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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jié)
陳女士的親舅舅趙老先生一生未婚,無子女。趙老先生的父親趙爺爺與孫奶奶再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即趙大姐和趙女士。2009 年,趙老先生購買了一號房屋,該房屋系回遷房,一直未取得產(chǎn)權(quán)證。
陳女士稱,趙老先生曾于 2020 年明確表示將其名下的一號房屋無條件贈與自己,但因房屋尚未取得產(chǎn)權(quán)證,未辦理變更登記。2022 年 6 月 12 日,趙老先生在家中猝死,未留有遺囑。
陳女士認為,趙老先生生前已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該房屋應由其居住使用,但該房屋現(xiàn)被趙大姐、趙女士占有,遂訴至法院。
趙大姐、趙女士辯稱,本案不存在遺贈的意思表示,不構(gòu)成遺贈關系或贈與合同關系。陳女士提交的視聽資料文字說明存在篡改,與原音頻不符。孫奶奶作為趙老先生的繼母,在趙老先生之后過世,是趙老先生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孫奶奶過世之后,趙大姐、趙女士是孫奶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院評析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繼承人趙老先生是否留有遺囑將一號房屋贈與陳女士。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chǎn)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的一種遺產(chǎn)處理方式。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本案中,陳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結(jié)合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難以認定趙老先生生前立下了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形式的遺囑,也無法認定趙老先生生前已與陳女士形成合法有效的贈與合同法律關系。因此,陳女士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被告趙大姐、趙女士的代理律師,本案的勝訴關鍵在于準確把握了遺贈和贈與的法律要件。首先,我們明確指出,無論是遺贈還是贈與,都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作出,且需要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贈與合同則需要雙方達成合意并實際履行。
其次,我們針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進行了有力的質(zhì)證,指出微信聊天記錄和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存在合法有效的遺贈或贈與關系。特別是,我們強調(diào)了遺贈的時效性要求——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的表示,而原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任何表示。
本案提醒我們,在處理房產(chǎn)贈與或遺贈時,一定要通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固定意思表示,最好辦理公證或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權(quán)利無法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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