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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6年05月16日 第03版。正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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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系安全帶的乘客交通事故中受傷,是否需擔責?
法院:未系安全帶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自身損害結果的擴大,應擔責
交通事故中乘坐網約車的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帶,需要對自身受傷承擔責任嗎?近日,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系列案。
2024年6月某日,高某等6人乘坐網約車去往外地。當日4時,該網約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時,因雨天行車未降低車速而追尾前方貨車,造成車輛受損以及高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
后經交管部門認定,網約車司機趙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張某負次要責任,高某等6人無責任。事發時,高某坐在網約車副駕駛位置,系有安全帶;其余5人坐在后排,均未系安全帶,其中有一人被甩出車外,左手臂斷離。
案涉網約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座位險等。案涉貨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特種車車上人員責任險。
事發后,高某等6人將趙某、網約車掛靠公司、張某及案涉兩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等6人的損失應當先由案涉貨車所投保的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按各方責任劃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雖然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帶的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交管部門也未認定其承擔事故責任,但若系有安全帶,可以減輕損害后果,其未系安全帶的行為增加了自身的危險,客觀上也造成了自身損害結果的擴大。未系安全帶的5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承擔10%的責任,剩余損失由趙某、張某按照事故主次責任均分別承擔65%、25%的賠償責任;系有安全帶的高某無需對自身損失承擔責任,其損失由趙某、張某按照事故主次責任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趙某應承擔的責任先由承保座位險的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代為賠付,超出部分由趙某和網約車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現已生效。
目前,副駕駛位系安全帶已成為較為普遍的認知,但是許多人對坐在后排是否要系安全帶存在錯誤認識,認為無需系安全帶。安全帶等于生命帶,不論前后排,均要系安全帶。大量數據顯示,規范使用安全帶,可大大減輕損傷程度及降低事故死亡率。
從法律層面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其中,“乘坐人員”就包含前后排所有座位的人員。
在此提醒,無論是從遵守法律規定,還是從保護自身安全的角度來說,出行時無論坐前排還是后排,均要系好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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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寧業琛
內容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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