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騎木驢究竟是一種怎樣的刑罰?為何有女囚寧愿自殺,也不愿承受這折磨性的酷刑
1127年十一月的一天,密州的秋風裹著鐵銹味吹過城頭。棄城潛逃的知州趙野被軍卒擒回,雙手反綁,按在一輛粗陋木車上。木梁上釘著長釘,士卒抬手錘下,鐵錘落處“當”地一聲,趙野悶哼:“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這不是砍頭,而是“釘木驢”——在宋人筆記里,它是一架連人帶車一起游街的木制刑車。那一刻,它還只是固定四肢、昭示恥辱的工具,和后世令人色變的“木驢”相比,結構與用途尚未徹底朝向性別羞辱。
時間再推前,北周皇帝宇文赟曾命工匠造木質獨輪車,供宮人代步。工具與刑具在古代常只有一線之隔:當權者一句話,平常的運輸架子就能變成囚徒的苦刑。到了南宋,打仗頻仍,逃將、潰兵常被“釘木驢”示眾以儆效尤,趙野只是眾多例子里留下姓名的一個。至元末明初,公案小說與說部盛行,作者們為渲染因果報應,把木驢改造成專門針對“淫惡”女性的刑罰:一根尖樁豎在座面中央,犯人被脫去衣物綁牢,行一步刺一下,既痛入骨髓,又無處可逃。
到了清代,這種說法與現實不幸發生了交集。距今兩百余年前的天津衛,街巷里仍在議論一樁令人背脊發涼的案子。毛家出了一位才女毛艷玉,詩書琴畫樣樣精通,常被稱作“狀元紅袖”。她暗慕自家延聘的私塾先生,兩人私訂終身,偏偏母親堅持門當戶對,逼她指腹為婚。幾番爭執后,毛艷玉鋌而走險,在母親的晚粥里投下砒霜。人命關天,且屬“惡逆”,清律明言“毒殺尊親,律例從重”,死刑幾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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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為震懾眾人,沒有選擇立斬,而是判“騎木驢游四門”。正午時分,衙役將她押至東門口,脫去外衣,身體被架在一具高約五尺的木驢上,尖樁直抵下體。城鼓三聲,隊伍緩緩前行。路邊百姓或掩面,或叫罵,甚至有人扔爛菜葉。走過南門時,她面色慘白,汗血交織;行到西門,創口撕裂,血流不止,木輪卻未停。到北門,她已氣絕,尸體依舊被推回東門,全程恰好一圈。坊間老人說,那一日的巷口,連討飯的小童都噤若寒蟬。
清代法律學者在批案時寫下評語:公開示眾重在“剜恥”,讓觀者知所畏懼。有人評價,這種設計比單純處決更能牢固地把“婦德”栓在木樁上——肉體所受的劇痛,尚不及名節被剝奪的煎熬。不得不說,這套邏輯與此前針對軍人、貪官的“釘手足”已經判若兩物,刑具外形沒大變,指向卻徹底轉向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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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文學反而加速了這一變形。《水滸傳》中,撮合潘金蓮與西門慶的王婆,先凌遲后再騎木驢。小說描摹她被綁上木驢的場景:四根鐵釘穿掌鎖踝,破鑼亂鼓開道。“救命啊!”王婆嘶喊,可街市人潮只回以嘲笑。讀者未必在乎真實,卻能感受到禮教的冷酷無情。正因為文字里添了尖樁、剮刑、血雨,木驢才徹底從刑車變成了一個文化符號——一旦戴上“淫婦”“惡逆”的標簽,羞辱與痛苦同在。
反觀正史,乾隆朝以降,官方文獻里已極少出現真正的木驢判決。雍正年間審訂《大清律例》時,游街示眾多附于絞、斬之前,形式趨向統一,木質刺樁的記載并不常見。學界普遍認為,民間轉述與小說彼此借力,把稀有案例放大成“婦道枷鎖”的象征。可即便夸張成分不低,它依舊揭開了一個事實:公開的、性別化的羞辱,是古代司法體系里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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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門、鼓聲、木輪,構成了一條移動的告示牌。趙野、毛艷玉、王婆三人身份迥異,卻在同一件刑具上留下血跡。木驢既運送身體,也運送觀念;行刑之路越長,觀念傳播得越遠。直到近代司法改革徹底廢除示眾,這輛陰影里的木車才慢慢從現實退場,留下一串混雜著史實與傳說的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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