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西安市政府辦公廳發布《西安市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完善管理職責體系、細化租賃行為規范、加強市場主體監管、創新監管治理方式,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該辦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住房租賃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體系
《辦法》明確,從事住房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住房租賃管理應當采用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屬地管理。同時明確“市、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職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屬地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對住房建設、市場監管、公安、消防救援、金融、稅務等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更為具體、可操作的界定,部門職責更加明晰。
《辦法》強調,實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體系,充分發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租賃矛盾糾紛。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服務標準、行為規范,規范從業人員實名登記管理,促進行業合法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健康有序發展。
廚房衛生間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辦法》明確,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嚴禁違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標準及違反規定改變住房用途的住房出租。
出租住房每個房間的租住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等特殊情況的除外);人均租住房間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辦法》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出租人應當自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通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辦理備案手續,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標準,或者變更租金漲幅,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或者騰退租賃住房。承租人需安全、合理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或者改動租賃住房承重結構,不得私拉亂接管線,不得利用租賃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遵守物業管理規約,不得任意棄置垃圾、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產生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拋物,或者實施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此外,《辦法》明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屋達到10套(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用于合租,居住使用人數達到10人以上,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配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設施設備,承擔安全檢查責任,確保租賃房屋使用安全。
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在市場主體管理方面,《辦法》強調,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應當使用“住房租賃”表述。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向社會公示,通過資金監管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網絡平臺經營者負有信息核驗、違法信息處置、禁止代收代付租金等責任,并不得為不具備發布主體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房源信息發布服務。
《辦法》提出,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將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根據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來源:西安發布
編 輯:佳 俊
責 編:程 方
審 核:華 蕾 祁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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