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
女友“頂包”雙雙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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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關乎每一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酒后駕駛、肇事逃逸、找人頂包等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交通秩序,更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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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馬某酒后駕車出行,途中與劉某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馬某非但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反而迅速駕車逃離現場。隨后,馬某找到女友王某,告知自己酒駕肇事,并指使王某駕車返回事故現場冒充肇事駕駛員。王某礙于二人戀愛關系,明知馬某涉嫌違法犯罪,仍答應其請求,返回現場向執勤民警謊稱自己是肇事司機,企圖幫助馬某逃避刑事追責。但民警經核查訊問,很快識破二人謊言,馬某、王某最終如實供述自身罪行。
經鑒定,馬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 1.39mg/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經交管部門認定,馬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以馬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酒駕肇事絕非小事,逃逸找人“頂包”更是法不容情。首先,醉酒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一旦有肇事逃逸、找人頂包等行為,會進一步加重違法情節,面臨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其次,頂替包庇看似“講義氣”“幫忙”,實則也觸犯了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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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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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駕駛員務必引以為戒,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牢記“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要第一時間停車報警、救助傷者,主動承擔責任。同時,希望廣大群眾認清包庇行為的危害性,幫親友隱瞞違法事實、頂替責任既無法真正幫助親友逃避處罰,還會讓自己陷入違法犯罪的泥潭,面對類似求助,要堅守法律底線、規勸其主動投案自首,才是正確的選擇。
來源: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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