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我讓助理去海南旁聽一起民事糾紛轉詐騙罪的案件開庭,其跟我說庭審非常精彩,尤其是作為第一被告人辯護人趙煜律師、李世慧律師和第二被告辯護人劉明律師的庭審發問、質證和辯護如行云流水般。作為學習和研究之用,經三位律師同意,本公號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后,分頭條和此條分別刊發該案辯護人在第二次開庭期間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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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劉小白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廣東知恒(海口)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們擔任劉小白的辯護人,依法為其辯護。接受指派后,辯護人認真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會見了劉小白,聽取其辯解,全程參與了本案的兩次庭審,已對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
辯護人總體認為:這不是一起詐騙案,而是“行賄慣犯”買通公權力的司法迫害!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本案的本質根本不是詐騙,而是一場原實控人為了逃避巨額債務,重金買通腐敗偵查員而精心炮制的“以刑代民”司法迫害慘劇!本案的客觀真相是,2010年,劉小白作為翡翠水城項目的操盤手,為推進項目合法吸收了嚴澤勝2100萬元的借款投入聯華公司。事后,聯華公司原實控人朱某貴將劉小白等人趕出項目并拒絕認賬。嚴澤勝無奈之下通過合法的民事訴訟維權,并獲得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多級法院的勝訴判決支持。朱某貴在民事訴訟全面敗訴、面臨巨額執行的絕境下,竟行賄公安偵查人員,以公權力強行插手經濟糾紛,試圖將這起合法民間借貸包裝成刑事詐騙。辯護人將從以下幾個維度分別論證:
一、程序嚴重違法已經揭穿了本案“買兇辦案”的底色
我們認為,本案在偵查啟動與取證程序上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已經失去了作為一起刑事案件基本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基礎。具體有以下三點:
(一)立案和管轄的時間順序存在明顯倒置,屬于違規插手經濟糾紛。
我們翻看案卷里的客觀文書,會發現三個非常不合常理的時間點:海南省公安廳是在2023年10月7日出具的《指定管轄決定書》;然而,瓊海市公安局是在兩天后的10月9日才出具《受案登記表》;更讓人費解的是,10月10日,辦案民警千里迢迢從瓊海趕赴海口到被害人的辦公室給朱萬祿提供“上門服務”,制作了第一份報案的《詢問筆錄》。
這在程序上是完全說不通的。按照正常的辦案邏輯,公安機關必須先接到報案或者發現線索,經過受案審查,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才會向上級申請指定管轄。但在本案中,被害人還沒報案,省公安廳就已經提前三天知道了案情,并且做出了異地管轄的決定。這種“先指定、后報案”的做法,說明本案并不是一起正常的刑事報案,而是典型的利用公權力違規插手普通的經濟糾紛。
(二)主辦警官涉嫌受賄且缺少同步錄音錄像,相關證據應當依法排除。
本案的一名核心偵查人員劉某霄,因為在辦案期間收受了報案人朱某貴的財物,已經被紀委監委立案調查。針對這個嚴重的問題,公訴機關提交了一份省公安廳內部出具的《情況說明》,想以此說明劉某霄雖然收了錢,但沒有違法辦案。
大家可以想一想,既然紀委監委已經介入調查,為什么反腐敗的權威機關沒有提供卷宗,也沒有出具類似的說明?原因很簡單,偵查人員拿了控告方的錢,這基本上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了,紀委監委不愿意為這樣的腐敗分子“背書”。
而基于劉某霄受賄犯罪的事實,我們甚至可以換一個角度思考,海南省監委遲遲不愿提供案卷材料,也不愿提供類似海南省公安廳的情況說明,是否可以說明:監察部門并不認可劉某霄收錢后還能正常辦案,所以不愿意出具類似說明;監察部門/公訴機關認為如果提供了劉某霄的受賄案卷,我相信其中肯定不止一筆劉某霄受賄的犯罪事實,肯定還會有其他的受賄犯罪事實,這樣一來,一旦提供卷宗,劉某霄收錢還正常辦事的人設就崩塌了,省公安廳就被打臉了,偵查機關原本想打造的劉小白偽造證據,是一個詐騙慣犯的形象,瞬間就會被扭轉為偵查人員是收受賄賂、違法辦案的慣犯形象了
