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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動2026”開展以來,南部縣市場監管部門緊扣“守底線、護民生、促消費”行動主題,聚焦“群眾最期盼解決、社會危害最突出、市場監管風險壓力最集中”領域,集中查處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線、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切實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現將近期查處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案例一:何某某在2017年到2023年期間,通過微信從弓慶軍(已判刑)處以20元/盒的價格進購名為“藏秘活骨膠囊”的保健食品50盒,并在其執業的衛生室銷售牟利。
2025年9月,何某某因銷售非法添加“對乙酰氨基酚”“雙氯芬酸鈉”的“藏秘活骨膠囊”,被南部縣人民法院判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隨后,南部縣人民法院將何某某的判決書送達至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3月19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對何某某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02
案例二:張某從2019年到2022年期間,通過微信從弓慶軍(已判刑)處以20元/盒的價格進購30盒名為“藏秘活骨丹”的保健食品,以15元/盒的價格進購84盒名為“蟲草強腎王”的保健食品,在其經營的藥房銷售并從中牟利。
2025年8月,何某某因銷售非法添加“對乙酰氨基酚”“雙氯芬酸鈉”的“藏秘活骨膠囊”和添加“西地那非”的“蟲草強腎王” ,被南部縣人民法院判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隨后,南部縣人民法院將張某的判決書送達至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3月19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對張某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03
案例三:孫某某在2025年初從陜西省咸陽市禮泉縣李大河處分兩次以50元/只的價格進購約140只野雞,以60元/只的價格對外銷售。2025年3月5日,南部縣公安局聯合南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孫某某家凍庫中的待售野雞進行抽樣送檢,經檢測,該野雞均含有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克百威”。
2026年1月29日,南部縣人民法院對孫某某判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三千元。隨后,南部縣人民法院將張某的判決書送達至南部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對孫某某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上述3件案例的當事人都被作出了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一方面,彰顯了法律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零容忍”,通過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雙重打擊,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形成強大威懾。另一方面,落實“處罰到人”原則,從源頭切斷違法者再次涉足食品領域的機會,有力保障公眾“舌尖上的安全”,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
04
案例四:2025年11月24日,消費者投訴其在南部縣某超市購買了1支標價為20元的“曼秀雷敦護唇保小小唇膏”,結賬時被收取25元。2025年11月25日,經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核實,當事人于 2025年10月10日從南部縣濱江辦事處彤彤百貨經營部以15元/支的價格購進2支涉案唇膏,以標價20元/支的價格進行銷售,因其銷售人員在收費系統設置商品售價時,誤將該唇膏的售價設置為25元/支。至案發時,當事人共計以25元/支的價格售出1支涉案唇膏,違法所得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違法行為。2026年3月26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元。
典型意義:此類案件的金額看似不大,但其顯然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體驗和信任,不利于構建健康誠信的消費環境。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管理,致力于維護明碼標價的市場規則,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透明、公平的消費環境。
05
案例五:2025年11月12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部縣某醫院進行檢查,在該院檢驗室測量血型操作臺發現一盒已開封的ABO血型反定型試劑,該試劑第三類醫療器械,用于血型鑒定,其標注的生產日期:2025/08/11,失效日期:2025/11/09。通過查詢當事人使用系統發現,2025年11月10日、11日均有使用該試劑的記錄。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從江西通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3盒該試劑,購進價格為87元/盒,采購總金額261元,其余2盒該試劑已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同時查明,血型鑒定需該試劑和血型卡配合使用,該試劑未單獨收費,故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當事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2026年1月5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沒收上述超過失效期的試劑(AB0各1瓶,每瓶不足10ml),處罰款 10000元。
典型意義:該案的查處彰顯了法律對醫療違規行為的零容忍,維護了法律尊嚴與權威,保障了患者的生命安全,促使其他醫院加強醫療器械管理,定期檢查、更新,規范醫療行為,推動整個醫療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醫療質量與公信力 。
來源: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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