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條文內容簡潔,看似通俗易懂,實則蘊含深刻的法理內涵與實務價值。本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一規定核心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長久以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深入人心的傳統刑事政策,影視文藝作品的傳播,更讓這句標語成為大眾熟知的共識。但隨著刑事法律體系的完善,這一傳統理念已然發生根本性改變。結合現行法律體系來看,如今司法體系僅遵循**坦白從寬**原則,“抗拒從嚴”早已失去法律依據,不再適用。在刑事庭審實務中,這一變化體現得尤為明顯。不少案件中,被告人當庭推翻原有供述,出現翻供行為時,公訴人員常會以被告人“認罪態度極差”為由,當庭提出從重處罰的建議。結合實務經歷,我曾在庭審中就此問題與公訴人產生分歧,當面質問其以“抗拒認罪”要求加重處罰的法律依據。對方以傳統的“抗拒從嚴”理念辯駁,卻無法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找到任何對應的法條支撐。
![]()
抗拒從嚴理念被徹底摒棄,核心原因在于其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我國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該原則,同時廢止了所有與抗拒從嚴相關的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明確,任何人未經法定審判定罪,都應視為無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指控、依法抗辯與自我辯護,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權利,不得因其拒絕認罪而加重處罰。現行司法遵循坦白可從寬、抗辯不從嚴的原則,庭審中,若公訴人以抗拒從嚴為由主張從重處罰,辯護方均可依據現行法律予以反駁。 從制度設計來看,無罪推定原則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輔相成。無罪推定原則下,證明犯罪的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司法機關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搜集證據。為簡化辦案流程、減輕舉證壓力、提升辦案效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運而生。 無罪推定原則確立后,此類制度成為司法發展的普遍趨勢,如同國外的辯訴交易制度。我國也順應發展規律,歷經多次立法完善,逐步完善相關機制,全面推行認罪認罰制度,是刑事司法發展的必然選擇。
![]()
現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落地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強制認罪、協商機制缺失、從寬落實不到位等現象普遍存在,制度運行偏離立法初衷,也給刑事辯護工作帶來諸多挑戰。但作為法律從業者,以及需要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普通人,我們無法直接干預立法、改變制度框架。面對現實現狀,唯一可行的方式便是深耕法律條文,理解制度背后的底層邏輯,充分利用現有法律規則,最大化維護當事人與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中的各項權利,從來都需要主動爭取,而維權與博弈的前提,是具備完善的法律依據。深刻理解無罪推定原則與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的內在關聯,才能精準把握刑事辯護的核心策略。認罪協商并非無的放矢,當案件存在證據瑕疵、辦案程序違規、事實認定模糊等問題時,辯護人才擁有充足的談判籌碼,以此與司法機關平等協商,爭取合理的從寬結果;若案件無任何爭議空間,缺乏談判依據,協商溝通自然難以推進。
![]()
《刑事訴訟法》將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納入基本原則體系,與其他基礎性法條相輔相成,是立法層面的宏觀規劃,也是刑事辯護工作的核心指引。除了認罪認罰相關問題,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諸多違規執法行為:違規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無故限制律師會見、無視法定條件濫用強制措施等問題屢見不鮮。面對此類權利侵害行為,我們無需束手無策,目前已有十七項權威法律文件,針對各類執法違規問題制定了詳盡的維權方案,明確了投訴渠道、處理部門、執行流程與追責機制,為權利維護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總而言之,刑事法律制度的設計環環相扣,基本原則決定實務方向。唯有吃透法律底層邏輯,熟練掌握法律法規與維權依據,才能靈活應對司法實務中的各類問題,找準刑事辯護的切入點與突破口,合理運用法律武器,切實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