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身為公司財務負責人的張三構成主犯,應對全案數額承擔責任,量刑建議為12至14年有期徒刑。面對嚴峻的刑事處罰風險,當事人與家屬身心俱疲、憂心不已,將全部希望寄托于張楠楠刑事律師團隊,期盼依靠技術辯護,盡力挽回局勢、減輕罪責。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后,先后歷經三次開庭審理。憑借扎實充分的庭審辯護,一審法院充分采納張主任提出的核心辯護意見,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大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張三有期徒刑五年。判決結果出來的那一刻,當事人難掩內心激動,積壓許久的壓力瞬間卸下。家屬倍感寬慰,連日來的焦慮不安一掃而空,由衷慶幸案件能迎來這般向好結果。
一、辦案過程
接受委托后,張楠楠主任第一時間了解案件詳細情況,跟辦案機關溝通,鎖定本案兩大核心辯護焦點:主從犯認定、犯罪數額認定。辯護方向一經確定,律師團隊前后撰寫了數份詳細的辯護意見書,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邏輯進行了逐條回應:
(一)精準駁斥主犯指控,依法確立從犯地位
主從犯認定是本案最重要的辯護點。張三僅為被動執行指令的普通財務人員,無決策權、沒有參與運營、宣傳工作、也沒有從中獲得提成,更沒有參與非法吸存核心環節,涉案資金均由實際控制人支配,張三無審批權和支配權,僅從事機械性轉賬、發薪等輔助工作。結合該公司的組織架構、同案被告人供述以及類案裁判規則,充分論證張三在共同犯罪中僅起次要、輔助作用,依法應認定為從犯。
(二)嚴格切割犯罪數額,剔除不當歸責金額
張三實際涉案期間極短,后續因懷孕、待產、哺乳長期離崗,財務工作已由他人實際接手。因此,應嚴謹區分勞動關系與犯罪參與,并指出,其在產假期間,工資、社保和福利都屬于法定保障,與后續的吸存行為并無因果關系,不應該將未參與、未履職期間的巨額數額計入張三犯罪金額,從而實現責任與行為的精準對應。
(三)多層次專業對抗,構建完整辯護體系
主辦律師張楠楠先后撰寫并提交了一審辯護意見、二次開庭辯護意見、針對公訴機關指控邏輯的專項回應等多份專業法律文書,逐條駁斥控方邏輯漏洞,指出證據矛盾與法律適用錯誤,全程與法庭保持專業、高效、持續的溝通,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辯護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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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案結果
經過張主任以及團隊律師的專業、有效的辯護,法院在一審中采納了其核心辯護觀點
1、認定張三構成從犯,依法予以大幅度從寬處罰;
2、在公訴機關建議量刑12–14年的基礎上,實現大幅減刑,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5年。
三、辦案心得
本案能夠在12–14年的量刑建議基礎上,大幅減刑至5年,充分體現了主辦律師極強的專業能力、認真細致的辦案態度與攻堅克難的辯護擔當。面對重大、復雜、涉案金額巨大的非吸案件,辯護的核心在于精準鎖定案件關鍵爭議焦點,并以專業辯護邏輯推動辦案機關采納合理意見。
(一)主從犯認定,重在“作用”而非“職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中,財務人員往往因“經手資金”而被指控為主犯。但在實際案件中,主從犯的認定核心在于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實際作用,而非單純的職務名稱。本案中,辯護人通過梳理組織架構圖、對比同案犯職能、分析資金流向等方式,成功證明張三雖名為“財務負責人”,但實際僅為被動執行指令的工具,無決策權、無資金支配權、無業務管理權,完全符合從犯的法定認定標準。
(二)類案檢索,增強辯護說服力
辯護人檢索了本案的涉案省份中,各地區關于非法吸收存款案的判決,發現與本案被告張三相同地位的財務責任人,在犯罪地位認定中均認定為從犯,且量刑普遍較輕。這一類案檢索成果為辯護意見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增強了辯護的說服力。
本案的成功,離不開辯護人對案件細節的極致把握。從組織架構圖的繪制,到同案犯職能對比表的制作,從工作時間線的梳理,到每一筆資金流向的核查,辯護人通過大量細致的工作,將案件事實清晰地呈現在法庭面前,最終贏得了公正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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