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心期待訂購新車,鎖單時標注1-5周交付,銷售口頭承諾4月24/25日下線,車主為無縫銜接舊車交由品牌處理,豈料交付一再推遲至5月上旬,無盡等待打亂通勤生活,每日打車超100元,維權無門的車主質疑品牌誠信,承諾淪為“畫餅”,消費者權益該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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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根據該車主的描述,他前不久訂購了一臺某品牌新能源車,訂單明確鎖單后1-5周內交付。訂車時,銷售明確告知車輛預計4月24/25日左右下線,基于該承諾,車主將舊車交由門店處理,計劃無縫銜接新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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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約定時間,車主多次溝通卻被告知車輛下線時間推遲至5月上旬。對此,車主擔憂后續仍會延期并直言“誰能保證5月不會再推到6月、7月?”交付延遲嚴重影響車主日常生活,其每日需接送孩子上學,單程27公里、一天往返4趟,舊車交接后只能打車通勤,每日車費超100元。車主表示,油價上漲本就增加生活成本,如今無車可用,通勤開支大幅增加,生活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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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稱,訂車時曾和銷售調侃“服務會不會止于大定”,如今一語成讖。從4月下線承諾推遲至5月,門店交付承諾反復變卦,所謂交付周期淪為“畫餅”,完全忽視消費者實際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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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要求明確交付時間,承擔通勤損失
車主表示,已按要求繳納定金、配合所有流程,卻遭遇交付反復延期,難以理解門店的做法,質疑門店靠虛假承諾消耗消費者信任。為此,車主向門店提出三項訴求:一、提供白紙黑字的準確交付時間,不再用“預計”“可能”等表述模糊回應;二、承擔因交付延遲導致的打車通勤損失、舊車提前變賣產生的額外通勤成本;三、正面回應近期大面積交付延期的真相,向全體被延期車主作出說明。
同時,該車主在線呼吁車友及網友關注此事,詢問遭遇類似交付延遲、承諾落空情況時的有效維權方式,并尋找同樣遭遇的車主,希望抱團維權,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那么問題來了,門店口頭承諾交付時間后多次延期,且未明確最終交付期限,是否構成違約并需賠償消費者實際通勤損失?
律馳駕道觀點
新能源車企“爽約”風波:口頭承諾與維權困境的法律透視
消費者滿心期待提車,卻遭遇交付日期一拖再拖;銷售口頭承諾信誓旦旦,最終卻淪為“畫餅”。當車主因此承受每日上百元的通勤損失,銷售方卻遲遲不給明確答復——這類糾紛的核心法律問題究竟是什么?是口頭承諾不構成合同義務?還是消費者只能自認倒霉?本文圍繞本案中最具爭議的三個焦點展開分析,為維權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焦點一:銷售口頭承諾的交付時間,是否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
銷售人員在訂車時明確表示“預計4月24/25日左右下線”,車主基于此承諾處置了舊車。雖然訂單寫“1-5周交付”,但口頭承諾在消費者決策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根據《民法典》關于要約的規定及誠實信用原則,若口頭承諾足以影響消費者是否訂立合同,則可能構成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本案中,銷售口頭承諾4月24/25日車輛下線,屬于購車合同的補充約定,車主正是因為該承諾才將舊車交由門店處理,車主若有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佐證,該口頭承諾與書面訂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焦點二:交付時間反復推遲且無明確期限,是否構成違約?
在本案中,車輛交付從4月下旬推遲至5月上旬,雖暫未達到“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程度,但已明確違反了雙方約定的交付時間節點。訂單約定“鎖單后1-5周內交付”,若從鎖單之日起算,5周上限屆滿仍未交付,則門店已構成明確違約。本案中,如果品牌方既未在約定周期內交付,又未能提供明確、確定的新期限,持續無期限延期可認定為根本違約,車主有理由拒絕無休止的等待,并主張相應權利。
焦點三:車主每日超100元打車費,能否要求品牌方賠償?
這是消費者最關心的實際問題。根據《民法典》,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本案中,車主因信任銷售方交付承諾而提前處置舊車,導致無車可用,每日產生打車費用,該費用與銷售方違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只要費用合理且有證據支持(如打車記錄、發票等),車主就可以主張由銷售方承擔。
銷售口頭承諾并非“說說而已”,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構成合同內容;反復推遲交付且不明確最終期限,已構成違約;實際產生的打車費用屬于可預見的直接損失,門店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應盡快固定訂單、溝通記錄、打車憑證等證據,向消協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必要時通過訴訟主張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
關注我,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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