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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風芒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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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雨 郝藝璇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為確保飛機起降安全,在機場周邊依法劃定的限制性空間區域。區域內對建(構)筑物高度、施工作業等各類活動實施嚴格管控,防止障礙物侵入飛行關鍵路徑、干擾通信導航或引發碰撞風險,凈空保護問題直接關系航空運行安全與公共安全。
風電項目因單機容量大、輪轂高度與葉輪掃風面突出、布點多,成為機場凈空保護管控的重點對象。風機超高、機位侵入凈空限制面、電磁環境干擾導航信號等問題,極易影響航空器起降安全,同時也會給項目帶來停工、降高、拆除、無法并網等重大經濟與合規風險。下文就凈空保護手續要求、審核流程、后續管控等合規要點進行梳理,供風電項目開發參考。
01
凈空保護區域的劃分標準
根據機場的用途不同,可分為:
民用機場(含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運輸機場: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郵件或者貨物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所使用的機場
>通用機場:用于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包括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筑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等飛行活動的機場
軍用機場
軍民合用機場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不同類型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有著不同的劃分標準。
(一)民用機場
民用機場中一般多見的為運輸機場。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制定的《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第三條:運輸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分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凈空巡視檢查區域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加上適當的面外區域,一般為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內的區域。凈空關注區域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之外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具體示例如下(風機最大運行高度不得超過圖中高度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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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民用機場中的通用機場,其中A1級通用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一般由障礙物限制面和適當的面外區域構成,A1級以外的通用機場一般為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其中對于訓練類、試飛類的通用機場,是否劃設面外區域由機場運營人協助民航地區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機場運行模式研究確定)。
(二)軍用機場
軍用機場的凈空限制范圍不同于民用機場以55公里為水平參考線,而是以機場跑道中線為基準劃定。根據《軍用機場凈空規定》,軍用機場的凈空區由升降帶、端凈空區、側凈空區構成,其范圍和規格根據機場等級確定。根據《軍用永備機場場道工程戰術技術標準》,通常,各級軍用機場跑道長度及對應凈空管制范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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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民合用機場
對于軍民合用機場,則需同時滿足民用和軍用兩套管理標準。根據現有規定,軍民合用機場適用《軍用機場凈空規定》關于軍用機場的凈空保護標準;與此同時,由于是軍民合用,其凈空保護還須同時滿足民航標準(如《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所規定的障礙物限制面要求),并遵循“按較嚴格的要求進行控制”這一核心原則。
02
凈空審核手續要求
根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風電項目辦理凈空手續主要要求如下:
(一)申請主體—業主為第一責任主體
申請主體主要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作為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有主動識別項目是否涉及凈空保護范圍并依法提出審查申請的義務。同時,設計單位、代建單位亦可作為具體申報執行主體參與相關手續辦理。
(二)申請時間—原則上在立項階段啟動,最遲開工前辦理完成
凈空保護審查的申請時間原則上應當早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取得,即在項目立項及規劃審批階段即應完成相關審查程序。在具體操作中,項目可在選址論證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開展初步咨詢,但正式審查申請最遲應于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完成。任何未審先建或未審先批的行為,均可能構成程序性違法并引發行政風險。
(三)申請所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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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批部門—民航地區管理局/武裝部
凈空保護審查主要由民航主管部門依據其專業職能負責實施,對于民用機場凈空區域,一般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組織開展技術審查并出具意見;對于涉及軍用機場或軍民合用機場的項目,則需通過軍民航聯合審查機制,由軍事航空管理部門參與并在實質上享有重要決定權。地方自然資源或規劃主管部門雖不直接承擔凈空審查職責,但應當依據相關審查意見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決定。
(五)審批有效期—3年
民航地區管理局出具的凈空審核意見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逾期未取得規劃許可的項目需重新審核。
(六)取得凈空審批意見后的持續凈空保護要求
風電項目在開工前取得了凈空審批意見,但在工程建設中仍要注意滿足凈空保護持續要求。主要有:
(1)設置航空障礙燈和障礙物標志,并保持其正常顯示狀態;
(2)對障礙燈和標志履行持續的維護管理義務,確保障礙物標志清晰可見、障礙燈正常顯示,不得擅自拆除或使其失效。
(3)不得擅自改建、擴建已審批的建(構)筑物。
(4)住建等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時核實建筑實際高度是否與審批高度一致。
03
違反凈空保護規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責任
違反凈空保護規定的行為主要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修建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已經存在的,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限期改正。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障礙物,并可處以罰款。與此同時,《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進一步細化了處罰措施,對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影響凈空安全設施的,規定了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形式。
(二)民事責任
違反凈空保護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例如,因違規設置高空障礙物、強光源或電磁干擾設備,導致航空器運行受阻甚至引發事故,相關行為人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若違反凈空保護規定的行為嚴重危及飛行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后果,則可能觸犯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關于破壞交通工具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實施足以危及航空器安全的行為,如故意設置障礙物、釋放影響飛行的氣球、無人機干擾飛行等,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此外,若行為人明知相關規定而拒不改正,導致嚴重后果的,還可能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罪名。此類責任體現出國家對航空安全的高度重視與嚴厲規制態度。
04
違規案例
(一)2018年羊峰山-大青山風電場風機拆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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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張北中都機場要求風機降低高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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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合規建議
結合上述內容及相關案例,針對風電項目開發中涉及的機場凈空保護問題,為項目開發方總結以下四點核心合規建議:
(一)選址階段
1.通過民航主管部門或機場管理機構,核實項目選址是否處于運輸機場(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半徑55公里)或軍用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內,明確凈空限制高度。
2.在審批過程中,注意軍事設施批復不豁免凈空審核要求,即使已取得“不涉及軍事設施”的批復,該文件通常僅針對項目選址范圍內是否存在軍事設施,并不能作為項目不涉及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的證明文件,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同樣需要取得相應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二)審批階段
1.在取得民航主管部門的凈空審核意見前,嚴禁開工建設。風機的高度、選址等核心指標確定后就應當報審,最遲在開工前完成凈空審核。杜絕“先建后審”或“邊建邊審”。
2.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其經緯度坐標、高程數據原則上應當由具有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并加蓋測繪單位和建設單位印章。
(三)建設階段
1.取得批復后,建設過程中需嚴格遵守凈空審核的各項要求,不得擅自變更點位、加高塔架和風機高度。
2.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如塔吊、升降設備等,高度一旦觸及凈空紅線同樣會造成違規,這類臨時設施在建設期往往被忽視,因此如果臨時施工裝備超高也應及時報批。
(四)運行階段
1.項目凈空保護需長期管控,項目建成并網后,也應建立常態化跟蹤管理機制。
2.風電項目運營期長達20年,一方面,周邊機場規劃存在調整可能,機場后續擴建或飛行程序變更,可能導致已建成風電機組從合規轉為違規;另一方面,運維階段同樣存在安全風險,應重點關注施工機械高度管控和設施定期檢查,避免因臨時作業或設備沉降等因素重新產生凈空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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