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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賣房款"不存在?法院這樣認定!女兒繼承房產獲支持
【案情簡介】
張建國與王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張麗、張強、張明三個子女。王秀英于2007年1月17日因死亡注銷戶口,無遺囑,其父母早于其去世;張建國于2021年6月27日去世。
一號房屋:2000年,張建國購買一號房屋,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建國名下。
遺囑情況:2021年3月14日,張建國立下自書遺囑:"賣房款先給張明20萬元,其余張強和張麗各50%"。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一號房屋權屬:
一號房屋為張建國和王秀英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建國名下;
因此為二人共同共有財產。
遺囑內容:
張建國于2021年3月14日立下自書遺囑;
遺囑內容:"賣房款先給張明20萬元,其余張強和張麗各50%";
遺囑由張建國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各方主張:
張麗要求:按照張建國生前留下的自書遺囑,公平、公正、依法對其財產進行分割;
張強表示:同意按父親的遺囑分配;
張明主張:遺囑無效,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張麗主張:
張建國生前立有自書遺囑,應按照遺囑繼承;
張建國得病后,張麗一直24小時不離身照顧,長達一年多,直到去世;
張建國于2021年3月14日立下自書遺囑,并有一段關于遺囑的手機錄音證明;
請求法院按照遺囑對房產進行分割。
被告張強辯稱:
一號房屋是2001年左右分給父親的,房款由父親、張強和張明共同出資;
裝修是張強和愛人一直跟著,裝修費和所有家電都是張強一人出錢置辦,共計十萬余元,張麗沒有出資;
張建國身體健康時一直有保姆照顧,2020年底保姆辭退后張麗才開始和父親一起居住;
張強和張明每周去探望父親;
同意按父親的遺囑分配房產。
被告張明辯稱:
原告提供的自書遺囑無效,對遺囑的合法性持有異議;
遺囑中提出"賣房款先給張明20萬,其余張強和張麗各50%",但父親生前未出售過房屋,不存在"賣房款",因此父親生前無權分配不實際存在的利益,遺囑所述內容根本不存在,缺乏要件形式,應為無效;
一號房屋系回遷房,購買房屋時折合母親的工齡,因此該套住房是父母的共同財產,父親生前無權處分母親的財產份額;
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對遺產進行分配。
【法院判決結果】
一、一號房屋由張麗、張強、張明繼承,其中張麗和張強各占43.75%份額、張明占12.5%份額,張麗、張強、張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相互協助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二、張麗和張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張明折價款20萬元。
判決理由: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為張建國和王秀英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建國名下,因此為二人共同共有。王秀英去世后,該房屋50%為其遺產,下余50%為張建國所有。
母親遺產分割:王秀英無遺囑,父母早于其去世,因此其所屬份額由張建國、張麗、張強、張明按法定繼承,份額均等每人12.5%。
遺囑效力認定:張建國所立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對之財產權益的處分合法有效。
遺囑部分無效:但此份遺囑處分了王秀英的財產,該部分內容無效。
父親遺產分配:各方認可遺囑所涉為一號房屋,因此對于張建國在一號房屋份額按遺囑分配。考慮到遺囑僅指定給付張明賣房款20萬元,但未明確此款項在房屋價值中所占比例,為便于生活,減少當事人訴累,故確定張建國所屬份額由張麗和張強繼承,由張麗、張強給予張明折價款20萬元。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自書遺囑效力認定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典型案例。自書遺囑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份額,無權處分配偶的財產份額。
核心法律要點
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本案中張建國只能處分自己在房屋中的份額,無權處分王秀英的份額。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囑中"賣房款"的理解
遺囑中"賣房款"雖未實際產生,但法院結合上下文理解為對房屋價值的分配,而非必須實際出售房屋。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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