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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宣稱被同行“惡意起訴”,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未定性其他經營者起訴系“惡意起訴”,經營者單方判斷并對外宣稱“被惡意起訴”的行為屬于編造和傳播誤導性信息,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商業社會中,同業競爭者之間的訴訟案件如果發生被法院退回的情形,一方借此宣傳被對方惡意起訴的,可能引發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做宣傳的經營者抗辯自己并非法律專業人士、不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山東高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法院未定性其他經營者起訴系“惡意起訴”,經營者單方判斷并對外宣稱“被惡意起訴”的行為屬于編造和傳播誤導性信息,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其關于自身非法律專業人士的抗辯不成立。
案件簡介:
1.2019年4月,坤西公司(原告)注冊成立,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日用百貨等,在淘寶網開設店鋪銷售HairMax生發梳、生發頭盔、生發帶系列產品。
2.2019年7月,喜滋滋公司(被告)注冊成立,經營醫療器械銷售等,在淘寶網開設店鋪亦銷售HairMax生發梳、生發頭盔、生發帶系列產品。
3.2019年9月,原告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向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被告,后因管轄問題,該案被退回。該法院向被告發送退回通知,未載明退回原因。
4.被告在其淘寶店鋪的部分產品詳情頁面發布“反對同行惡意競爭”“因賣得太好被同行惡意起訴至法院”“我們的優勢……標準兩相插頭……非一些賣家的‘貨不對版’商品宣傳‘美國原裝進口’卻搭配英標三相頭……”“Hairmax全系產品真美國進口”。
5.原告坤西公司遂向山東某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喜滋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業詆毀行為、公開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0萬元。
6.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主張部分成立,判決被告喜滋滋公司立即刪除涉案侵權信息、公開發布聲明消除影響且保留時間不少于30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萬元。
7.被告喜滋滋公司不服,認為其法院退回通知中未告知退回原因、自己并非法律專業人士,主觀上認為法院已進行了實體審理,有理由認為法院因自己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支持原告的索賠主張,其對外表述的“惡意起訴”有事實依據,遂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回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原告坤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8.2021年4月,山東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喜滋滋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對坤西公司的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喜滋滋公司與坤西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喜滋滋公司實施了編造、傳播關于坤西公司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對坤西公司的商業詆毀。
山東高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據此,構成商業詆毀需要具有以下條件:一是主體必須是經營者;二是行為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三是主觀上行為人具有詆毀、貶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業聲譽的故意;四是后果是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本案中,首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喜滋滋公司與坤西公司均認可雙方系同業競爭者。
其次,關于喜滋滋公司是否編造、傳播了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
1.關于“惡意起訴”問題。
山東高院認為,喜滋滋公司發布的坤西公司起訴其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并被法院退回的短信截圖內容雖然真實,但喜滋滋公司對于法院退回案件的原因未予核實,即在發布該退回案件信息時擅自標注“惡意起訴”等文字,系喜滋滋公司對案件的主觀評價,與法院的短信內容不符,亦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故喜滋滋公司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坤西公司系惡意起訴,屬于誤導性信息。喜滋滋公司僅以其并非法律專業人士辯稱其不具有主觀過錯,沒有合法依據,不能成立。
2.關于“被惡意投訴”問題。喜滋滋公司在其淘寶店鋪產品詳情中配有“被惡意投訴”“被惡意舉報”等文字,但并未提交其被投訴過的證據,亦不能證明坤西公司惡意投訴或舉報過喜滋滋公司,故上述信息屬于虛假信息。
3.關于“貨不對版”問題。喜滋滋公司主張其一審提交的HairMax官網圖片可以證明美國進口產品為兩相插頭。
山東高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HairMax系美國商品,喜滋滋公司一審提交的HairMax網站系中文網站,二審提交的HairMax網站亦系中文網站,且并無證據證明該中文網站系經HairMax美國權利人合法授權開辦,故喜滋滋公司僅以上述網站中展示的產品主張美國進口的HairMax商品均為兩相插頭缺乏合法依據,且即使HairMax美國官網上的HairMax商品為兩相插頭,在坤西公司已經提交其進貨單據的情況下,亦不能證明美國進口的HairMax商品均為兩相插頭,故喜滋滋公司發布的“貨不對版”等文字亦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坤西公司銷售的HairMax商品并非美國進口,屬于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4.關于“盜取知識產權”問題。喜滋滋公司主張坤西公司在其淘寶店鋪中使用的圖片與喜滋滋公司淘寶店鋪中使用的圖片一致,而該圖片系喜滋滋公司創作修飾的。
