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民郭先生向媒體反映,他在蘇州某奧迪4S店購入一輛二手奧迪Q5L后,發(fā)現車輛存在右側下邊梁變形的問題,而購車時銷售卻用車門視頻誤導他,讓他誤以為僅是車門瑕疵。如今郭先生提出原價退車遭拒,一場因車況告知引發(fā)的糾紛就此展開,4S店與車主各執(zhí)一詞,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情經過
據郭先生回憶,今年2月24日,他在蘇州某奧迪4S店選中一臺二手奧迪Q5L,因次日需緊急出差,他當場支付定金,并將后續(xù)購車手續(xù)全部委托給4S店代辦。他表示,購車時4S店未主動提供維保記錄和第三方檢測報告,是他特意要求門店在第三方查博士二手車鑒定平臺下單事故排查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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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郭先生收到的查博士檢測報告顯示,該車輛為“非事故車”,但明確標注“右側下邊梁內側變形超8cm”。他當即截圖向銷售核實,對方僅發(fā)來一段僅拍攝車門一角的視頻,并回應“只有輕微變形,無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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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在外地出差太忙,看到視頻里車門只有輕微痕跡,就誤以為變形指的是車門,沒再多想。”郭先生表示,未進一步核實既因信任4S店的專業(yè)度,也因異地無法親自現場驗車,只能依賴銷售的說法。
直至過戶提車后,郭先生核對報告照片、查詢相關知識才得知,下邊梁是車身底部連接前后輪拱的部件,變形可能影響車輛安全與操控,與車門外觀問題性質迥異。“咨詢專業(yè)人士后得知,下邊梁若修復,車輛就屬于事故車,所以4S店故意不修,只為隱瞞車況順利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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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認為,4S店銷售人員故意只拍車門,是把邊梁問題“嫁接”到車門上誤導他。據悉,自2月28日起,郭先生多次與4S店溝通,提出原價退車訴求,但均遭到拒絕。
4S店否認隱瞞,查博士稱報告無錯漏
針對郭先生的投訴,4月9日,記者致電涉事奧迪4S店核實情況,該店銷售經理王先生作出回應,否認存在刻意隱瞞車況的行為。
“我們工作確實有疏忽,沒有把車況細節(jié)明確寫進購車合同,但聊天記錄能證明已經向客戶告知了相關情況,不存在隱瞞的說法。”王先生表示,查博士檢測報告及車輛出險記錄,均已在郭先生提車、過戶前通過線上方式發(fā)送給其確認,“他當時還針對報告內容提出過疑問,如果不認可車況,完全可以選擇不提車、不過戶,我們當時也會為其辦理退款。”
王先生補充道,若郭先生認為檢測結果有問題,4S店愿意配合其聯系檢測平臺核實,但郭先生并不同意該方案。當記者追問“既然車輛實際是下邊梁變形,為何銷售發(fā)給客戶的視頻只拍車門”時,王先生稱自己未看過該段視頻,不清楚具體情況,但他認為這段視頻內容并不重要,“因為車況已告知客戶,報告里明確標注了邊梁變形的情況,客戶可以通過報告了解清楚。”
針對郭先生提出“原價退車”的訴求,王先生明確拒絕。他表示,車輛已完成過戶,郭先生還辦理了貸款,“后續(xù)解押再過戶會產生貶值,我們無法接受原價退車。”4S店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可協商退車,但需按車輛當前價值折價,或為郭先生退還部分差價,具體金額可進一步溝通。
同日下午,記者聯系查博士檢測平臺核實情況。平臺公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核對郭先生提供的檢測報告后表示,該報告為查博士事故排查檢測報告,不存在錯檢、漏檢問題,報告中標注的瑕疵項未達到查博士企業(yè)標準中“重大事故車”的認定閾值,因此車輛判定為“非事故車、非泡水車、非火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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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郭先生提出“下邊梁經修理后會影響事故車判定”的疑問,工作人員解釋,事故車的判定核心是看損傷是否達到標準,與車輛是否經過修理無關,“只要車輛損傷超出了平臺規(guī)定的判定標準,無論是否進行過維修,都會被標注為事故車。”
此外,對于4S店銷售提供的“僅拍車門”的視頻爭議,查博士工作人員回應稱,無法僅通過視頻片段直觀確認拍攝部位的實際狀態(tài),暫無法給出明確判定,若郭先生對報告未體現的爭議點有疑慮,可向平臺提出復檢申請,平臺會按相應流程提供保障。
那么問題來了,若郭先生堅持要求“原價退車”,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隱瞞瑕疵還是未盡審慎?——蘇州奧迪4S店“下邊梁變形”退車糾紛法律分析
購車時銷售只拍車門、不提邊梁,檢測報告雖寫明“下邊梁變形”卻被車主誤認為是車門問題。如今車輛已過戶、貸款已辦理,車主堅持原價退車,4S店卻只肯折價回購。這起糾紛表面是“車況告知是否充分”的爭議,實則觸及了二手車交易中三個核心法律問題:銷售方是否構成欺詐、檢測報告的披露能否免除銷售方的說明義務、以及車輛過戶后原價退車能否獲得支持。以下逐一分析。
焦點一:銷售“只拍車門”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欺詐的認定關鍵在于銷售方是否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購買決定。本案中,檢測報告已明確標注“右側下邊梁內側變形超8cm”,但銷售在回應車主核實時,僅發(fā)送一段拍攝車門一角的視頻,并稱“只有輕微變形,無任何影響”。該行為具有明顯的誤導性:將結構性的“下邊梁變形”問題,通過視頻和言語“嫁接”至外觀性的“車門瑕疵”,足以使不具備專業(yè)知識的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雖然報告已披露變形事實,但銷售后續(xù)的不實解釋和選擇性展示,從實務角度來看,由于消費欺詐的證明標準極高(需達到與刑事案件相當的“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在本案現有證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要認定構成欺詐依然面臨較大難度。
焦點二:檢測報告已寫明瑕疵,4S店是否就盡到了告知義務?
4S店主張“報告已寫明,客戶自己可以看”,試圖以此免除進一步說明的責任。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當消費者主動就報告內容提出疑問時,銷售方負有誠實、清晰、完整解釋的義務。僅發(fā)送一段模糊的視頻并輕描淡寫回應,顯然未能達到“全面、真實”告知的法定標準,構成履行告知義務上的重大瑕疵。
焦點三:車輛已過戶并辦理貸款,還能否要求原價退車?
原價退車在法律上本質是主張合同解除并恢復原狀。根據《民法典》第566條,合同解除后,雙方應互相返還財產,無法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案車輛已完成過戶、辦理貸款、實際使用一段時間,車輛價值已因登記、使用和市場折舊等因素發(fā)生變化。在車輛已實際使用、發(fā)生貶值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扣除合理的使用費用或折舊部分,而非支持“原價”退款。除非能夠證明銷售方存在惡意欺詐且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導致無法正常使用,否則全額退款的訴求獲得支持的可能性較低。
本案折射出二手車交易中“紙面披露”與“實質告知”之間的鴻溝。檢測報告的存在并不當然免除銷售方的主動、清晰的說明義務;而消費者在面對專業(yè)術語和銷售方回應時,也應保持必要的審慎,切勿因“信任”或“忙碌”而放棄進一步核實。對于郭先生而言,與其堅持“原價退車”,不如基于4S店在告知環(huán)節(jié)存在的過錯,主張部分差價補償或協商折價退車。法律不會因為“車已經過戶”就關上救濟的大門,但也不會無視車輛實際使用后的價值變化。理性維權,精準主張,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路徑。
關注我,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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