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錢卻拿不到分紅?隱名股東必須知道這些重要規則!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針對隱名股東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的問題,結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當前司法裁判規則,核心結論如下:1.原則上,隱名股東無權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盈余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專屬權利,隱名股東未完成顯名登記,與公司不存在直接的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系,僅能依據代持協議向顯名股東主張轉付分紅款。2.例外情況下,法院會支持隱名股東的直接分紅主張,需同時滿足合法代持與實際出資、公司及其他股東知情認可、無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
一、原則上,隱名股東無權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
(一)分紅權是股東專屬身份權利
根據2024年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權利的行使以具備股東身份為核心前提,記載于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的顯名股東,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股東,享有包括分紅權在內的全部股東權利。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本質上是雙方的內部約定,僅能約束協議雙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約定不能直接約束公司。因此,隱名股東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正常情況下,隱名股東只能先要求顯名股東向公司主張分紅,再依據代持協議要求顯名股東將收到的分紅款轉付給自己。
(二)商事外觀主義的基本要求
工商登記、股東名冊的公示效力,是商事交易中保護交易相對方信賴利益的核心基礎。公司僅需要對登記的股東履行分紅義務,若允許未登記的隱名股東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會破壞公司的治理秩序,增加公司的運營風險,也可能損害公司債權人、其他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這也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裁判觀點,絕大多數普通的代持糾紛中,法院都會以隱名股東不具備股東身份為由,駁回其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支持隱名股東直接主張分紅的前提條件
雖然原則上隱名股東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但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也會支持隱名股東的直接主張,具體需要滿足以下幾個前提: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關系,且隱名股東已實際完成出資
這是所有主張的基礎前提。首先,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必須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比如不能是為了規避外資準入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是為了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等違法目的。
其次,隱名股東必須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不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形。只有實際完成了出資,隱名股東才具備享有投資權益的基礎,否則其本身就不具備向任何人主張分紅的權利。
(二)公司及其他股東對代持事實明確知情并認可
如果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東,都明確知曉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身份,并且實際認可其股東地位,那么此時隱名股東的身份,實際上已經得到了公司內部的認可,不再是單純的隱名狀態。
比如隱名股東長期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參加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或者公司之前已經多次直接向隱名股東支付分紅款,這些事實都可以證明公司和其他股東已經認可了隱名股東的實際身份,此時隱名股東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就具備了事實基礎,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三)存在三方約定,明確隱名股東可直接受領分紅
如果隱名股東、顯名股東、公司三方共同簽訂了協議,明確約定隱名股東可以直接從公司處領取分紅款,不需要經過顯名股東,那么這個約定是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這種情況下,三方的約定已經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對性,公司已經明確同意直接向隱名股東履行分紅義務,此時隱名股東自然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張分紅,法院也會認可該約定的效力。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隱名股東若想保障自身的分紅權益,最好的方式就是在設立代持關系時,就提前做好規則設計,避免后續的權益糾紛。正如唐青林律師在其《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一書中所總結的,隱名股東的權益保障,核心在于提前通過書面約定,打破合同相對性的限制,讓公司和其他股東明確知曉并認可實際出資人的身份,這樣才能在后續的分紅糾紛中,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避免陷入漫長的顯名訴訟。
比如在如下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設立時,王某因個人職業原因,不便登記為公司股東,于是委托朋友李某作為顯名股東,持有公司20%的股權,王某實際完成了該部分股權的全部出資,雙方簽訂了書面的代持協議,約定王某享有該部分股權的全部投資權益。
后續公司經營過程中,王某一直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進行表決,公司的其他股東對此均知情且未提出異議。在此前的幾次分紅中,公司都是直接將對應分紅款支付到王某的個人賬戶,有完整的銀行轉賬流水為證。
2024年,公司作出新的分紅決議,但是卻因為李某的個人債務問題,將該20%股權對應的分紅款支付給了李某,用于清償李某的到期債務。王某得知后,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該筆分紅款。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的代持協議合法有效,王某已實際完成出資,且公司及其他股東均知曉王某的實際出資人身份,王某長期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公司此前也直接向王某支付過分紅,說明公司已經認可王某的實際股東身份。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公司向王某支付對應的分紅款。
隱名投資的風險防控,核心在于提前做好規則設計,避免后續的權益糾紛。如果您也遇到了股權代持、股東分紅相關的疑難問題,可與專業律師溝通,結合具體案情制定針對性的解決方案,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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