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5月,程某(男)和何某(女)經人介紹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后,于2021年2月在老家舉辦婚禮,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程某回到深圳上班,何某在老家,由于長期兩地分居最終引發矛盾,二人于2022年3月分開。后程某要求何某歸還彩禮26萬余元以及工資款29萬余元。雙方意見不一致,于是程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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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本案中,二人舉辦婚禮當天,程某向何某支付了彩禮現金20萬元、桌面彩禮23個紅包共計4.6萬元,該禮金符合社會風俗習慣,法院認定程某支付的彩禮共計24.6萬元。其余款項系席面等的折抵或程某家人及親屬基于婚禮對新人的祝福性贈與,與彩禮法律性質不相同,法院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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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雙方雖舉辦婚禮后并未登記結婚,但在婚禮后維持戀愛關系一年時間,期間聚少離多,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事實,法院酌定何某返還程某彩禮19.68萬元。關于程某起訴何某返還同居期間轉賬的其他款項,屬于雙方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該款項性質并非婚約財產,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雙方可協商或另尋法律途徑解決。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一、酒席錢、人情錢算彩禮嗎?法律并未對“彩禮”作出明確界定,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確定彩禮范圍時,應以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彩禮內容為基礎,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綜合認定是否為彩禮。
本案中,男方訴請返還的彩禮除上文所述外,還包括給女方本家大桌面(折合人民幣2900元)、雞鴨魚肉糍粑等折合人民幣2000元,以及其他親戚給女方的掛錢(人情份子錢)共計6899元等。但這些涉及席面及基于婚禮對新人的祝福性贈與,與彩禮法律性質并不相同,故不認定為彩禮。至于雙方同居生活后,男方給女方的家用工資款項,這屬于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也不認定為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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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還彩禮的原則是什么?涉及彩禮返還糾紛比較多的有兩種:一種是 “閃離”的情況;還有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情況。這兩種情況下,給付彩禮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這取決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案屬于后一種情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沒有孕育子女,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于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同時,結合雙方同居情況,判決女方返還19萬余元的彩禮,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來源:寶安區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賀瓊 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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