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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jié)】
吳女士與陳老先生于1980年結婚,二人均系再婚。陳女士與前夫育有一子張先生,陳老先生與前妻育有三個子女:陳大姐、陳二哥、陳三哥。婚后吳女士與陳老先生共同購買了兩套房屋,分別為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均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
2020年陳老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遺囑。吳女士認為自己作為配偶,應當繼承大部分房產份額,但張先生也主張自己對陳老先生盡了贍養(yǎng)義務,要求作為繼子女參與繼承。
陳老先生的三個親生子女則認為,張先生雖然是吳女士的兒子,但從未與陳老先生形成撫養(yǎng)關系,也沒有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無權繼承陳老先生的遺產。雙方就兩套房屋的繼承份額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女士與陳老先生復婚后,張先生已成年并獨立生活,并未與陳老先生形成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繼子女只有形成撫養(yǎng)關系才能享有繼承權。
法院認定兩套房屋均為吳女士與陳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二分之一份額屬于陳女士個人財產,剩余二分之一作為陳老先生的遺產進行分割。
最終判決: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各二分之一份額為吳女士所有,剩余二分之一遺產由吳女士、陳大姐、陳二哥、陳三哥各繼承四分之一。張先生不享有繼承權。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準確界定了"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法律標準。作為陳老先生三個親生子女的代理律師,我們重點舉證了張先生在吳女士與陳老先生復婚時已成年,且長期獨立生活,并未接受陳老先生的撫養(yǎng)教育,也未對陳老先生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
在繼承糾紛中,繼子女的繼承權認定一直是難點。建議當事人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注意收集共同生活、經濟往來、贍養(yǎng)照顧等方面的證據,這對最終判決結果至關重要。
另外,再婚家庭建議提前訂立遺囑,明確財產分配方案,避免身后子女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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