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市場法院(Market Court)5月20日作出判決,維持比利時競爭管理局(BCA)對國際自行車聯盟(UCI)“最大齒輪比”標準的暫緩執行臨時命令,該臨時命令暫緩執行被稱為“最大齒輪比”的技術標準,由于該技術標準牽涉到SRAM的規格,等于SRAM再獲UCI變速規則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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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市場法院指出,這項標準將公路自行車職業賽事中所允許的最大齒輪比限制在54×11。由于公路賽車傳動系統制造商 SRAM旗下產品不符合該UCI最大齒輪比標準的要求,BCA應SRAM請求,于2025年10月9日,發布臨時命令,暫緩執行該相關標準,隨后UCI提起上訴。
UCI上訴的目的是要反對BCA做出的臨時命令,市場法院(布魯塞爾上訴法院)經過8月個的調查,5月20日作出全面駁回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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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BCA先前認定,該標準構成形式上的(prima facie)限制競爭,因為并非通過透明、客觀且無歧視的程序所制定,且存在難以彌補的嚴重且迫切的損害風險,因而有理由采取此類暫緩措施。UCI隨后向市場法院對該決定提出挑戰。
市場法院在判決中確認,BCA所命令的臨時措施的有效性,并特別裁定以下幾個重點:
1.由于該技術標準可能對比利時境內產生影響,BCA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2.BCA的結論正確。由于UCI在制定該標準時未能應用透明、客觀且無歧視的標準,因此構成了形式上的限制競爭。
3.UCI未能證明為何該最大齒輪比標準對于達成“提高車手安全”的目標而言,是必要且具備比例原則。
4.BCA正確評估SRAM以及配備其傳動系統的自行車隊,確實面臨著嚴重、迫切且不可逆轉的損害風險。
法院強調,UCI通過的規范若會產生經濟效應,就必須符合競爭法的要求,且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基于透明、客觀和無歧視的標準。
圖片來源:S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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