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14,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林某某涉嫌詐騙案,深光檢刑不訴〔2021〕177號。
2、林某某,男,33歲,小貸公司業務員兼職旅游公司業務員,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
3、2020年3月2日,被害人陳某某通過朋友介紹得知林某某有口罩出售,遂通過微信聯系林某某購買口罩和額溫槍。林某某在微信中向陳某某稱有新鄉市某某公司的一次性口罩出售,并將相關資質文件發給了陳某某。陳某某信以為真,遂向林某某約定購買30000個口罩和2把額溫槍,并支付了68000元貨款。后來,林某某郵寄了450個劣質口罩給陳某某,陳某某要求退貨退款。截止案發,林某某還有52000元貨款未退。
4、光明區檢察院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5、司法觀點,光明區檢察院經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后,依然認為林某某涉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6、最后同事說,之前不是很多案例都是說疫情期間詐騙口罩款3000元以上的都是判實刑的嗎?回答和感嘆,之前能看到的案例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例。而本案最重要的是,不存在林某某虛構口罩貨源的詐騙行為。本案還可能屬于買賣雙方都是想鉆空子的投機倒把,他們之間不是因為單純的貨款問題、而是因為口罩質量與利潤分配產生了沖突,最終導致某一方利用刑事作為打擊工具打擊來對付另一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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