山東高院認為,喜滋滋公司提交的圖片系電子文件,缺乏原始載體,且圖片水印為“合眾環球”,并非喜滋滋公司名稱或字號,亦非其淘寶店鋪名稱,不能證明喜滋滋公司享有相關圖片的著作權,且喜滋滋公司亦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坤西公司使用了相關圖片,故喜滋滋公司發布的“盜取知識產權”等文字亦屬于虛假信息。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喜滋滋公司發布的被訴侵權信息均為誤導性信息或虛假信息,并無不當。
(三)喜滋滋公司具有商業詆毀喜滋滋公司的主觀惡意。
山東高院認為,本案中,喜滋滋公司在其淘寶店鋪中發布坤西公司店鋪及營業執照信息,將雙方銷售的HairMax商品進行比對,并在頁面顯著位置用紅色較大字體或文字框標注被訴侵權的誤導性信息或虛假信息,主觀上具有詆毀、貶損坤西公司商業信譽和商業聲譽,進而為喜滋滋公司銷售的商品謀取競爭優勢的故意。
(四)喜滋滋公司的被訴行為損害了坤西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山東高院認為,本案中,被訴侵權信息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坤西公司系惡意競爭者,喜滋滋公司銷售的商品系正品,而坤西公司銷售的商品系假冒商品或非原裝進口商品,損害了坤西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喜滋滋公司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損害了坤西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合法有據,并無不當。
二、關于喜滋滋公司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山東高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一、三、四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如前所述,喜滋滋公司的涉案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關于消除影響問題。
山東高院認為,喜滋滋公司主張其已將所有涉及坤西公司的圖片下架,消除了影響,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且即使喜滋滋公司刪除了被訴侵權信息,但其侵權行為已經對坤西公司造成了不良影響,故喜滋滋公司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喜滋滋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山東高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賠償數額問題。
山東高院認為,因坤西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喜滋滋公司侵權獲得的利益,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喜滋滋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坤西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依法酌定喜滋滋公司賠償坤西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合法有據,并無不當。喜滋滋公司雖主張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不當,但其提交的利潤表系單方制作,在無相關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喜滋滋公司的實際獲利情況,故喜滋滋公司的主張缺乏依據,山東高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山東高院認為喜滋滋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青島喜滋滋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成都市坤西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1)魯民終75號
實戰指南:
一、對客觀事實的不當解讀與標注,即便基礎事實真實,仍可能構成傳播誤導性信息
基礎事實真實不等于發布的信息不構成侵權,若經營者對真實客觀事實未予核實、作不當主觀評價,或未完整披露事實導致相關公眾產生錯誤認知,該信息仍會被認定為“誤導性信息”,進而構成商業詆毀。
本案中,針對“惡意起訴”問題的審查,法院認為,退回案件的短信截圖內容真實,但喜滋滋公司未核實退回原因,擅自標注坤西公司“惡意起訴”的主觀評價,與客觀事實不符,導致相關公眾對坤西公司產生負面認知,該行為被認定為傳播誤導性信息,法院否定了“非法律專業人士” 的抗辯理由,認定主觀過錯成立。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情境中的當事人發布基于客觀事實的競爭相關信息時盡量陳述事實本身,不添加定性、評價性表述,尤其避免使用“惡意”“不正當”“違法”等帶有貶損性質的詞匯。若對司法程序、行政處理等專業事項的事實存在疑問,先向專業機構(法院、行政機關、律師)核實,再決定是否發布,不得憑主觀臆斷作解讀。此外,如果進入訴訟程序,原告及其代理人可以注意,如果被告以“非專業人士”“認知偏差”作為抗辯理由,可以進一步反駁: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對發布的競爭對手相關信息負有法定的審慎核查義務,該義務不因專業背景不同而免除。
二、經營者在對外宣稱競爭對手存在侵權行為時,需附注直接、有效、完整的證據,如果僅作“侵權”表述而無完整證據證明,將構成虛假信息,有被認定商業詆毀的風險。
經營者若在市場中發布競爭對手存在 “投訴侵權”“貨不對版”“盜取知識產權” 等侵權行為的信息,需對該主張承擔完整的舉證責任;若未提交證據、提交的證據缺乏原始載體、關聯性或者合法性,或舉證不足以證明主張的事實,法院將認定該信息為虛假信息,經營者需承擔商業詆毀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法院對喜滋滋公司提及的“被惡意投訴”“貨不對版”“盜取知識產權” 三類問題的認定,均體現嚴格的舉證責任標準。
在此,我們建議,經營者若發現競爭對手可能存在侵權行為,先固定完整、合法的證據(如公證投訴記錄、權屬證明、侵權行為公證、進貨憑證/報關單等),再通過法定途徑(訴訟、行政投訴)維權,而非直接在經營平臺發布貶損性信息。此外,須注意,對外出示的證據需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涉及電子證據(如圖片、聊天記錄)需留存原始載體,涉及權屬證明需提交直接的權利憑證(如著作權登記證書、授權文書),涉及交易事實需提交官方或者第三方出具的憑證(如報關單、進貨合同、發票)。若暫未收集到完整證據,不得發布任何指向競爭對手存在侵權行為的信息,避免因舉證不能而被認定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三、從信息發布的形式、位置等客觀行為,可直接推定經營者具有商業詆毀的主觀故意。
商業詆毀的“主觀故意”無需單獨提交證據證明,法院將通過經營者的客觀行為進行推定;若經營者在經營平臺的顯著位置,以醒目形式(如紅色大字、文字框)發布針對競爭對手的貶損性信息,且該信息與雙方的同業競爭直接相關,法院將直接認定其具有詆毀競爭對手、謀取競爭優勢的主觀故意。
