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5 月14 日,原、被告簽訂304 不銹鋼管材、管件采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304 不銹鋼管材、管件,用于建設工程。合同約定保期自材料安裝驗收完成2 年,期間產品質量出現問題由被告負責。原告在后續工程中發貨物出現質量問題(并且產品未帶任何的logo 標識)。原告發現被告提供的產品出現質量后向被告出具《關于管件處理意見》,并與被告溝通協商,但被告不予處理。原告為此訴至小十字。
被告辯稱,被告交付的貨物不存在質量問題,原告對產品質量也沒有在質量異議期內申請提出,原告主張的損失4 萬元缺少事實依據,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簽訂的《304 不銹鋼管材、管件采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如因質量問題發生的賠償,甲方賠償范圍限于有質量問題的不銹鋼焊管成本”。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于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漏水原因是否是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均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即便存在質量問題,雙方也均認可被告已經進行了補貨,即履行了更換的質量保證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責任,也是對于因合同違約責任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原、被告雙方在訂立買賣合同過程中,被告已經約定了其承擔質量責任的賠償范圍限于不銹鋼焊管成本,被告在合同中明確了其可預見的損失僅為焊管成本損失,該條約定合法有效,在被告已經進行駁貨更換的情況下,原告不應再基于買賣合同關系向被告主張額外的違約賠償責任。原告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關系到生產者的責任承擔問題,在生產者并非本案當事人的情況下,對于原告主張的管件漏水原因進行司法鑒定,也難以保障生產者的訴訟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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