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上午,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風險防控與辯護部主辦、涉外業務部協辦的“中國?瑞士刑罰執行領域學術交流座談會”在煒衡北京總所圓滿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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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座談會特邀瑞士犯罪學家Daniel Fink博士、人類學家Dominique Spahn女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世洲教授出席指導。煒衡北京總所高級合伙人石宇辰律師、王保華律師、楊航遠律師、張雪云律師,涉外業務部主任劉斌律師,張威巖律師、張召輝律師等十余位律師參加座談。與會人員圍繞中瑞兩國監獄立法、刑罰執行、在押人員權利保障及涉外法律服務合作等問題展開深度交流。劉斌律師及助理宋雨欣提供翻譯支持。
會議伊始,王世洲教授對瑞士學者一行到訪表示歡迎,并介紹了本次座談交流的背景與目的。他表示,希望通過本次交流,進一步了解瑞士在刑罰執行、監獄制度及被羈押人員權利保障等方面的制度經驗,探討中國律師在在押人員、服刑人員法律服務領域的實踐空間,并以此次座談為契機,推動中瑞雙方在相關領域開展更加持續、深入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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煒衡北京總所高級合伙人王保華律師代表煒衡北京總所致歡迎辭,并介紹了煒衡的發展歷程及業務布局。他表示,刑事法律服務不僅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辯護工作,也應關注刑罰執行階段的法律需求。期待通過本次交流,進一步拓寬專業視野,推動中瑞法律實務與學術研究之間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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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Fink博士結合其長期從事犯罪學、監獄制度及刑事司法統計研究的經驗,以及多次參與中瑞交流的經歷,圍繞瑞士監獄制度、刑罰執行體系及自由剝奪措施作了簡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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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現場,Daniel Fink博士、Dominique Spahn女士向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贈送了其共同編撰的《瑞士的監所與剝奪自由制度》(中德文版本)。該書以瑞士近三十年來相關制度的發展變化為主線,圍繞監所系統和建筑設計、偵查羈押、刑罰執行、監所日常管理、釋放和考驗期援助等內容展開介紹,并通過統計數據、圖片資料和制度說明,對瑞士各類自由剝奪機構的設置、容量、在押人員日常生活及權利保障等內容進行了系統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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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隨后的問答交流環節,與會人員圍繞中瑞兩國刑罰執行及相關法律實務問題展開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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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宇辰律師結合中國《監獄法》修改背景,重點詢問在審前羈押環節,瑞士如何在立法和實踐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的基本權利。
Daniel Fink博士回應稱,第一,被逮捕人可以立即要求律師幫助;第二,被逮捕人有權以其能夠理解的語言,被告知其被捕的理由以及所享有的全部權利;第三,被逮捕人須接受必要的醫學觀察,檢查其身體和精神狀況,以便及時發現健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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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羈押期限和程序方面,應當區分“警方拘留”與“審前羈押”。警方拘留或初步控制人員后,一般有48小時的時間限制。48小時之后,如需繼續羈押,必須提出正式羈押請求,并進入更正式的審前羈押審查程序。Daniel Fink博士強調,拘留必須有與刑事犯罪相關的合理懷疑,例如有理由懷疑犯罪已經發生,或者該人正是警方尋找的嫌疑人。僅僅是一般身份核驗(如在車站查驗護照)通常不構成刑事拘捕的合理理由。
