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向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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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商事訴訟與強制執行程序中,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將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同,導致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如何突破公司獨立人格的屏障,追究股東(或關聯公司)的連帶責任,即構成公司人格否認(又稱“刺破公司面紗”)訴訟。此類訴訟涉及公司獨立人格、股東有限責任與債權人保護三方的價值沖突,舉證責任分配復雜,裁判尺度不易把握。結合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修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配套解釋,對公司人格否認的司法認定規則進行解析。
一、典型案例引入
(一)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訴川交工貿等公司關聯交易損害債權人利益案——橫向人格否認的典型范式
案情背景:
川交工貿公司拖欠徐工集團貨款未付。徐工集團發現川交工貿公司與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在人員、業務、財務上高度混同:三家公司經理、財務、出納交叉任職;對外簽訂合同混用公章;資金在同一實際控制人王某某支配下隨意調撥,無法區分各自財產。徐工集團起訴要求川交工貿支付貨款,并要求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爭議焦點:
關聯公司之間在人員、業務、財務上交叉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是否應對其中一家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橫向人格否認”是否成立。
裁判結果與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認定,川交工貿、川交機械、瑞路公司雖登記為獨立法人,但實際界限模糊、人格混同,已構成法人人格的形骸化。這種混同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徐工集團的合法利益,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參照當時《公司法》關于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的規定,判決川交機械、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例確立了橫向法人人格否認規則,為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訂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二、核心法律規則體系解析
2024年7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條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進行了重大完善,新增了“橫向否認”條款,構建了從股東到公司、從公司到關聯公司的全鏈條責任體系。
(一)程序規則要點
管轄與訴訟地位確定
債權人提起人格否認之訴,通常以基礎債權債務關系為審理前提。實務中可采取兩種模式:其一,在基礎債權訴訟中,直接將濫用權利的股東或關聯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其二,執行程序中,依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申請追加股東或關聯公司為被執行人。若不服執行法院裁定,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轉入審判程序進行實體審理。
“反向刺破”的司法探索
新《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反向刺破”(即股東的債權人要求公司對股東債務承擔責任),但在涉及一人公司股東逃廢債、家庭財產與公司財產嚴重混同的特定情形下,2026年司法實踐中已有法院通過類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支持特定條件下的反向刺破請求,以維護實質公平。
舉證責任的轉移規則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一人公司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股東需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身財產,否則須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非一人公司,債權人需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存在財產混同、人員混同的表見證據(如共用賬戶、相同經營地址、財務主管一致),此時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股東,由其證明財產未混同。
(二)實體權利審查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新法精神,針對不同主體設定了差異化的審查標準:
縱向人格否認(股東與公司之間)——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案外人(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綜合審查:
財產混同(核心要件): 是否存在共用賬戶、資金隨意調用、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公司收益歸股東個人消費等情形。
人員混同: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完全一致,財務人員是否混崗。
業務混同: 業務范圍、經營場所、宣傳材料是否混同。
特殊規則:一人公司股東若無法提供滿足《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年度審計報告,或審計報告流于形式,僅憑“流水賬”出庭,法院通常直接認定財產不獨立。
橫向人格否認(關聯公司之間)——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這是新《公司法》新增亮點。債權人請求關聯公司對債務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證明存在控制關系及人格混同損害債權人利益:
控制關系: 受同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支配。
利益輸送與資產轉移: 利用關聯交易將債務人公司優質資產轉移至關聯公司,導致債務人公司“空殼化”。
高度混同: 達到“名為多套牌子,實為一套人馬”的程度,以至于債權人無法合理區分交易對象。
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審查——第二十三條的擴張解釋
即使財產獨立、賬目清晰,若股東利用控制權進行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蘿卜章、抽逃出資,故意降低公司償債能力,2026年司法趨勢顯示,法院傾向于在特定侵權案件中直接穿透至控股股東,不以形式上的“財產混同”為唯一標準。
三、風險防范與實務建議
(一)對公司股東與實控人
嚴守“三分開”原則: 務必保持公司資金賬戶與個人賬戶嚴格隔離,杜絕“老板微信收貨款歸私用”的行為。每一筆股東借款或墊付費用均需簽訂書面協議并按期歸還或結算。
一人公司的合規要求: 必須堅持年度審計。即便非一人公司,建議聘請第三方機構定期出具財務內控合規報告,作為應對潛在訴訟的證據儲備。
關聯交易程序化: 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應留存充分的商業合理性證據(如招投標記錄、市場價格比照表),并經非關聯董事或股東會決議。
(二)對債權人
訴前財產調查: 立案前,不僅調查債務人公司名下財產,更應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其關聯公司的股東結構、董事交叉任職情況,尋找橫向追索線索。
利用執行審計程序: 進入執行階段后,若懷疑公司財產被轉移,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公司進行司法審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查找資金流向。
證據搜集重點: 關注社交媒體(如股東發布的公司內部會議照片顯示關聯公司共處一室辦公)、物流單據(關聯公司共用倉庫)、銀行回單(關聯公司代付費用)。
(三)對董監高的特別警示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新增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條款。若公司因人格否認被判承擔連帶責任,而該混同狀態系由控股股東授意、董監高具體實施所致,董監高可能因違反忠實勤勉義務,需對公司(而非直接對債權人)承擔內部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董監高在面對控股股東要求進行違規財務操作或資金歸集時,應當明確拒絕并留存書面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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