并且,由于本案的取證程序已經存在重大的違法線索,辯護人早就依法申請調取全案的同步錄音錄像。但直到庭審結束,公訴機關依然拿不出相關的錄音錄像來證明取證過程的合法性。根據排非的相關規定,公訴機關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劉某霄參與收集的那些被害人陳述和帶有誘導性的證人筆錄,以及其他證據,依法都應當被排除,不能作為給劉小白定罪的依據。
(三)報案人具有多次行賄的劣跡,本案實為惡意控告。
公訴機關在起訴時,花了很多篇幅引入外圍的證人證言,還不厭其煩地大肆搜集所謂的書證,試圖把劉小白描繪成一個偽造證據的“訴訟詐騙慣犯”。但我們只要稍微留意一下案件背景就會發現,本案的報案人朱某貴,他自身有著非常嚴重的不良底色。
相關的生效裁判文書顯示,朱某貴過去為了打贏民事官司,曾經向原海南高院副院長張家慧、原民一庭副庭長王慶偉等人大肆行賄。可以說,他在面對經濟糾紛時,習慣了用金錢去開路和擺平問題。這次,他在與嚴澤勝等人的民事訴訟中全面敗訴,受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他又故技重施,用錢買通了公安偵查人員,試圖通過惡意控告把合法的債權人和操盤手抓起來,進而逆轉裁判。對于這樣一個有過多次行賄劣跡的人發起的報復性控告,法庭在審查本案時應當更加審慎,絕不能輕易成為其幫兇。
二、沒有客觀事實與科學鑒定支撐,“偽造借據”的指控無法成立
公訴機關指控劉小白詐騙,其中一個非常核心的邏輯,是認為嚴澤勝手里的那張2100萬《借據》是事后偽造、倒簽的。但是,我們在案卷中并沒有看到任何直接的證據。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其實一直是在繞彎子——他們花了大量篇幅引入趙某海等人的證言,試圖向法庭傳遞這樣一個信息:因為劉小白曾經教唆趙某海用舊打印機造過假,所以劉小白是個“造假慣犯”,進而推斷嚴澤勝案里的這張借據,肯定也是他用同樣手法偽造的。
對于這種用“品格”和“相似事實”來推定犯罪的做法,辯護人認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在事實上也是完全錯誤的。
(一)趙某海編造的“郵寄舊打印機造假”的故事,根本就是子虛烏有。
趙某海在筆錄里說,2018年他在海口的康年皇冠酒店和劉小白面談,劉小白讓他從杭州寄一臺十幾年前的老舊打印機過來,用來偽造借條。但這只是趙某海的一面之詞,我們看看其他相關人員是怎么說的:
首先是寄件人。趙某海說他是借用朋友夏某的身份寄的,但夏某在公安機關明確表示,自己從來沒有幫趙某海寄過任何東西,是趙某海冒用了他的身份。其次是收件人。趙某海說把打印機寄給了張某友律師。但張某友明確表示,自己根本沒收到過什么打印機,他自己就有打印機,不可能從別的地方再收一臺。張某友當時之所以留那個地址,僅僅是為了讓劉小白把民事庭審要用的1.56億元財務轉賬憑證等材料郵寄給他。最后是在場的證人。趙某海說當時在酒店商量造假的時候,司恩東也在場。但司恩東證實,他當時根本沒有聽到過任何關于“倒簽時間”、“偽造借據”的討論。
寄件人沒寄,收件人沒收,在場的人沒聽見。這個用來支撐劉小白是“造假慣犯”的底層故事,完全是漏洞百出。既然這個前提故事都不存在,那公訴機關憑什么推斷嚴澤勝的借條也是劉小白偽造的呢?
(四)從科學鑒定的角度來看,“倒簽偽造”的說法也無法成立。
退一步講,如果這張《借據》真的像指控的那樣,是在2019年左右才新鮮打印并簽名的,那么紙張上的墨跡和碳粉揮發物是非常容易被現代技術檢測出來的。
但實際情況是,在之前的民事訴訟中,業內非常專業的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在審查了這份檢材后,直接做出了退案處理,理由是“檢材不具備鑒定條件”。法院也因此中止了鑒定。專業機構的退案,恰恰從科學的角度說明,這份文件已經經過了十來年的自然老化,失去了檢測時間的基礎,它根本不是這幾年才剛打印出來的新東西。
綜上,公訴機關既沒有科學的技術鑒定能證明這份《借據》是偽造的,他們試圖用來“舉例說明”的趙某海造假故事,也被多名證人直接否認。剝去這層虛構出來的“慣犯”外衣,指控劉小白偽造借據詐騙的說法,就失去了所有的證據支撐。
三、是真實的借款,且已被生效裁判所確認
公訴機關指控的另一個核心,是說劉小白和嚴澤勝虛構了這2100萬的債務。但事實是,這筆錢不僅真實存在,而且它的合法性早就被多級法院確認過了。
第一,2100萬的資金流向非常清楚,聯華公司實際收到并使用了這筆錢。案卷里的銀行流水清楚地顯示,2010年11月和12月,嚴澤勝的2100萬元資金分兩筆,通過創域公司的賬戶打進了聯華公司。這筆錢實打實地用在了翡翠水城項目的建設上。錢真實地進去了,聯華公司也實際用了,這怎么能叫虛構債務呢?