石宇辰律師進一步追問,瑞士是否以“保釋為原則”、羈押與保釋是否存在明確的占比規定。Daniel Fink博士坦言,這一問題涉及非常具體的實踐統計數據,愿意會后進一步核實并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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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洲教授就審前羈押階段的空間標準、羈押條件、監獄日常管理以及探視制度等問題與瑞士學者進行了交流。
Daniel Fink博士介紹,在審前羈押階段,一般是單人單間,人均12平方米,監舍內通常配有洗漱區域和用水設施。定罪判決后的大型監獄中,監舍一般也是單人間,基本設施與看守所監舍類似。需要指出的是,瑞士并非在所有州和所有設施中都由法律明文規定,但聯邦政府在撥款建設監獄時,會要求監獄設計達到一定標準,否則不予撥付資金。
王世洲教授追問:如果監獄條件未達標,如臨時關押非法移民導致三四個人擠在一間監舍,律師是否可以采取救濟措施?Daniel Fink博士稱,在極短時間內、因大規模逮捕導致人員突增的情況下,可能臨時出現這種情形,但一般不持續超過數小時。如羈押條件明顯不符合人道待遇要求,被羈押人可以通過律師提出改善請求,必要時也可以尋求賠償,瑞士已有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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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Fink博士進一步介紹了監獄日常管理問題。
審前羈押階段,被羈押人通常每日至少有一至兩小時室外活動時間。在刑罰執行階段,服刑人員通常需要參加勞動,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11時、下午1時至5時,每天也會安排運動、教育、電影或其他休閑活動時間,周末通常自由活動時間更長。由于場地設施有限,部分監獄采取類似“兌換券”或預約選擇制度,讓服刑人員提前選擇活動項目。
服刑人員參加勞動的內容根據個人能力和監獄條件安排,包括清潔、手工、農業及技術類工作等。雖然工作內容不同,但給予的款項通常按相對統一的標準執行,且相關勞動報酬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用于個人日常使用、釋放準備以及被害人賠償。
律師會見和親友探視方面,律師會見時間主要取決于當事人所處階段。Daniel Fink博士稱如果當事人處于警方拘留階段,律師實際上可以24小時隨時約見。案件進入審前羈押階段,律師會見時間通常限于正常工作時間,例如早上8點到下午4點。此外,瑞士比較重視家庭關系,認為其是在押人員感化最快、促進重返社會的重要一環。一般來說,一周內可以有兩次家人探視的機會,監獄內甚至會設置孩子探視時的游樂園,營造更為友善的環境。友人探視則限制較嚴,具體視各監獄制度而定。此外,部分監獄還設有供夫妻或親密關系友人探視的私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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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紅律師、王保華律師分別就瑞士是否存在減刑制度、假釋程序如何啟動、服刑人員申訴是否影響假釋等問題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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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Fink博士表示,瑞士沒有減刑制度,但有假釋制度。一般情況下,服刑人員執行刑期達到二分之一左右時,可以申請白天外出工作、晚上返回監獄的逐步開放措施;執行到三分之二左右時,可以申請假釋但需要監管。是否準許假釋,由負責刑罰執行的專門法官或機構審查決定,服刑人員可以本人申請,也可以通過律師代為申請。瑞士最長的有期徒刑為二十年,絕大多數刑期較短。
Daniel Fink博士認為,從法律層面看,不會單純因為一個人申訴或不服判決而剝奪假釋資格;但從實踐管理角度看,長期拒不接受判決、不服從管教的行為,可能對假釋或試行釋放產生不利影響。
關于違法犯罪記錄封存及在押人員憲法性權利方面,與會嘉賓也展開了充分交流。
Daniel Fink博士表示,犯罪記錄通常不向社會公眾公開,但在就業、住房等場景下可能需要提供相應證明,對個人找工作、租房、貸款等會有負面影響。但瑞士設有緩刑服務和社會工作者制度,在釋放后提供周期性幫助,包括協助尋找住房、就業指導、處理債務問題以及幫助適應社會生活。并且,犯罪記錄并非永久留存,不同類型案件保留期限不同,例如酒駕、盜竊等輕罪可能數年后自然消除。未成年人的記錄是否列入官方檔案,通常由少年法院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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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教師、社會工作者、青少年體育教練等特定職業,瑞士設有專門記錄查詢制度,相關機構可以查詢到該人是否屬于被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職業,并據此作出從業限制決定。
