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重要方式,直接關涉交易秩序的穩定與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平衡。實踐中,因對解除條件認識不清、行使程序失范而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不少當事人誤以為一紙通知即可任意擺脫合同約束,最終反而因解除不當承擔了更重的違約責任。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邢超群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圍繞合同解除權的取得要件、行使程序與法律后果,系統梳理了核心裁判規則,供各方參考。
合同解除權的取得路徑
合同解除權并非可以任意行使的權利,其產生須以法定或約定事由的成就為前提。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亦可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即可行使解除權。該條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但約定解除事由的設定應明確具體,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爭議。法定解除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五種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以及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該條第二款還針對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賦予當事人隨時解除權,但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邢超群律師指出,實務中認定解除權是否成立,核心在于判斷違約行為是否已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并未影響合同根本目的的實現,人民法院通常審慎支持解除請求。對方未履行開具發票等非主要附隨義務,一般不構成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該權利消滅。這一除斥期間的設定旨在督促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合同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
解除權行使的程序規范
即便解除權成立,行使方式亦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的,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當事人亦可直接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其中,解除通知的效力認定是實務中最突出的爭議焦點。有觀點認為,只要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且對方未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即發生解除效力,而不論發出通知的一方是否真正享有解除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回應:認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解除條件,又要履行通知合同相對人這一形式要求,二者缺一不可。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邢超群律師提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同樣不容忽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該條第二款明確,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這意味著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可以并行主張。
邢超群律師認為,合同解除制度的設計,旨在為合同關系陷入僵局時提供合法退出通道,而非任何一方任意脫身的工具。在實務中,當事人應對解除權是否成立、行使期限是否屆滿、通知程序是否合規等要素逐一審視,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解除行為不發生效力,甚至被認定為違約。尤其在涉及重大交易或長期性合同時,建議在發出解除通知前征詢專業律師意見,對解除依據的充分性和行使方式的合規性作出審慎評估,以有效防范因解除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