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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金融營銷宣傳“十不得”筑牢監管底線,到歷經金融機構改革、監管職能劃轉與跨部門協同推進,近期市場傳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進入落地倒計時,將于2026年9月30日全面施行。這項2021年12月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歷時近五年打磨,正在揭開面紗。
作為互聯網金融營銷領域的頂層合規規則,這份覆蓋存款、貸款、資管、保險、證券全品類金融產品的文件,以“持牌準入、自營跳轉、全鏈合規、成本壓降”為核心導向,以流量“去中介化”為核心主線,將重塑整個消費金融與助貸導流行業的生存邏輯。
如果說2025年10月助貸新規、2026年3月《個人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規定》,從利潤端封死了高息助貸的生存空間,那么本次《辦法》明確的持牌準入與自營跳轉要求,則直接擊穿了助貸導流行業的業務根基——流量中介的生存土壤。
行業寒意已提前滲透。多位從業人士證實,當前中腰部助貸平臺已普遍縮量20%-30%,而此前長期依托拒量獲客、缺乏核心競爭力的尾部機構,正直面清盤離場的絕境;權益類產品大幅收縮,API導流、多頭派發、拒量流轉等曾經的主流獲客模式,正加速批量退場。
專業人士向消金界表示,新規的核心邏輯,本質上是推動“頭部流量方與金融機構直接對接”,通過流量“去中介化”,縮短業務鏈路、壓縮價值鏈,最終實現融資成本的壓降。在這一導向下,長期利好手握一手流量的互聯網大廠與持牌金融機構,而依賴流量分發、賺取中間差價的中腰部助貸平臺,則面臨前所未有的生存壓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并非“一刀切”式整治,而是短期“全面規范、從嚴監管”,對所有不合規行為集中整治;長期則引導行業回歸本源,實現合規化轉型。
01
準入紅線收緊:網絡營銷=金融活動,無許可一律禁入
《辦法》在適用范圍中作出關鍵界定: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屬于金融活動范疇,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市場主體,不得從事金融產品網絡營銷。金融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適用本辦法。
《辦法》通過“定性顛覆”,從源頭切斷了無牌機構的生存可能。“無牌即禁入、越界即違規”成為不可逾越的監管底線。
所謂“相應許可”,需與業務精準匹配:放貸業務需具備銀行、消費金融、網絡小貸牌照;增信業務需持有融資擔保牌照;理財、保險、基金等業務則需對應銷售資質。租借牌照、套牌上架、主體與牌照不符、未履行監管報備、超范圍經營等行為,均屬于直接觸碰監管紅線。牌照成為行業合規的入場券。此前花鴨收購晟唐網絡小貸牌照、全民錢包收購大連中祥和小貸牌照,均是為了實現合規上岸。
而此前小象優品母公司源石云將旗下重慶灃和小貸與錦程消金股權打包轉讓給中世恒通科技(福州)有限公司,緊接著,灃和小貸于2026年4月被重慶金融監管局暫停網絡小貸資質,成為牌照收購失敗的典型案例,也側面印證了監管對不合規主體的清退決心。
02
渠道生死線:應當跳轉自營,API獲客與收費模式重構
《辦法》在營銷資質規定: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依法與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并在合作范圍內開展業務。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渠道服務,應當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臺,不得為其他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提供轉接渠道服務。
此外,《辦法》指出,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接受金融機構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監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機構委托范圍,不得將金融機構委托業務向其他機構轉委托或變相轉委托。
以上也是最受關注的一點。本質上,渠道端的“強制跳轉自營”要求,進一步夯實了去中介化導向。“必須直接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臺”,不得“轉委托”“變相委托”,這將封堵多級導流、鏈路嵌套的空間。
此前,API導流憑借無感跳轉、用戶留存高、等優勢,成為行業主流獲客方式。據2025年初市場統計,依托API導流起量的助貸平臺近300家,頭部平臺API貸超導流占比超30%,尾部平臺60%-70%,甚至完全依賴該模式快速起量。為消化高比例尾量,機構要么提升風控精篩能力,要么在36%利率紅線內抬升定價,或以權益包、服務費等方式變相加價。
在這一模式下,流量入口方通過API與金融機構、助貸平臺進行信息交互,機構與平臺無法直接接觸客戶,也難以實現客戶的持續經營。事實上,該模式也推高了行業的獲客成本,使得行業一度陷入畸形循環。自家一個月前的拒量經渠道包裝后回流復審,成為行業常態。同一批客群被反復清洗,多頭借貸與共債風險急劇攀升。
《辦法》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界定,進一步壓實了流量“去中介化”的要求。其中第二十四條明確,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營銷,需保障金融產品品牌獨立,第三方平臺需清晰展示金融產品提供者信息,避免品牌混同,且貸款產品需以金融機構自身名義發布。
《辦法》第二十條則進一步劃定邊界:第三方平臺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合同簽訂、資金劃轉、適當性測評、額度測算等金融核心環節,不得就金融產品與消費者互動咨詢,服務費需合理定價、質價相符——這意味著,第三方平臺只能做“純導流”,徹底退出金融業務核心環節。這也將重塑收費模式,此前與轉化結果掛鉤的CPS(按放款額/利息分潤)、CPA(按有效申請/注冊量計費),將轉向與曝光、點擊量相關的CPC(按點擊收費)、UV(按獨立訪客計費)等純廣告類計費方式。
此外,《辦法》第十條建立雙向強制披露機制,要求金融機構公示營銷產品與合作第三方信息,第三方平臺清晰公示合作金融機構全稱、官網及客服電話,同時嚴禁“低風險、低門檻、秒到賬、高收益”等誘導性表述,確保營銷內容與合同條款完全一致。
《辦法》落地后,金融網絡營銷將徹底回歸本源:第三方平臺退出金融核心環節,僅提供合規信息展示與直跳服務;助貸行業從流量中介轉向技術服務,拒量流轉、多級分發等模式逐步退場。對機構而言,獲客邏輯從“搶流量、洗尾量”轉向“自主獲客、精耕風控”;對平臺而言,無牌導流無生存空間,持牌經營、合規合作成為唯一路徑。這場“組合拳”監管,正推動行業從粗放流量競爭,走向合規化、持牌化、精細化的新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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