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水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捕撈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沒收全部作案工具。
2025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攜帶電瓶、逆變器、電魚竿等禁用捕撈工具,相約來到先覺廟水庫大聶家灣水域,在離岸兩米處實施電魚作業,非法捕撈時長近兩小時。次日凌晨,二人在轉運漁獲物時,被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經稱重,涉案漁獲物包括鯽魚、鯉魚、白魚等共計30.85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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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根據農業農村部相關通告,先覺廟水庫大聶家灣水域屬于禁漁區,二被告人使用的電捕工具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明令禁止的毀滅性捕撈漁具。案發后,孫某某、梁某某經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梁某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明知是禁漁區、禁漁期,仍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高城之聲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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