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執照后未清算,是否要股東“背債”?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要不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針對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不能一概而論,核心取決于解散事由發生的時間,以及未履行清算義務造成的具體后果,結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裁判規則,核心裁判規則如下:
1.若公司被吊銷的解散事由發生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股東屬于法定清算義務人,若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最終無法清算的,股東需對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若僅未及時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僅在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若解散事由發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清算義務人已變更為公司董事,股東一般不再直接承擔清算義務,除非股東同時擔任董事,否則股東不會因未履行清算義務直接對公司債務擔責。
3.即便公司因長期未注銷被登記機關強制注銷,原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也不會因此免除,債權人仍可主張其承擔相應責任。
一、清算義務人的主體,新公司法有重大變化
(一)舊規則下,股東是法定清算義務人
在2024年新《公司法》實施前,根據原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負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啟動清算的法定義務。這也是此前大量案件中,股東因未履行清算義務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的核心原因。
(二)新規則下,董事成為清算義務人,股東一般不再擔責
2024年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這一修改實現了與民法典規則的統一,也更符合權責一致的原則——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的財產、賬冊等資料,由其承擔清算義務更為合理。
這意味著,對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發生解散事由的公司,股東不再是法定的清算義務人,除非股東同時擔任公司董事,否則股東不會因未履行清算義務直接被追究責任。
(三)時間效力規則:新舊規則的適用邊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規定,應當進行清算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如果該事實發生在施行前,但到施行日未滿15日的,清算義務的期限從施行日重新起算。
簡單來說,就是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時間:如果是2024年7月1日之前被吊銷的,適用舊規則,股東是清算義務人;如果是之后被吊銷的,適用新規則,董事是清算義務人。
二、未履行清算義務,什么情況才會連帶擔責?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公司被吊銷后股東沒清算,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典型的誤解。根據現行規則,只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會觸發連帶責任:
(一)存在“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
這里的“怠于履行義務”,指的是清算義務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清算程序,同時也沒有盡到保管公司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的義務。
如果清算義務人已經積極采取了措施,比如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清算,或者已經委托了中介機構處理清算事宜,或者已經將公司的賬冊等資料完整移交,就不屬于“怠于履行義務”。
(二)導致了“無法清算”的后果
這是連帶責任的核心要件。只有因為清算義務人的怠于行為,導致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全部滅失,使得公司根本沒辦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才可以主張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只是未及時清算,但是公司的財產、賬冊都還在,只是拖延了清算的時間,導致公司的財產有部分貶值流失,那么清算義務人只需要在這個損失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股東/董事的避坑要點:這些情況可以免責
實務中,很多清算義務人以為只要公司吊銷了,自己就必須擔責,其實并非如此,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免除責任:
1、小股東已積極履行義務,不擔責
如果是不參與公司經營的小股東,已經積極向大股東提出了清算的要求,或者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清算,但是因為大股東的原因導致無法清算,那么小股東不需要承擔責任。
2、已經啟動清算程序,不怠于履行義務
如果清算義務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成立了清算組,只是因為客觀原因導致清算無法推進,或者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清算,那么就不屬于怠于履行義務,不需要擔責。
3、怠于行為與無法清算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如果公司的賬冊在解散之前就已經滅失,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清算,和清算義務人的行為沒有關系,那么清算義務人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因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2023年10月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此前該公司因經營需要,向債權人借款230萬元,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但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該筆債務一直拖欠未付。
債權人在公司吊銷后,多次聯系公司股東要求還款,均被拒絕,股東稱公司已經倒閉,自己只是股東,不對公司債務負責。債權人無奈之下,起訴要求公司的三名股東對該筆230萬元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三名股東抗辯稱,公司在吊銷之前就已經沒有任何財產了,就算清算也沒辦法償還債務,而且其中一名股東是小股東,只持股10%,從來沒有參與過公司的經營,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三名股東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也未對公司的財務賬冊、經營文件進行妥善保管,導致公司的全部財務資料遺失,無法進行清算。三名股東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積極履行了清算義務,或者賬冊的滅失與其無關。
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的解散事由發生在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根據當時的規則,三名股東屬于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其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股東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最終判決三名股東對公司的23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義務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尤其是在新公司法實施后,責任主體發生了重大變化,很多企業經營者對此并不了解,誤以為公司吊銷后不管不問就沒事,最終導致自身陷入不必要的巨額債務風險。
企業經營者在公司停止經營后,應當及時依法辦理清算注銷手續,避免因“擺爛”式的處理方式,導致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如您遇到此類公司類疑難糾紛,可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的解決方案,避免因規則不熟悉導致權益受損。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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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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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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