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于信用中國(廣東·深圳)行政處罰欄獲悉,5月11日,江鈴汽車(000550.SZ)旗下的深圳福江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福江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被行政處罰,處罰機關為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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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顯示,福江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的違法事實為:2026年1月29日11時01分,在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高新區社區沙河西路1819號深圳灣科技生態園7棟B506,處罰機關執法人員對福江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目前名下有營運車輛6臺,都是冷藏運輸車輛,有部分無營運證車輛,有從業人員7名,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包括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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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4日6時59分許,駕駛員梁某駕駛其公司名下車輛粵BAM2759號牌輕型廂式貨車沿廣州市白云區黃邊北路由西往東行駛至黃邊北路黃邊二橫路南約9米時,遇朱某騎自行車行駛,發生了造成朱某死亡的交通事故,駕駛員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授權人表示該公司對駕駛有營運證的車輛的駕駛員開展16學時的崗前培訓,一般是兩天完成,以委托合作伙伴公司方式開展這項培訓,這些司機主要是進行冷柜的運輸作業。被授權人表示公司在2025年8月23日統一對5名司機開展了8學時的理論培訓,然后分別在每名司機出車前一天開展了8學時的實踐培訓,共計16學時。該公司的駕駛員吳某、姜某、張某、周某、姚某的正式上崗時間是其培訓記錄表里面的受訓日期的第二天,上述駕駛員上崗前一年內除了吳某駕駛過有營運證的車輛外,其他人員沒有開過有營運證的車輛。
福江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實施了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雖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被第一次查處,但下列情形中有一種:(1)截止執法檢查日一個周期年內,該生產經營單位已發生過負有責任的一般等級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對其處人民幣五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深交罰決第(2026)ZD02754號。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深圳福江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吳曉軍,由江鈴汽車(000550.SZ)全資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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