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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權益,黑龍江省文化和旅游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簽訂旅游合同前的注意事項
1.推薦使用2026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26年1月,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2026年版團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文旅市場發〔2026〕5號),自2026年3月31日起在全國推行。新版合同涵蓋境內游、出境游、赴臺游、一日游、組團社與地接社、研學旅游等6類,內容更加完善,對游客權益保障更加充分。
【新版合同主要優勢】
一是購物活動更規范。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必須在簽約時明確列明(時間、地點、名稱、價格、停留時長等)。合同簽訂后,除旅游者主動提出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外,旅行社不得再安排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二是賠償責任更明確。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每次賠償旅游費用總額的10%;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每次賠償旅游費用總額的20%;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行社承擔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三是解除規則更清晰。境內游、出境游、赴臺游、一日游分別規定了明確的解除合同費用扣除比例,游客可清晰知曉自身權利義務。
四是安全保障更細化。旅行社必須為游客制作安全信息卡,明確告知安全注意事項,不得組織進入未開發區域。
五是個人信息受保護。旅行社不得擅自收集、使用、買賣游客個人信息,違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小貼士】
游客可通過文化和旅游部官網(https://www.mct.gov.cn)或市場監管總局官網(https://www.samr.gov.cn)搜索“文化和旅游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2026年版團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行下載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時,請主動要求使用2026年版官方示范文本。
2.核實旅行社資質
選擇旅行社服務,應當確認其同時具備《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可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https://publicity.mr.mct.gov.cn/web/jianguan/notice)輸入旅行社名稱查詢旅行社許可證編號核對資質真偽,避免選擇無證經營機構。
【小貼士】
①經營旅行社業務需獲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僅《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旅游”相關字樣,不代表其具備旅行社資質,無法保障游客合法權益。
②警惕“黑社”套路!遇到“戶外俱樂部”“XX采風團”“XX俱樂部”等機構招攬旅游業務,應重點核實其資質。
3.警惕低價陷阱
堅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理性選擇符合市場價格的旅游產品,認真辨別“政府補貼”“特價低價”是否屬虛假宣傳,充分了解旅行產品,避免因貪圖便宜陷入強制消費或服務縮水的風險。
【情景示例】
王女士在某平臺看到“雙飛五日游僅需999元”的廣告,遠低于市場正常價格。報名后,行程中導游強制帶入4家購物店,景點游覽時間被嚴重壓縮,原本承諾的“海景酒店”變成了“近海招待所”。這類“不合理低價游”往往以低價為誘餌,后期通過強迫購物、增加自費項目、縮減游覽時間等手段補充成本、賺取不當利益。
4.規范簽訂合同
無論是紙質版還是電子合同,均需確保條款完整。電子合同需通過合法平臺簽署,保存完整記錄以保障法律效力。遠程簽訂時,要求旅行社發送含封面、簽章頁、行程附件等的完整版合同。
【小貼士】
①游客需仔細核對宣傳旅行產品的旅行社和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以及行程接待的旅行社是否一致,嚴防簽約旅行社未經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接待。簽訂合同的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進行接待,要征求游客書面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確或簽訂補充合同。
②推薦簽訂電子合同,如遇糾紛,便于相關部門調取證據。
二、合同內容的核心審查要點
5.逐項核對法定14項內容
重點、逐項核對《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應載明事項,共計14項。包括: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小貼士】
切記,這是游客維權的重要保障。警惕漏填、少填、缺項漏項、模糊填寫等情況,在簽訂旅游合同時需要求旅行社對14項內容完整填寫,真實清晰明確表述,并可要求附加《旅游行程單》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
6.核對服務安排及標準
重點核對旅游合同中對交通、住宿、餐飲、門票等服務安排、標準,以及費用拆分或單獨表述的情況,簽訂包價旅游合同。
【新版合同要求】
新版合同《旅游行程單》明確要求:住宿服務應當寫明住宿場所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住宿場所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交通服務應當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行程單用語不得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小貼士】
