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公司花費20余萬元,從某店購進60瓶茅臺酒,經鑒定其中37瓶為假酒。雙方就退款及損失賠償協商無果,該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店家退還126920元購酒款、支付資金占用費,并賠付三倍賠償金,共計51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該公司庭審時撤回三倍賠償的訴求,一審法院判決店家退還貨款12692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店家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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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店家賠付三倍賠償金(資料圖)
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9月4日,某公司的股東及監事郭某通過微信與某店經營者趙某協商,該公司在趙某處購買10件精品茅臺(60瓶),單價3340元/瓶,總價200400元,趙某將指定收款賬戶信息發送給郭某。當日,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向趙某提供的賬戶轉賬支付共計200400元,趙某通過貨拉拉隨即將貨物送至該公司的酒庫。
該公司收貨后轉售給北京客戶。2023年9月7日,公司客戶對該批酒質量提出質疑,郭某遂與趙某聯系處理退款及賠償事宜,協商未果。2023年9月25日,郭某向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某派出所報案,警方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偵查,經鑒定9件酒中有37瓶是假酒,另有1瓶因已經開封未進行鑒定。
2025年8月21日,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我所偵辦的觀山湖區郭某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經我所依法偵查,排除趙某的作案嫌疑,我所已于2025年1月22日對趙某作出終止偵查的決定,現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辦理中。”
一審法院認為,某店交付的茅臺酒中有37瓶已經鑒定為假酒,某店構成根本違約,且有1瓶因已開封未進行鑒定,雙方已經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對包括開封的1瓶在內的38瓶假酒進行確認,某公司主張某店退還相應貨款126920元(3340×38=126920),依法予以支持。
某公司已當庭變更訴請撤銷三倍賠償380760元的訴請,對其撤銷該項訴請從其自愿,依法予以允許。某店交付的茅臺酒中有假酒,某店構成違約,且在某公司提出退款后某店至今未退還某公司款項,客觀上確實會給某公司造成一定資金占用損失,故對某公司資金占用費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某店返還某公司貨款12692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一審法院判決后,某店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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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
當天,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家住舟山普陀的小李,通過微信花費38萬余元,購買百余箱“茅臺”,經鑒定全為假酒,進價僅百元。小李的上家汪某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被提起公訴。
去年6月,小李在微信上認識了自稱售賣茅臺酒的汪某。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小李以1900元每瓶的價格,購買了2箱總計12瓶2023年的飛天茅臺酒。
貨到品嘗后,小李覺得“口感不錯”,因為做生意經常需要宴請朋友,小李便又訂購了107箱同款茅臺,這次雙方談攏的價格更低,為每瓶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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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從汪某那購買的“茅臺”
后來,小李的一位朋友在品嘗了這款廉價茅臺后,覺得是假貨。這批茅臺酒被送往市場監督管理局,并申請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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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以每瓶1500元的價格買了百余箱“茅臺”
檢察官助理王穎超說,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官方鑒定,汪某銷售的所有茅臺酒無一例外均為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其實,汪某銷售的“茅臺”是從專營高仿假酒的上家處購得,進價成本低至每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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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銷售的“茅臺”都是從專營高仿假酒的上家處購得
經查明,汪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38萬余元,違法所得為35萬元,數額巨大。
本月,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汪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市場上流通的假冒名牌白酒,不僅嚴重侵犯了正規企業的商標權和品牌聲譽,擾亂了市場秩序,更可能存在難以預估的食品安全隱患,消費者購買茅臺等知名品牌商品,不要輕信個人渠道的“特殊貨源” ,要選擇品牌官方門店、授權經銷商等正規渠道,并索要保存好購買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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