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盧某主張:2023年6月底經朋友介紹,在7月11日入職某工程公司做資料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月薪8500元/月。每月休息4天,工作時間為早9點至下午6點,午休1小時。2023年9月4日下午15:40左右在項目工地上被工具砸傷右腳,醫院診斷為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受傷后跟公司溝通工傷賠償一事,遲遲無法達成一致,由于公司未簽合同,導致無法辦理工傷認定,于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盧某為證明自身主張,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記錄等。交易明細顯示在2023年8月26日收到金額4935.48元,附言為“勞務費”,對方戶名為“XX工程公司”。微信記錄中顯示有7月、8月出勤統計及請假信息以及工作溝通記錄。
公司辯稱:公司與盧某簽訂了日期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的勞務合同,與公司之間不是勞動關系。
據此,公司提交勞務合同一份。勞務合同顯示甲方為工程公司,乙方為盧某,合同中有公司地址、聯系電話,盧某的身份證號碼、戶籍地、聯系電話等信息,合同約定公司雇傭盧某提供勞務服務,第一條協議期限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第二條約定盧某承擔的勞務內容為資料員,第三條盧某要遵守公司和公司有合同關系單位制定的工作規范和各項規章制度。第四條約定盧某的勞務報酬為8500元/月,發放日期為每月的25日,薪資中包括社保補貼100元/月。勞務合同落款有公司蓋章及盧某簽字。簽訂日期為2023年7月18日。
裁判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后,依法裁決確認盧某與工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后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公司向盧某支付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各項工傷補償費用共計96000元,雙方確認再無其他勞動爭議糾紛。
律師說法
勞動關系是否成立屬于法定范疇,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雇傭或者是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要件,審判機關在審理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案件中,實行的是實質審查,而不是僅僅以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或者《合作協議》等文件來確定。
勞動關系與其他雇傭模式下關系的最重要的區別就是“從屬性”,包括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
本案中,雖然盧某與公司之間簽訂是勞務合同,但勞務合同中記載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務報酬標準、支付時間等相關內容,并約定盧某需要遵守工程公司的規章制度。結合盧某提供的工作微信記錄和銀行流水來看,首先,盧某需按照公司要求的時間出勤,匯報工作,由此可見公司對于盧某的勞動管理已達到一定的強度。其次,公司向盧某支付的費用也能看出盧某為公司提供了有報酬的實際勞動,與公司之間形成經濟上的隸屬關系。
綜上,盧某與工程公司實際形成高度從屬關系,具備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同時,雙方均具備法定主體資格,盧某所提供的勞動是工程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故此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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