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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26年第2期
作者 | 尚博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教授
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郭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數據日益成為與資本要素共同發揮作用、提升金融風險識別精準度的關鍵要素,如何在認識數據要素規律的基礎上豐富完善金融監管理論體系,是新時代金融法治研究的重要議題。本文提出“金融監管的數據基礎”這一核心命題,認為現代金融市場中的重大風險一定程度上是金融數據收集不足、無效利用所引發的,金融監管是對數據收集、分析和利用的監管;只有將數據作為優化金融監管資源配置、實現效率加持、效能提升的支撐框架,才能實現金融穩定、消費者保護和市場效率這三項金融監管目標。
本文受信息經濟學、信息規制等經典理論的啟發,建構了“DIKA”(Data-information-knowledge-act)概念體系,旨在解釋數據、信息、知識和行為等金融監管要素的層級關系。這一體系在金融法中存在雙層映射:第一層映射于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等具體規則,目的是實現市場參與者之間數據與信息的對等狀態;第二層則映射于責任分配與風險防范制度,旨在對基于知識的法律行為進行法治約束。
落實金融監管目標對應的數據基礎,需提煉并聚焦三項基本原則進而分別展開法治因應。
首先是金融穩定的數據協同流通原則,即通過基于協同的監管體制機制改革使金融監管機構數據覆蓋更廣、價值更高和時效更新。同時,通過加強數據的一致性和標準化、共享和重復使用報告數據、融入更優規制理念等方式,降低監管數據的收集成本和減輕企業報送負擔。對此,我國應當構建金融穩定數據協同流通的雙層體系,層次一是通過嵌入數據觸點,產生足夠規模、價值突出和持續供應的金融監管數據;層次二是推動構建金融監管機構內部各部門間、不同金融領域監管機構之間、非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數據協同暢通流轉,加快建設統一集成的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
其次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數據公平獲取原則,指的是通過制度構建與機制引導增強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透明度,為消費者在內的金融市場提供質量更高、特征更明顯、價值更豐富的數據。參考歐盟ESAP等專門機構設立及功能設定,我國應當考慮以數據開放為核心、數據披露和分析系統為依托的數據集中供給模式,統籌推進金融監管數據開放與企業數據向金融消費者的開放獲取,在整個金融系統之間形成更為暢通流轉的數據流結構。
最后是金融市場效率的數據融合復用原則。數字化時代資金高效融通的金融市場建設有賴于法律規則的實施,融合利用金融不同市場、非金融領域的數據,并打破金融市場中的單一主體對數據、資本等要素的壟斷從而提升金融市場的效率,包括多領域數據融合利用和多主體數據重復利用兩個方面。我國有必要重構金融數據要素的分野理念,踐行注重社會資源而非個人資源的修法思路,充分發揮數據流通法律制度重鼓勵促進、輕限制懲戒的核心功能,推動公法保護在數據治理中的規則與實踐中的擴張適用。
而在金融法治理念革新層面,一方面要對金融法與數據法的外部關系進行調適。步入法律3.0時代的法律之治,應當明確金融法與數據法的邊界并實現交融互通,以專門性法律統合位階較低、彼此間存在沖突的金融數據下位法規、規章,以協調統一、完備高效的金融數據法律體系保障金融數據要素發展。同時,完善金融數據治理的協同治理機制,推動實現金融數據的多元主體協同共治。另一方面是對金融持續監管理念的內部塑造。應當以監管數據的實時收集、流通利用來支撐、并最終尋求代替監管規則的頻繁變動,從要求市場定期提供數據并由此修補規則的延時監管形式,最終實現充分分析利用金融數據流通的實時監管。同時,將監管訴求從一味依賴于詳細、具體的規則,朝向依靠更高層級、更加寬泛的原則來設定監管對象行為標準的方向邁進,在規則監管與原則監管間取得再平衡。
為應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層出不窮的新金融風險,應回歸金融監管的理論本源尋求監管的正當基礎及變革之道。中國金融法治的發展,必將是一場以數據為基礎的深刻變革。本文圍繞金融監管的數據基礎這一核心命題,提出了“DIKA”概念體系及三項基本原則。未來,應當推動金融法治理念朝向更多強調基于原則的持續監管進行轉型,并在這個過程中不斷調適金融法與數據法之間的關系,在金融法制定當中積極回應數據要素、數字技術對金融監管變革的要求,探索形成以數據為基礎的中國特色金融監管范本。
(以上內容為文章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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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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