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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戀愛期間的濃情蜜意,往往伴隨著一筆筆轉賬和貴重禮物。可一旦分手,這些錢該何去何從?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在法也律師的專業幫助下,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返還戀愛期間數十萬元轉賬及財物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分手后起訴前任,要求返還數十萬元
張先生與王女士曾為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張先生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向王女士轉賬,還贈予了轎車、名牌包等貴重物品,累計價值達數十萬元。
然而好景不長,兩人最終分手。分手后,張先生反悔,認為自己的轉賬和贈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如今婚沒結成,對方應當返還。于是,張先生一紙訴狀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全部款項及財物。
王女士則持有不同看法:這些錢和禮物都是戀愛期間自愿贈與的,而且雙方還簽過一份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明確寫著“無條件贈與”、“不可撤銷”。
爭議焦點:大額贈與,到底算不算“附條件”?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張先生轉出的數十萬元及貴重物品,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的贈與?
- 原告主張:轉賬和贈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既然最終沒有結婚,條件未成就,對方應當返還。
- 被告抗辯:轉賬屬于戀愛期間增進感情的一般贈與,且雙方已簽訂公證《贈與合同》,明確為無條件贈與,無需返還。
此外,張先生還提出,公證合同系受王女士脅迫簽訂,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試圖否定公證文書的效力。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結合雙方聊天記錄、轉賬背景等證據,案涉轉賬及財物屬于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并非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
第二,雙方簽署并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為“無條件贈與”、“不可撤銷”,該公證文書具有較強證明力,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脅迫等情形。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也說法: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要注意什么?
通過本案,可以梳理出以下幾個值得注意的法律要點:
一、戀愛期間的普通贈與,分手后一般不能要回
司法實踐中,戀愛期間為增進感情而進行的小額轉賬、日常消費、節日紅包等,一般認定為一般贈與。贈與完成后,贈與人主張返還,通常缺乏法律依據。
二、大額贈與且以結婚為前提的,情況可能不同
如果轉賬或贈禮金額較大,且有證據表明雙方明確約定以結婚為前提(如聊天記錄中的明確表述、書面協議等),則可能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條件不成就時,贈與人有權主張返還。
三、公證贈與合同,是防范糾紛的有效方式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具有較強證明力,可以作為固定贈與意思表示的重要證據。對于大額財物的贈與,通過書面協議或公證明確性質,有助于明晰雙方權利義務,避免事后產生爭議。
【免責聲明】本文所述案例為真實案件,當事人信息已作化名處理。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均存在差異,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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