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義法院審理了一起用人單位以項目結束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某工程公司認為其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多個項目結束后便與勞動者解除。
那么,該工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應當如何正確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呢?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是專門從事海外飛機場跑道建設的工程公司。2017年1月7日趙飛(化名)入職該公司,擔任壓路機操作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一條約定:“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于2017年1月7日生效,于項目工作完工時終止。”但并未約定趙飛具體從事何項目工作。趙飛入職后即被派往A項目,后又陸續被派往B項目、C項目,2021年8月在C項目完工后回國。2022年12月7日,某工程公司向趙飛發送《關于辦理離職手續的通知》,通知項目結束,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要求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趙飛表示不同意離職,訴至法院主張公司系違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被告某工程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任務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公司是合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賠償金。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某工程公司主張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趙飛的工作任務一經完成雙方勞動合同即告終止,趙飛在C項目中的壓路機工作已于2022年11月26日完成,故雙方勞動合同終止。然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1年8月2日發布的《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指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有明確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在相關崗位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特點,能夠明確約定工作任務情形下,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含電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明確約定工作任務。因為在履行該勞動合同時,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之日即為合同開始之時,此項工作或者工程完畢,合同即告終止,在此過程中,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是該勞動合同的核心目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作任務的具體內容,應對工作完成的標準予以明確,以避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終止。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并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具體是何工作任務,即并未約定具體項目,而是先后把趙飛派往A、B、C等多個不特定項目工作。根據上述規定及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實質為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現工程公司未經趙飛同意向其發送解除通知,主張2022年11月26日勞動關系解除,屬違法解除,故順義法院對趙飛主張某工程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予以支持,判決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趙飛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7207.85元。
法官說法
Q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如何執行?
實踐中,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工作任務的具體內容。原因是,在履行此類勞動合同時,某一項工作開始之時即為合同開始之時,該工作完畢時合同即告終止。在此過程中,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是核心目的,用人單位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作任務的具體內容,必要時還可對完成標準進行約定,以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終止。
Q2:某工程公司該如何妥善與趙飛解除勞動關系?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并未事先告知趙飛具體從事何項目工作,并未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而是先后把其派往多個不特定項目工作,不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范疇,因此無法適用于項目結束后解除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如果想與無過錯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勞動者同意解除合同后,需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Q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簽署后,雙方具備哪些權益?
法律之所以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為了便于用人單位開展工作,并以最大效率履行雙方權利義務。若在未寫明具體工作任務的情況下,仍將此勞動合同視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于賦予了用人單位任意解除權,這既與法律精神相悖,也對勞動者不公平,使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故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務必在合同中明確工作任務的具體內容,否則可能會陷入欲終止勞動合同,卻無法終止的尷尬境地。
來源: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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