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起民事判決調查報告之二
導讀:
"曹宗和宣稱蔣雯麗代言其家具卻無法舉證,法院錯誤將舉證責任倒置給消費者。法律明確規定消費欺詐適用'誰主張誰舉證',三級法院違背程序正義的行為亟待抗訴糾偏——此案或成安慶檢察監督里程碑。"
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
本案事實是曹宗和在自己租賃的門店和安慶市南翔博覽中心廣告推宣“蔣雯麗”代言其“歐派健康整裝”家具,因此,本案出現焦點問題是:在2024 年11 月 3 日雙方簽協時,“蔣雯麗”是否是江山歐派門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家具代言人?
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 “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主張“蔣雯麗”代言其產品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曹宗和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作為消費者的一審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
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在調研中發現,一審原告雖然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商報記者的報道文章《孫儷換胡歌歐派家居官宣最新全球品牌代言人》與本案無關聯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了舉證責任依法由曹宗和承擔,而不是作為消費者的一審原告承擔。“三級法院以舉證責任倒置為由駁回訴請”的做法,在本案中缺乏法律依據,存在程序違法,因為消費者欺詐類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法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之一,依法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本案中的“三級法院”是指一審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二審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其共同邏輯是:原告(再審申請人)未能證明蔣雯麗不是歐派家具代言人,故駁回其“退一賠三”訴請。法院將“證明代言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消費者,實則變相要求消費者自證“被告構成欺詐”,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的立法本意相悖。
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認為,根據現行有效法律及司法解釋,舉證責任倒置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不可類推或擴大適用。我國明確規定的情形集中于特殊侵權與勞動爭議兩大領域,買賣合同糾紛(含消費欺詐)不在其列。現行法律對消費欺詐訴訟從未設定倒置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二條,私文書證(如《肖像使用授權書》)真實性應由提交方(曹宗和)舉證,但法院不應因此將“代言關系成立”這一核心待證事實的舉證責任轉嫁給消費者。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錯誤地將“損失證明”強加于消費者,而該條款本為懲罰性賠償,無需消費者證明實際損失。
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認為,本案中一、二審法院,以及再審審查以“舉證倒置”為由駁回訴請,違反法定舉證規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消費者只需初步證明經營者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如門店廣告、宣傳物料),欺詐要件即告成立;而經營者若否認代言關系,應自行提供真實授權文件或申請權威機構鑒定。建議抗訴申請人堅持要求:①傳喚蔣雯麗出庭作證;②對《授權書》中“蔣文麗”簽名是否代表蔣雯麗做筆跡鑒定;③由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向江山歐派門業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真實代言協議。
關于“三級法院以錯誤的舉證倒置循環駁回即自動構成違法”的直接判例,在全國也尚未發現,但是,司法實踐普遍認為:連續多級法院在無法律依據下統一錯誤適用舉證規則,恰恰凸顯系統性糾錯必要性,這也正是抗訴制度設立的價值所在,更是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將寫入抗訴史冊的典型案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