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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公司股東鬧翻、無法決策怎么辦?
新《公司法》第231條明確了解散公司的法定條件: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損+窮盡其他途徑無法解決。2026年多個典型案例顯示,法院對僵局認定趨于實質審查。本文梳理認定標準、舉證要點與破局路徑,為企業股東提供實務指引。
一、熱點案例:那些"分手"成功的故事
2026年3月典型案例
兩原告合計持股16.67%,公司自2020年后長期無法正常召開股東會,董事長通過關聯公司高息借款、掏空公司資產。知情權訴訟被拒、股權回購請求被駁——窮盡私力救濟無果后,原告提起解散之訴。法院認定公司已形成法定僵局,判決解散并清算。
這不是孤例。西安未央區法院2024年適用新《公司法》審理首例解散案,持股33%的股東因公司長期停擺、喪失人合性,成功獲判解散。更早前,湖北谷城法院創新采用"存續式和解"——修訂章程+股權轉讓,讓持股40%的小股東平穩退出,挽救了一家"專精特新"企業。
背后是新法精神的深刻變化:司法解散從"最后手段"轉向"精準救治",法院更注重實質審查僵局狀態,而非機械套用持股比例。
二、法律分析:解散公司的三大法定條件
依據《公司法》第231條,公司解散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這是核心門檻。法律要求的不是公司虧損,而是治理機制的失靈。具體表現包括:
股東會、董事會長期無法召開(通常需2年以上)
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無法有效形成
董事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
實務要點 :法院關注的是"運行困難"而非"經營困難"。公司即使盈利,只要治理機構癱瘓,仍可構成僵局。(二)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這一條件審查的是僵局的持續性后果。法院通常考察:
公司資產是否持續流失(如控股股東掏空公司資產)
股東投資目的能否實現(無法參與分紅、無法行使表決權)
公司人合性是否已喪失
這是法定前置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5條強調,法院審理解散案件應當注重調解。實務中,法院會嚴格審查原告是否嘗試過:
救濟途徑
具體內容
內部協商
股東之間的溝通記錄、調解材料
股權轉讓
是否存在受讓方、回購方
股東知情權
是否曾提起知情權訴訟
侵權訴訟
是否嘗試制止控股股東的侵害行為
第三方調解
行業協會、商事調解組織的介入記錄
三、實務指南:股東應對僵局的行動清單 (一)事前預防:公司章程的"安全閥"
- 僵局條款
:約定僵局觸發條件、僵局解決機制(如一方退出、第三方調解等)
- 表決權設計
:避免50:50股權結構,或設置一票否決權的邊界
- 股權轉讓限制
:明確轉讓條件,減少后續爭議
第一步:書面函告
向對方股東/董事發送書面函件,要求解決僵局,保留送達憑證。
第二步:召集股東會
依據《公司法》第62-63條,持有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全程留存通知、回執、會議記錄。
第三步:提起知情權訴訟
《公司法》第57條賦予股東查閱財務資料的權利,知情權訴訟既是救濟手段,也是后續解散訴訟的證據準備。
第四步:請求股權回購
依據《公司法》第89條,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僵局的,小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三)訴訟策略:解散之訴的舉證要點
證據類型
證明目的
舉例
召集程序材料
證明公司治理失靈
召集通知、送達憑證、未能召開的記錄
決議缺失證明
證明決策機制癱瘓
無效決議公告、微信通知記錄
財務惡化證據
證明利益受損
關聯交易文件、高息借款協議
救濟窮盡證據
證明前置程序履行
協商記錄、知情權訴訟判決、調解材料
四、常見問題 FAQ
Q1:持股比例很低,能提起解散訴訟嗎?
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31條,只要滿足法定條件,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即可起訴。2026年案例中,合計持股僅16.67%的原告成功獲判解散。
Q2:公司還在盈利,能被判決解散嗎?
能。司法解散審查的是"經營管理困難"而非"經營虧損"。公司即使盈利,只要治理機制失靈、股東無法參與決策,仍可構成僵局。
Q3:起訴前必須先調解嗎?
是的。"窮盡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是法定前置條件。法院會在訴訟中組織調解,給予各方和解機會。只有調解不成,法院才會判決解散。
Q4:不想解散公司,還有其他選擇嗎?
有。參考湖北谷城法院的"存續式和解"模式,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公司回購、章程修訂等方式打破僵局,實現一方退出而非解散公司。
Q5:控股股東"掏空"公司,小股東如何自救?
小股東可采取以下路徑:①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查閱公司賬簿;②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第89條);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追索控股股東損害賠償責任(第189條);④提起解散訴訟。必要時可組合使用多種救濟手段。
關鍵詞: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公司治理 股權糾紛 股東權益 新公司法 股東救濟 董監高責任
結語
公司僵局是股東最不愿面對卻時常發生的困境。2026年的司法實踐表明,法院對新《公司法》第231條的適用趨于成熟:僵局認定重實質、救濟窮盡看證據、解決方案多元化。
作為股東,與其等到矛盾不可調和才想起救濟手段,不如從一開始就做好章程設計、留存治理證據、理性評估退出路徑。法律給了你"分手"的權利,但走好這條路,需要專業的規劃和充分的準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第89條、第231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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