拒絕“準四星”“精品酒店”等模糊表述,要求旅行社標注具體酒店名稱、房型;核對費用包含范圍,明確是否包含景區交通、保險等附加費用。
7.核對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重點核對合同中“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賠償責任】
根據新版合同,境內旅游、出境旅游、赴臺旅游:
①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賠償金;
②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的,每次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賠償金;
③擅自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該項目費用;
④游客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當負責挽回或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境內一日游另有規定: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全額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存在強迫參加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另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賠償金。
【情景示例】
李女士報名出境游,合同明確“全程1次購物,停留不超過1小時”。行程中,導游擅自增加2個購物點,每個停留超過2小時,并強制要求購買。李女士當場拒絕并拍照取證,返程后憑合同和證據投訴,旅行社最終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次向李女士支付了違約金。
【小貼士】
游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現旅行社或導游未按照旅游合同約定擅自推銷自費項目、增加購物場所及次數的,極大可能落入消費陷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8.核對合同解除及變更規則
重點核對合同中“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新版合同規定】
新版合同對解除合同的費用扣除比例作出明確規定,不同類型的旅游規則有所不同:
①境內旅游: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解除,扣除旅游費用總額的20%;前3日至1日解除,扣除40%;出發當日解除,扣除60%。
②出境旅游、赴臺旅游: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注的,出境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解除,扣除旅游費用總額的5%;前14日至7日解除,扣除20%;前6日至4日解除,扣除50%;前3日至1日解除,扣除60%;出發當日解除,扣除70%。
③境內一日游:旅游者出發前12小時以上(含12小時)解除,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12小時內解除,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加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實際發生的費用與違約金總計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通用規則(適用于境內旅游、出境旅游、赴臺旅游、研學旅游):雙方可以另行約定扣費比例,但約定比例不得高于上述標準;如按約定比例扣除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游客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情景示例】
張先生簽訂出境游合同,出發前10天因個人原因需要取消行程。按照新版合同規定,如未另行約定,此時解除合同需扣除旅游費用總額的20%。張先生因清楚了解合同約定,及時與旅行社溝通,順利辦理解除手續,避免了后續產生更多損失。
【小貼士】
部分旅行社及導游可能會在行程中臨時增加自費項目、購物場所等,并誘導甚至強制游客接受,然后臨時簽訂補充合同規避監管。建議游客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明確此條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解除或變更合同及提前通知期限,限制旅行社隨意變更、臨時變更合同等行為。
9.核對保險投保情況
重點核對旅行社是否為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需游客自行投保,游客可選擇自行購買,也可委托旅行社代購,要索要并留存保單憑證。
【情景示例】
趙女士抵達目的地后,導游稱“當地政府要求必須購買旅游保險”,向其收取100元保險費。事后趙女士發現,該保險實際保費僅5元,且非強制購買。此類行為屬于違規收費,游客應予以拒絕,自行通過正規渠道購買旅游保險。
【小貼士】
部分旅行社在游客落地接待時以政府要求購買保險等理由誘導欺騙游客購買價格明顯高于正常價格的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的保險費僅為幾元,但收取游客高達百元。游客應予以拒絕并自行購買。
10.核實押金、保證金收取規則
重點核實旅行社收取報名、參團押金、保證金等情況,交納押金、保證金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使用及退還規則,索要押金憑證。
【情景示例】
陳先生通過旅行社銷售人員微信轉賬5000元作為參團押金,行程結束后,該銷售人員失聯,旅行社以“未收到押金”為由拒絕退還。此類糾紛常見于向個人賬戶轉賬、未取得正式票據的情形。
【小貼士】
部分線上平臺及網絡招徠人員私自收取游客押金、保證金,而簽訂合同的旅行社并未實際收取,極易造成糾紛,這是投訴高頻事項。建議游客直接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商定押金、保證金交納事宜,如向招徠人員交納,必須由旅行社開具收據或發票,以保障自身權益。
11.核對安全保障責任
【新版合同新要求】
