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當事人與對方簽訂《公司股東轉讓協議書》,支付6萬元受讓某購物中心5%股份,后發現該購物中心未注冊,未獲分紅且無法參與經營。多次追款無果后委托章世鏗律師起訴。律師收集證據,庭審陳述主張獲法院支持,判決解除協議,對方返還轉讓款及利息并承擔費用。
"案涉購物中心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這一事實,成為了判斷合同是否能繼續履行、當事人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核心證據。2016年開始正式執業的章世鏗律師,憑借多年處理經濟糾紛案件的經驗,敏銳地抓住了這一關鍵要點。
章世鏗律師接受委托后,展開了接案后的首次關鍵行動。自2010年起就從事法律工作的他,有著豐富的企業經濟糾紛處理經驗。他第一時間著手梳理案件事實、固定相關證據。收集了當事人與對方簽訂的《公司股東轉讓協議書》、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這些證據清晰還原了股權轉讓的全過程以及對方違約的事實。
案件立案受理后,進入了與辦案單位的溝通推進環節。雖然在這個案例中沒有明顯的來回溝通場景,但章世鏗律師在庭審中充分發揮了自己的專業能力。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對方當事人經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在庭審中,章世鏗律師向法庭詳細陳述案件事實,提交全部證據材料。他明確提出案涉轉讓標的對應的主體未辦理注冊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相關規定,我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無法達成,因此訴請法院解除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判令對方返還6萬元股權轉讓款并支付相應利息,同時要求對方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由于對方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章世鏗律師的代理意見及提交的證據均被法院依法采信。最終,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我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解除我方當事人與對方簽訂的《公司股東轉讓協議書》,判令對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我方當事人股權轉讓款6萬元,并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65%計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費、公告費均由對方承擔,對方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我方當事人。若對方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還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章世鏗律師憑借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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