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3月18日15時左右,高某因腦溢血暈倒在公司會議室,在緊急送醫后經搶救無效,高某于當日19:53分死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由于公司沒有及時給高某繳納社保,因工死亡待遇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只能由用人單位,即高某所在公司承擔。
高某的配偶和弟弟一起到公司協商工亡賠償方案,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高某的配偶葉某、兒子高小某、弟弟高某1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100余萬元。
仲裁委經審理后,裁決公司向高某的配偶葉某、兒子高小某、弟弟高某1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一審判決公司向高某的配偶葉某、兒子高小某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受償人沒有高某1。
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疑問
法院判決中沒有弟弟高某1,僅要求公司向高某的配偶葉某、兒子高小某支付工亡賠償,是否高某1無權主張工亡賠償?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中,供養親屬撫恤金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近親屬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涉及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時,近親屬范圍的順位可參照法定繼承順位考慮。
本案中,高某的配偶葉某、弟弟高某1均有工作,兒子高小某已滿18周歲,不屬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因此公司不需要向高某的上述近親屬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對于工亡賠償中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部分,近親屬范圍需參照法定繼承順位考慮,而《民法典》中關于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于《工傷保險條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繼承順位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民法典》中繼承的規定,死亡職工高某的配偶葉某和兒子高小某是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弟弟高某1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自然就無權獲得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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