旅行社應當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評估,不組織旅游者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同時,旅行社應當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內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出境旅游的,安全信息卡應當使用中英文書寫。
【小貼士】
游客出行前主動索要安全信息卡,確認旅行社已留存安全告知記錄,明確應急聯系方式;遇旅行社安排進入未開發區域游覽的,立即拒絕并留存證據。
12.核對個人信息保護條款
【新版合同新要求】
新版合同明確規定,旅行社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除為合同履行的需要,旅行社不得擅自以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旅游者的個人信息。違反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情景示例】
某旅行社工作人員將旅游者手機號、身份證號倒賣至購物平臺,旅游者接到大量旅游推銷電話,經查實后,涉事旅行社被有關部門作出處罰,相關責任人向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旅游者賠償精神損失。
【小貼士】
游客應拒絕旅行社過度收集信息(如非必要的生物識別信息、財產信息);發現信息泄露的,立即向12345熱線投訴,要求刪除信息,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要求賠償損失。
13.研學旅游使用專用合同
【新版合同新要求】
新版合同新增《研學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研學業務應當使用專用合同。需在合同中明確:研學行程安排、研學課程內容、時長、地點、交通安排、住宿安排、用餐安排等;研學服務費用(包括材料用具費用、手冊用書費用、師資費用、開發設計費用等)、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或者不需要辦理的除外)、交通費、住宿費、餐費、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導游服務費、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師資安排(應當安排與研學課程相匹配的師資)。
【情景示例】
某機構以“境內旅游合同”組織學生開展我省濕地研學游,因未明確課程內容與研學師資資質,行程中僅安排觀光未開展研學活動,家長投訴后,該機構被責令整改并退還部分費用。
【小貼士】
家長、學校報名研學游時,確認使用《研學旅游合同》,核對師資資質、課程安排、研學場地安全證明。
14.口頭約定寫入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微信聊天記錄、錄音、短信等能夠證明口頭、書面承諾的證據,依法構成合同內容。
【情景示例】
游客報名海南游,銷售人員微信承諾“海景房推窗見海”,但合同標注“近海酒店”,旅游者留存聊天記錄起訴后,法院判定旅行社違約,退還部分團費。
【小貼士】
不輕易相信口頭承諾,要求將所有約定(如酒店房型、車輛標準、景點游覽時間)寫入合同;全程保存與銷售人員、導游的溝通記錄,拒絕“先付款后看合同”。
三、履行合同中的風險防范
15.核實導游、領隊資質
游客在出行時要核實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是否持有導游證。出境旅游的,是否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領隊全程陪同。
【小貼士】
出境旅游未安排領隊的旅行團屬違規,游客權益難以保障。
16.留存全程證據
保存合同原件、付款憑證、行程單、溝通記錄(微信、電話錄音、短信等),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及時拍照、錄像取證。
17.拒絕違規行為
游客遇到導游擅自增加購物點或自費項目等嚴重違反合同,侵害游客權益的行為時,應予以拒絕并進行投訴,必要時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助處置。
18.遵守當地風俗習慣
游客應主動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禮儀習俗,做到文明旅游,避免因言行不當引發沖突。旅行社應在行程前向游客書面或口頭告知重要風俗禁忌,導游需在行程中及時提醒。
【小貼士】
游客可主動向旅行社了解目的地風俗禁忌。
四、維權與爭議解決
19.協商解決與投訴舉報
游客因旅游合同執行或行程安排等問題與導游、旅行社等發生糾紛,可選擇與旅行社協商解決,要求按合同履約或合理補償、賠償。如協商不成,可撥打當地“12345”投訴電話進行投訴舉報,配合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小貼士】
投訴舉報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并客觀、真實反映問題,以免影響自身信用。
20.司法途徑與維權渠道拓展
游客可按旅游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合同確認的所在地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新版合同新變化】
新版合同明確,如組團社與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約定游客可以直接請求其履行合同,則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游客可以選擇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或者組團社主張權利。這為游客維權拓寬了渠道。
【情景示例】
孫先生報名某地旅游,因地接社安排的游船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其受傷。孫先生不僅向簽約旅行社索賠,還直接起訴地接社與景區,法院最終判定三方按責任比例共同賠償。
【小貼士】
警惕“概不退款”等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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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編輯丨姜 珅來源丨文旅龍江
一審丨邸佳俊二審丨宋雪婷三審丨 魏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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