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鄭晏如。在前一期內容里,我已梳理了我與李女士相識、交往、被不實定性的經過,也清晰呈現了部分可核驗、可追溯的證據。本以為講事實、講證據就能還原真相,可時至今日,我依舊在等待一個以事實為準、以證據為準的公正答復。本人在此鄭重聲明:全文內容均無任何詆毀、攻擊、誹謗相關單位及人員的意圖,僅在法律框架內,就自身知曉的事實情況提出合理質疑與疑問。
這一次,我以30余年情誼為引,以完整交往細節為證,追問一句:持續多年的正常交往,為何會被歪曲成單方面干擾她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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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李女士相識于1995年,至今已是30余年的情誼。從年幼相識到成年共事,這份情誼本應格外珍貴。2019年初,是李女士主動向我發出邀請,讓我前往她的工作單位共事,這也成為我們后續密切往來的起點。我沒有無端糾纏,所有接觸的開端,都源于李女士的主動邀約,這一點有工作溝通記錄為證,絕非我憑空捏造。
2019年11月,我們的溝通從工作延伸到生活。李女士多次在深夜、凌晨主動與我微信聊天,親昵地稱我為“傻孩子”“暖男”,明確表示要做我的“知心大姐姐”,鼓勵我把心里話、負面情緒都講給她聽,還說“吐槽有助于心理健康”。這些聊天記錄截圖清晰標注了時間、對話內容,每一句話都保留著原始狀態,沒有任何刪減、篡改。更值得一提的是,李女士主動用家人微信添加我,特意叮囑我這個號“不要用來請示工作”,專門用于日常交流。我因此擁有她兩個微信號,兩個賬號均留存著大量完整聊天記錄,足以證明我們的溝通是雙向、主動、持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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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12月開始,我先后多次向李女士表白、求愛,她始終沒有明確答應、也沒有明確拒絕,反而繼續和我保持微信、書信、短信、線下見面、互贈禮物等多種形式的往來。2020年5月開始,我經常送她禮物、大量送她禮物,她也時不時送我禮物,往來十分頻繁。2021年5月,我開始每周一固定為她送上一束鮮花,由她本人親自簽收,這份堅持一直到2023年7月中旬。除此之外,我還為她手寫了多封情書,同樣由她順利簽收。
經統計,我送給李女士的鮮花、禮物、手寫情書累計超過115件,僅鮮花與禮物的金額就超過33811.9元,每一筆消費都有訂單詳情、支付記錄,每一次簽收都有物流憑證、對方確認信息。這些不是一時興起的沖動之舉,而是長達3年多、穩定且規律的付出。如果我真的如李女士所說,在干擾她的生活,她為何要連續3年多時間,有大量的當面、微信、書信、情書交流記錄,一次次簽收我送給她的鮮花、禮物、手寫情書?為何從未明確拒絕、從未反饋困擾、從未主動遠離?一個被打擾、被困擾的人,絕不會長期配合、坦然接受他人的持續付出,這是最基本的生活常識,也是最樸素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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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就是這樣一段符合常理、有跡可循的交往,在2024年9月被徹底扭曲。李女士對外陳述的內容,幾乎全盤隱瞞了事實:她謊稱雙方職級差距大、無工作交集,隱瞞了主動邀請我共事、日常溝通工作的事實;她謊稱2021年12月收到我的求愛信后,就拉黑了我的微信與手機號,可2021年12月至2023年7月,我們依舊正常聊天、她依舊正常簽收禮物,拉黑之說不攻自破;她還謊稱我2023年底、2024 年初才開始發信息干擾她生活,完全顛倒了我們2019年就開啟密切溝通的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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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對方的表述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在她作出不實陳述的前一天,還委托律師和前同事轉告我,可以繼續給她發信息;可到了正式溝通時,這位律師又改口稱當時告知的是不要再發信息。同一件事,兩種完全相反的說法,如此明顯的矛盾,卻沒有被進一步核實、追問。
而我提供的所有證據——原始微信聊天記錄、鮮花訂單詳情、禮物支付憑證、微信短信提前發給她的電子版情書、手寫情書簽收記錄、順豐寄件憑證等,這些能夠直接還原事實的客觀材料,卻被視而不見。在沒有充分核查證據、沒有組織雙方調解、沒有給我充分陳述事實的情況下,就認定我影響李女士正常生活,并對我作出5日約束處理,且已實際執行。
我至今無法理解,認定一個人存在不當行為,為何可以跳過核心證據的核查?為何單方面的事后陳述,能成為定案的主要依據?為何涉及個人名譽與切身利益的處理,能省略調解、質證的關鍵環節?我與李女士相識30余年,即便后續交往出現分歧,本可以坐下來把話說開、把誤會澄清,為什么連這樣一個公平、公正溝通的機會都沒有安排?
我從未想過詆毀任何人,更不想糾纏于無意義的爭吵。我只有一個最簡單、最正當的訴求:請相關部門重新核查全部證據,以時間線、聊天記錄、簽收憑證、支付記錄等客觀事實為依據,還原這段交往的全貌,還我一個清白。
我始終相信,法律和規則的初衷是維護公平正義,是保護每一個無辜的人。真相或許會被暫時掩蓋,但絕不會永遠被埋沒。我會一直堅持下去,直到完整的證據被正視,直到事實的真相被還原,直到我所承受的不公得到公正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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