:
李建國死亡后王秀英由李明夫婦照顧至2018年8月,后由李強照顧,直至去世。
王秀英生前于2002年6月10日因腦出血住院治療43天,出院診斷腦出血,高血壓病三期,并因腦出血導致右側肢體功能障礙,為二級肢體殘疾,平時靠輪椅出行。
遺囑情況:
李建國遺囑:2018年2月24日,李建國立下遺囑,主要內容為:本人房產位于一號房屋的房屋歸長子李明所有。該遺囑中除李建國及見證人簽名、日期為手寫外,其余內容均為打印。見證人張偉出庭陳述該遺囑為趙明打印,孫強出庭則陳述不是趙明出去打印,是何人打印記不清。
王秀英遺囑:2018年11月13日,王秀英立下遺囑,主要內容為:位于一號房屋的房屋由次子李強繼承。該遺囑中除立遺囑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的簽名和日期外,其余內容均為打印形式。見證人李華、王剛出庭作證。
證人證言:
除遺囑見證人出庭作證外,李強亦申請了其表弟陳明、朋友周強、同學吳剛、鄰居鄭偉出庭作證,所有出庭證人均陳述王秀英不能完整流利陳述。陳明陳述王秀英一直吐字不清,周強陳述"王秀英沒法說字,就是哦哦哦的",吳剛陳述王秀英說話含糊,鄭偉陳述王秀英"偶爾能說出一兩個字,打招呼時舉手、點頭、做手勢"。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李明主張:
要求按李建國遺囑繼承一號房屋中李建國的全部份額;
要求依法繼承一號房屋中王秀英的份額;
李強所提的李建國的遺囑應屬無效。該遺囑見證人有4人,只有2人出庭,且該出庭2人陳述有矛盾,一人陳述是律師出去打印的遺囑,另一人陳述不是律師打印的遺囑,兩人陳述都是律師起草的遺囑,但該律師并未出庭作證。認為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非有效遺囑;
關于王秀英的遺囑,王秀英因腦出血導致右側肢體殘疾,無法握筆寫字,且因腦出血導致喪失語言能力,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的意思,因此證人證言中關于王秀英自己簽字,自行陳述遺囑內容不屬實。
被告李強辯稱:
李明所提的李建國的遺囑應屬無效。該遺囑見證人有4人,只有2人出庭,且該出庭2人陳述有矛盾,一人陳述是律師出去打印的遺囑,另一人陳述不是律師打印的遺囑,兩人陳述都是律師起草的遺囑,但該律師并未出庭作證。認為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非有效遺囑;
提交的王秀英遺囑符合打印遺囑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第15條規定,本案王秀英的遺囑應適用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確定其效力;
本案遺囑有2名律師見證,見證了全過程,見證人均簽名、王秀英簽名按手印,遺囑合法有效,是老人的真實意愿;
對老人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證人可以證明和老人共同生活,照顧老人,根據民法典規定,可以多分;
關于王秀英的民事行為能力,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狀態正常,只是身體原因不能流利表達。
【法院判決結果】
一、李建國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由李明、李強共同繼承,其中李明繼承該房屋百分之六十的產權份額,李強繼承該房屋百分之四十的產權份額。
二、李強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李明支付折價款89739元。
判決理由: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系李建國、王秀英夫婦的共同財產,二人各享有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李建國所享有的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在其死亡后,為其遺產。
李建國遺囑效力認定:李明提交的落款日期為2018年2月24日遺囑為打印遺囑,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為有效遺囑。故李建國所享有的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應按其遺囑,由其繼承人李明繼承。
王秀英遺囑效力認定:李強提交的2018年11月13日遺囑應屬無效,理由如下:
從形式上看,該遺囑為打印遺囑,但立遺囑人王秀英未書寫日期,故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
從內容上看,該遺囑中有多處關于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以及房屋具體位置、房產證號碼的詳細記載,而根據雙方證人出庭陳述的王秀英的言語表達狀態,王秀英無法向陌生人進行如此詳細的言語描述,因此無法認定該遺囑全部為王秀英本人的清晰、明確意思表示。
綜合上述兩個因素,李強提交的該份遺囑,應屬無效。王秀英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贍養義務認定:考慮到王秀英因腦出血導致右側肢體功能障礙,平時靠輪椅出行,李強照顧其日常生活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辛苦,李強對王秀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結合李建國遺產的繼承情況,法院酌情判定李強繼承王秀英遺產的80%,李明繼承王秀英遺產的20%。
房屋分割方式:關于一號房屋,李明與李強均表示無力向對方支付折價款,要求法院析分產權份額,故法院判定李明繼承一號房屋60%的產權份額,李強繼承一號房屋40%的產權份額。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印遺囑形式要件與盡主要贍養義務多分遺產的典型案例。打印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能有效,同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
核心法律要點
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秀英的遺囑因立遺囑人未書寫日期,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
遺囑真實意思表示的認定
遺囑內容應當是遺囑人真實、明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秀英因腦出血導致言語表達困難,無法進行詳細描述,法院無法認定遺囑全部為其本人的清晰、明確意思表示。
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囑見證人資格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