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記者從被害人家屬李海玉處獲悉,廣東省高院對“姐姐為亡弟追兇27年”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此前一審的死緩判決。李海玉表示,自己無法接受這個結果,將會申訴。(此前報道:)
2020年5月,此案的嫌疑人易某華落網后,湛江市雷州市公安局曾對外發布消息稱“成功偵破一宗27年命案積案”。
2021年2月,廣東湛江市檢察院對潛逃27年的嫌疑人易某華作出不起訴決定。因不服湛江市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受害者家屬李海玉向廣東省檢察院提出申訴。2021年9月,廣東省檢察院回復稱,經審查,該申訴符合受理條件,該院依法受理并調卷。其后,廣東省檢察院復查過程中補充了部分新證據,該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易某華殺害李某平的犯罪事實,遂撤銷湛江市檢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并將此案移送湛江市檢察院依法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2024年11月1日,此案一審在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25年12月23日,此案迎來一審宣判,湛江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易某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易某華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和罪行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鑒于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等證據,量刑證據存在瑕疵。綜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易某華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
一審宣判后,李海玉不服,向湛江市檢察院申請抗訴,遭湛江檢察院駁回。之后,易某華上訴。
2026年4月8日上午,“姐姐為亡弟追兇27年”案二審開庭審理。據李海玉及其代理律師王文廣介紹,二審中,被告人易某華一方辯稱其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不認可故意殺人,控辯雙方未提交新證據。作為被害人家屬,李海玉要求法院嚴懲易某華,判處其死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披露文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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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992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易庚華與被害人李某平(歿年9歲)的父親因工資糾紛發生爭執。當天下午,易庚華到李某平就讀的小學,將李某平從學校帶離至雷州市北和鎮某甘蔗園內,持刀捅刺致其死亡后潛逃。后易庚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25年12月23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易庚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決易庚華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宣判后,易庚華及李某某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法院認為,易庚華為泄私憤,持刀殺害無辜兒童,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惡劣,犯罪后果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鑒于本案量刑證據存在瑕疵,綜合考量上訴人易庚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對因犯罪行為造成李某某的經濟損失,易庚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某其余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均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原判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部分判決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等30余人旁聽了宣判。
來源 廣東法院網、澎湃新聞
編輯 高欣奕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馬玉君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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