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伯爾尼行政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93歲的中國籍女性張某的居留許可申請,并要求其在2026年6月17日前離開瑞士。該判決依據(jù)的是瑞士聯(lián)邦關于家庭團聚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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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中國籍,于2021年末持短期簽證入境瑞士。其女兒為瑞士籍,居住在伯爾尼地區(qū),擁有永久居留權,于2018年返回中國照顧病重的父親。2021年底,張某在丈夫去世后隨女兒赴瑞士,并申請家庭團聚居留許可。但伯爾尼州移民當局認為,其申請不符合聯(lián)邦法律規(guī)定,予以駁回,并下達了離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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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張某與女兒就此事向伯爾尼行政法院提起了上訴。她們主張,張某年事已高,并患有輕度認知障礙及其他與年齡相關的健康問題,心理與情感上已完全依賴女兒,滿足瑞士法律規(guī)定的家庭團聚的“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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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決中強調,根據(jù)瑞士聯(lián)邦法律,為年邁父母申請家庭團聚并獲準居留的前提是,必須存在一種因健康等原因導致的、不可或缺的依賴關系,且該依賴關系無法在原籍國以其他方式解決。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并未充分證明這種依賴關系已達到法律要求的“不可或缺”程度。
法院在判決中闡述了以下理由:首先,張某雖患有輕度認知障礙,但這不必然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或缺”的依賴;其次,原告方提出的“重返中國將導致其過早死亡”的論點缺乏醫(yī)學和事實依據(jù);第三,在中國,尤其是在其祖籍地南京,同樣存在為老年認知障礙患者提供照料的專業(yè)機構和可能性;第四,張某本人缺乏與瑞士的必要聯(lián)系,不符合發(fā)放退休人員居留許可的條件。
根據(jù)判決,張某須在2026年6月17日前離開瑞士。該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瑞士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多家當?shù)氐抡Z及法語媒體均對此案進行了報道,并在法律界與華人社區(qū)中引發(fā)了一定討論,主要議題集中在瑞士家庭團聚法律的適用標準與裁量空間問題。(完)
來源:意歐視點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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