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僅因客觀原因未能如實供述,后續客觀原因消除后第一時間如實供述的,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因客觀原因未能如實供述,是指行為人自動投案后,只是因客觀原因不能如實供述案發當時的犯罪過程、情節,如在醉酒或吸毒狀態下實施了犯罪,或者自愿主動投案后,因意識不清醒等原因無法第一時間供述的。但只要行為人在案發后了解到當時的行為,表示悔過,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罰,只是未能回憶起案發時的行為過程,導致沒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對行為人“如實供述”的要求應當適當放寬,“法不強人所難”,只要行為人自動投案后對所查明的其實施的客觀行為予以承認,即表明其主觀上希望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確因酒精或毒品影響而無法完整供述其行為內容,不影響“如實供述”的認定。
若因此剝奪其如實供述的機會,并不符合立法原意,也無法彰顯法律的公正。相反,此種情形下,若仍將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自首,有利于鼓勵犯罪分子自首,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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