關于憲法性權利,Daniel Fink博士以通信權利、投票權為例進行介紹。服刑期間在押人員仍享有投票權,可以通過郵寄方式參與投票。此外,寫信、提出請愿、寫作等權利通常不受限制。至于集會、抗議等活動,在監獄內較為少見,并會受到監獄管理秩序和安全要求的限制。
瑞士監獄中通常設有固定電話,服刑人員通過勞動所得或賬戶余額支付通話費用,通話時間一般二十分鐘,如果電話資源不緊張,服刑人員可以多次嘗試通話,也可以通過電話聯系律師。監獄在權力上可以監聽電話和檢查信件,但因人手有限,實踐中難以全面實施。
一般情況下,監獄不允許普通服刑人員自由使用互聯網或手機,但在臨近釋放階段,為幫助其找工作、找住房、恢復社會關系,允許在一定監管條件下使用互聯網。監獄內也開設電腦課程,幫助服刑人員學習基礎技能,以提升釋放后的適應能力。
Daniel Fink博士表示,不同監獄確實存在不同的限制政策,包括不同安全等級、不同區域的管理差異,具體取決于服刑人員的表現、反抗性等因素。如果服刑人員希望到家庭所在地或其他州服刑,可以先自己寫信向監獄領導或主管部門提出換監申請,如果未獲正面答復,可以申請律師協助進一步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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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問及瑞士監獄制度的核心目標究竟是懲罰、教育還是改造時,Daniel Fink博士表示,瑞士刑罰執行制度的核心原則是幫助服刑人員重返社會。由于絕大多數服刑人員最終都將回歸社會,監獄制度不僅要體現刑罰執行功能,更要盡可能減少監禁本身帶來的負面影響,并通過教育、勞動、矯治和社會支持等機制支持服刑人員重返社會,這一理念在瑞士法律制度中已有明確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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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座談交流正值中國《監獄法》修訂草案提請三審之際,具有較強的現實參考意義。瑞士相關經驗顯示,刑罰執行制度的完善,不僅在于明確監獄管理規則,更在于通過程序明確、權利保障、外部監督和社會銜接機制,推動刑罰執行活動依法、規范、穩妥運行。結合我國監獄法修訂草案內容,本次交流為進一步思考刑罰執行階段的權利保障、律師參與等提供了有益的比較法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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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人民法院報微信公眾號
其一,關于在押人員的通信權問題。現行監獄管理中,通信檢查既關系監管安全,也涉及罪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權利保障。建議在修法過程中進一步細化通信檢查的主體、范圍、條件和程序,明確一般通信、親屬通信、律師通信等不同類型通信的處理規則。修訂草案三審稿已增加罪犯與其辯護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的規定,并完善罪犯與親屬通話會見、視頻會見等內容,這一修訂方向有助于在監管秩序與權利保障之間形成更清晰的制度邊界。
其二,刑釋人員回歸社會問題。修訂草案三審稿已進一步關注教育改造工作質量,提出推進教育改造工作科學化、專業化、社會化,并加強未成年罪犯心理矯治及回歸社會銜接。建議未來進一步推動教育改造、釋放準備、社會幫扶、就業支持與社區矯正等制度貫通,為服刑人員回歸社會提供更全面的支持機制。
其三,關于刑罰執行監督與程序公開問題。我國監獄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并圍繞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及考核等環節完善機制。建議進一步細化監督意見的提出、辦理、反饋和跟蹤程序,健全權利救濟與程序公開機制,明確律師參與刑罰執行監督、代理服刑人員依法維權的依據和路徑,切實保障服刑人員申訴、控告及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本次座談交流內容務實、討論深入。與會人員圍繞刑罰執行制度中的多個具體問題進行了充分溝通,不僅加深了對瑞士監獄制度、刑罰執行機制及權利保障措施的理解,也為我國《監獄法》修改背景下進一步思考刑罰執行制度完善、在押人員權利保障及律師法律服務參與路徑提供了有益參考。
未來,煒衡律師事務所將持續推進國際學術與業務交流,積極搭建中外法律實務與理論研究溝通平臺,不斷提升專業能力與服務水平,為推動法律服務高質量發展貢獻更多智慧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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