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沒有證據(jù)就抓人的嗎?你聽說過抓完人后再補證據(jù)的嗎?你聽說過定案證據(jù)未經庭審質證認證就判刑的嗎?如沒聽說過,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23)津0115刑初567號刑事判決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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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河北省保定市李海風涉嫌在寶坻區(qū)虛開發(fā)票案,據(jù)該判第1頁記載,2022年8月6日,李海風被天津市寶坻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3年4月7日,被寶坻區(qū)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3年8月9日被公安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第3頁記載,“被告人李海風對指控事實、指控罪名均不認可,在庭審中表示不認罪認罰,其在公安機關作的供述部分不屬實。對此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舉證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海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可見公安機關在向檢察院移送批捕時,除了李海風的口供,并無其他證據(jù),而檢察院在向法院移送起訴時除了李海風的口供,也并無其他證據(jù)。對此在該院(2023)479號起訴書的所附證據(jù)表中,僅有李海風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再無其他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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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直至在寶坻區(qū)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對本案開庭審理時,也因仍無證據(jù)定罪而休庭,后又補充了兩份證據(jù),但卻未經質證、認證就徑直給李海風判刑5年6個月。據(jù)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2023)津01刑終340號刑事裁定書第5頁記載,“1、關于辯護人所提本案一審訴訟程序存在問題的辯護意見,經查,一審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就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分別調取了證人胡麗麗、楊精精的證言,但并未對上述證言進行開庭質證,一審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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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令人質疑的是,二審法院在已認定一審法院對證據(jù)未經質證,違反《刑訴法》相關規(guī)定的同時,不僅也未傳證人出庭質證,便徑直維持了給李海風判刑五年六個月的一審判決。
綜上可見,在李海風案中,不僅公、檢、法在對李海風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十二個月中并無給李海風定罪的任何證據(jù),本不應對其實施逮捕,特別是在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滿15天后的2023年8月21日的開庭時,還仍無給李海風定罪的證據(jù),不得已中途休庭,而在后補的所謂證據(jù)未經質證的情況下也不應給李海風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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