本案中,法院認定喜滋滋公司具有主觀故意,核心依據為:喜滋滋公司在淘寶店鋪發布對方的店鋪及營業執照信息,進行產品比對,并在顯著位置以紅色較大字體以及文字框標注被訴侵權信息。
在此,我們建議,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避免在店鋪詳情、產品頁面、宣傳文案等顯著位置,以醒目形式發布任何針對競爭對手的負面信息,即便認為自身權益受損,也應通過合法途徑維權,而非利用經營平臺進行針對性貶損。若確需在經營平臺發布自身產品的對比信息,僅客觀比對產品參數、功能、價格等客觀可量化事實,不涉及對競爭對手產品或者服務的負面評價,且對比內容需有客觀數據支撐。此外,經營者切勿擅自發布競爭對手的營業執照、店鋪信息等經營資料,若因維權需要使用,需在法定程序中提交,不得在公開的經營平臺隨意披露,避免被認定為具有貶損故意。
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4.《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延伸案例:
1.《吳某、寧波佳音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0)浙01民終2293號
核心觀點:無關于同業競爭者“造假作弊,說謊欺騙法庭”“靠欺騙‘贏’了官司”司法評價的情況下,經營者針對與同業競爭者的糾紛案件發布指向對方的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構成對該同業經營者的商業詆毀。
杭州中院認為,明珠公司和佳音公司經營業務均涉及噴泉行業,吳某在一審庭審及上訴材料中均以“同行”“本行業”指稱,應認定明珠公司和佳音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吳某作為明珠公司的股東,在明珠公司和佳音公司共同所在的“噴泉水景專家技術交流平臺”“水秀光影秀三D秀交流群”的微信群以及吳某個人的朋友圈中,針對佳音公司發布了“侵權產品已經大規模使用的事實到處都在”“被告廠家的侵權產品”“如果繼續購買侵權產品”等、“造假作弊,說謊欺騙法庭”“靠欺騙‘贏’了官司”“耍計逃脫”“缺德”“輸了最起碼的人品”等言論,結合吳某行為與其職務的關聯緊密程度、群內人員的信賴程度,可以認定吳某發布上述言論系職務行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佳音公司和明珠公司另案存在專利侵權訴訟。
但本案是商業詆毀糾紛,無論另案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有生效裁判結果,杭州中院均無權對佳音公司是否實施專利侵權行為在本案進行直接審查。在相關法院并未就雙方另案專利侵權訴訟作出生效裁判,或在生效裁判中就佳音公司的訴訟行為作出司法評價的情況下,吳某發布上述言論的行為,構成捏造虛偽事實,容易使相關公眾對佳音公司產生已經存在侵權事實、訴訟不誠信行為及品德問題的誤解,該引人誤解的表述內容可能使相關公眾拒絕與佳音公司交易或交易相關產品。即使佳音公司并未實施相關產品的制造或銷售,上述侵權行為仍可能對其商譽產生不利影響。故一審法院認定明珠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判令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在難以查明佳音公司因本案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明珠公司違法所得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主觀過錯程度及侵權后果、佳音公司的合理維權支出等因素,酌定明珠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并不存在不當之處。
2.《東莞市賽力自動化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愛迪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二審案》,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0)粵19民終5443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有權在權利被侵害后提起侵權訴訟,無論基于何種原因撤訴,均屬于其處分自身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且無意擴大訴訟影響,其不具有過錯,不構成惡意訴訟。
東莞中院認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本質上屬于侵權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認定是否構成侵權須考察是否具備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因果關系和過錯。認定賽力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2017)粵03民初1739號訴訟是否系惡意訴訟的重點是賽力公司提起訴訟是否具有過錯,即是否為惡意。
具體分析如下:第一,賽力公司是名稱為“鎮紙石”,專利號ZL20113031××××.8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發現他人可能侵害其專利權,繼而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是法律賦予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賽力公司行使該權利并無不當;第二,雖然在提起(2017)粵03民初1739號訴訟,該案移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賽力公司提出撤訴,但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作為該案愛迪泰克公司的賽力公司撤回起訴,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不存在過錯;第三,賽力公司在發現該案訴訟不利于自己時,及時向司法機關提出撤訴申請,可見其無意擴大訴訟的影響,反映其主觀上并無惡意。據此,一審法院認為賽力公司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就他人涉嫌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是行使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并無不當,即不存在過錯,故愛迪泰克公司要求賽力公司立即停止對愛迪泰克公司惡意起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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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李營營律師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虛假宣傳這一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2024年,李營營律師出版《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實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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