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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嵐橋集團正式向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提起了訴訟,認為澳政府強行收回港口的做法違反了《中澳自由貿易協定》的相關條款。這是中國企業在海外資產遭遇不公正對待后,首次針對澳大利亞政府提起如此高級別的國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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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交易經過了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和北領地政府的層層審批,所有程序合法合規。此后十年,嵐橋集團累計投入超過10億澳元,用于疏浚航道、擴建碼頭、更新裝卸設備、建設物流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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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澳大利亞大使肖千在2026年1月的記者會上,用一句話戳破了澳方的邏輯。他說:“當你虧損時,你租給外國公司;當它開始賺錢時,你想把它拿回去?這不是做生意的方式。”肖千同時指出,澳方的做法在道義上站不住腳,如果港口被強行收回,中國政府有義務保護中企在海外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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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交通與基礎設施部長凱瑟琳·金回應這一訴訟時表示,“政府對此決定感到失望,并將按照既定程序捍衛我們的訴求”。她還說,政府已與嵐橋集團進行了數月的真誠磋商,力求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并將繼續進行這些磋商。
從澳方的這一表態看,話雖仍硬,底線已經后撤。與之前“必須收回”的強硬立場不同,如今的表述變成了“磋商”“協議”“解決問題”,這說明澳方已經意識到,在合法合規的契約面前,靠政治口號無法繞過國際法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約束。
2026年1月底,澳方曾向嵐橋集團提交了一份書面賠償方案。
這份方案包含三項內容:全額返還5.06億澳元租賃本金、足額補償十年基建投入約10.3億澳元、賠償預期收益損失,總金額初步核定為33.36億澳元,約合人民幣155億元。這個數字基本覆蓋了嵐橋集團的直接損失和部分預期收益,也是國際投資仲裁中常見的賠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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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嵐橋集團選擇同步推進兩條路線:對澳方的賠償方案保持開放磋商態度;同時啟動國際仲裁程序,把爭端提交到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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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中心是根據1965年《關于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設立的,專門處理國際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端,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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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領地前官員在接受澳大利亞媒體采訪時說,當初正是因為政府不愿意花錢修港口,才引入私人資本。如今卻要用納稅人的錢高價“贖回”一個已被盤活的資產,這種操作既是浪費也是短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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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不尊重契約的國家,如何能讓他國資本放心進入、長期投資?主權信用受損帶來的融資成本上升,遠比賠償金額更難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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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對澳大利亞的投資方式正在發生變化。過去十五年,從礦山、能源到農業、物流,中資曾大規模進入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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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總理阿爾巴尼斯在2026年1月曾表示,聯邦政府“致力于確保該港口回到澳大利亞人手中,因為這符合我們的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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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沒有回答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既然十年前的國家安全審查通過了,十年后也沒有新的安全證據出現,為什么現在突然就不安全了?既然不存在新的安全威脅,收回港口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談判桌還在,仲裁庭也在。中方選擇了“先禮后兵”的策略:先通過外交渠道表明立場,再以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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