第二,劉小白當時完全有權利代表公司去借這筆錢。公訴人質疑,如果真是公司借款,為什么借條上只有劉小白個人的簽字,沒有加蓋聯華公司的公章?當時的實際情況是,聯華公司的公章和財務U盾一直控制在朱某貴手里,劉小白根本拿不到。但是,劉小白當時是翡翠水城項目的總經理,當時的《委托書》上寫得明明白白,他作為操盤手有權進行“對外融資及利息支付”。在項目急需用錢,朱某貴又拿著公章不配合的情況下,劉小白作為項目的最高負責人,簽字確認這筆借款以解項目的燃眉之急,這是完全合法的職務行為。
第三,多級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了這筆借款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大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筆2100萬的借款,在此之前已經經過了鄂州中院、湖北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復審理。法院經過詳細的“穿透式審查”,明確排除了這筆錢是其他人股權款的說法,在法律上確認了這就是嚴澤勝借給聯華公司的錢,借貸關系合法有效。
總結來說,本案的底層邏輯非常簡單,就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朱某貴在民事官司里打輸了,為了挽回執行損失,就跑來利用刑事手段報案。如果我們今天用刑事指控去推翻最高法的生效裁判,幫著敗訴方索回債務,那么法律的底線和公信力在哪里?
四、被放棄的審計報告導致“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不再可信
公訴機關要想把這個案子定性為詐騙,就必須證明劉小白有非法占有聯華公司財產的目的。為了證明這一點,公訴機關拋出了一個觀點:劉小白在聯華公司的實際投入是個“負數”。而得出這個“負數”結論的唯一依據,就是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那份審計報告。
但是,經過前幾天的法庭調查,這個指控邏輯已經完全站不住腳了,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作為定罪基礎的審計報告,已經被公訴人當庭放棄使用。
這份審計報告在程序和實體上都有非常嚴重的問題。鑒定人在沒有去進行外部核實(函證)的情況下,完全無視了歷次生效的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而是按照委托人(偵查機關,甚至可以說是劉某霄)的意志,把劉小白合法的5600萬利息和2.5億補償款全都給扣減掉了,強行拼湊出一個“負數”的結論來配合定罪,這顯然是不客觀的。
也正是因為這份報告存在這么大的問題,公訴人在法庭上已經明確表態,不再把這份審計報告的結論作為指控證據來使用了。
這就帶來了一個最直接的結果:既然公訴人放棄了這份審計報告,那么控方就徹底失去了證明劉小白“資金投入為負數”的財務依據。沒有了財務數據的支撐,公訴機關說劉小白是為了“非法占有”公司財產,這就成了一句空話。
(五)關于1000萬的所謂“分贓款”,兩人的口供差異恰恰證明了沒有合謀。
公訴機關指控的另一個點是,嚴澤勝在打贏官司拿到錢之后,給劉小白轉了1000萬,公訴人認為這就是他們合謀詐騙后的“分贓”。
但我們看看這兩名當事人自己是怎么說的。嚴澤勝在法庭上和筆錄里都明確表示,這1000萬是他“借”給劉小白的。因為他知道聯華公司不會善罷甘休,他借錢給劉小白去治病、請律師申訴,實際上也是在保護他自己,因為只有劉小白能說清楚這些復雜的賬目。可是,劉小白卻認為,這1000萬是嚴澤勝在還以前兩人合作其他項目(比如牛嶺項目)時欠下的舊賬。如果這真的是一場蓄謀已久的詐騙,如果這1000萬真的是分贓的錢,他們兩個人怎么可能不在事前對好口供呢?這種完全沒有對過臺詞的“認知差異”,恰恰說明了他們兩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什么“事先串通、事后分贓”的詐騙合謀。這僅僅是兩個有著十多年復雜經濟往來的生意人之間,正常的賬務結算糾紛而已。
我們提請合議庭注意,在昨天的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回應辯護人關于趙某海作偽證的意見時曾說過,“如果趙某海和劉某霄合謀作偽證的話,就不會出現漏洞,會做的更完美”,那么,為什么嚴澤勝和劉小白現在對不上口供就被公訴人認為是合謀了呢?在有利于控方時,對不上就是合謀,不利于控方時,對不上就是合理,這是什么道理?這是不是雙標?
經過這幾天的法庭調查和辯論,本案的真相已經非常清楚了。這根本不是一起刑事詐騙案,它純粹是一場令人發指的、由“行賄慣犯”重金買通腐敗公權力的司法迫害慘劇!嚴澤勝借給聯華公司的2100萬元是真金白銀。這筆借款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早已經過鄂州中院、湖北高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詳細審查,并且作出了生效的裁判予以確認。
真正的問題出在哪里?出在聯華公司的原實控人朱某貴身上。他在民事訴訟中全面敗訴,妄圖搶回被執行走的財產,為此,他花錢買通了腐敗的公安偵查人員,硬生生地利用公權力插手經濟糾紛,把別人合法的民事維權污蔑成了刑事犯罪。
本案從證據、邏輯、常識等多方面已被攻擊的千瘡百孔,指控已然崩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刑事訴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而不是某些人予取予求的趁手工具,更不是配合他們把別人送進監獄的幫兇!
因此,辯護人鄭重向合議庭提出以下兩點請求:
第一,懇請合議庭堅守證據裁判規則,頂住一切法外壓力,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等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依法宣告劉小白、嚴澤勝無罪。第二,請求法庭依法要求有關機關將本案背后的行賄罪犯朱某貴押回受審,將劉某霄的同伙和余毒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違法犯罪線索,移交紀委監委進行調查處理。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予以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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