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法釋〔2026〕7號),這是繼2021年法釋〔2021〕4號之后,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重大升級。本次新規針對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細化完善法律適用標準,增強懲罰性賠償司法適用的可操作性。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新增"和解后再次侵權"可推定故意、賠償基數計算方式大幅細化、倍數上限明確為5倍。這些變化意味著什么?本文將為您逐一解讀。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什么是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又稱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由法院判定的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其目的在于懲戒和威懾嚴重的侵權行為。與傳統的補償性賠償不同,懲罰性賠償具有明顯的懲罰色彩,是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最嚴厲的民事責任形式。
法釋〔2026〕7號第一條規定:
"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這意味著,適用懲罰性賠償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1.主觀要件:故意——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侵權人明確知道自己踩了別人的權利紅線,卻依然選擇侵權。
2.客觀要件:情節嚴重——不僅有侵權行為,還做的“過分”。或手段惡劣,或規模驚人,或后果嚴重,或屢教不改。
這意味著,法律在“保護創新”與“防止濫用”之間劃下了一道精確的界限。無意之失或影響輕微,大概率不會觸發此條。但一旦越界,后果將是幾何級數放大。
二、"故意"如何認定?
如何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新規給出了極具操作性的指引,特別是新增情形,直擊行業痛點。法院會綜合考量權利類型、知名度、雙方關系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明確列舉了八種可直接認定或推定“故意”的情形:
![]()
重點變化1:新增"和解后再次侵權"條款
第六條第(六)項是本次新規的重大亮點。
過去,侵權方常利用簽訂和解協議、承諾函等方式暫時達成和解作為“緩兵之計”,承諾停止侵權,風頭一過便換個包裝卷土重來。權利人往往陷入“發現-和解-再發現-再和解”的疲憊循環。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大,但原有法律框架下較難認定為"故意"。
新規徹底堵死了這條路。
法釋〔2026〕7號明確規定:與原告達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權行為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的,可以直接推定為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場景舉例:A公司曾因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被起訴,雙方達成和解協議,A公司承諾停止生產、銷售涉案產品。一年后,A公司推出功能、外觀幾乎相同的新款產品繼續銷售。此種情況下,法院可直接認定A公司具有侵權故意,無需權利人另行舉證。
重點變化2:“換殼經營”逃避責任?
此外,新規第六條第(七)項明確:"設立關聯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東、隱名設立公司"等方式掩蓋實際控制關系,企圖切斷責任鏈條的,這些行為本身就可能成為認定“故意”的有力證據。
三、"情節嚴重"如何判斷?
七種可認定"情節嚴重"的典型情形
滿足了“故意”,還需行為“情節嚴重”。新規同樣給出了七把標尺,衡量侵權的惡劣程度:
![]()
重點解讀:"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的內涵
什么叫“以此為業”?新規第七條第(四)項給出了更具體的畫像:
以侵權行為為主營業務:即侵權產品或服務的生產銷售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業務。
以侵權獲利為主要利潤來源:即企業的大部分收入來自侵權行為。
場景舉例: 某電商平臺上大量銷售假冒奢侈品牌箱包的店鋪,其銷售收入的90%以上來自假冒商品,即便其形式上還有部分自有品牌商品銷售,仍可被認定為"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對于這類專業侵權者,法院將依法從重處罰。
此外,對于第(一)項"再次侵權"的情形,需要強調的是:即便此前承擔的僅是行政處罰(如市場監管部門的罰款),或僅為民事裁判的停止侵權責任,只要后續再次實施相同或類似侵權行為,即可認定"情節嚴重"。這體現了法律對重復侵權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
四、賠償金額怎么算?
懲罰性賠償的金額 = 計算基數 × 懲罰倍數。新規對這兩部分都做了重大細化。
4.1計算基數:三種方式 + 重要限制
法釋〔2026〕7號第八條明確了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以下三種方式確定(按優先順序):
1.原告實際損失數額
2.被告違法所得數額
3.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上述三種方式難以確定時,可以參照權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特別提示:法定賠償數額不能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這意味著,過去一些法院在法定賠償限額內(如商標法規定的500萬元上限)確定賠償金額后,再乘以倍數計算懲罰性賠償的做法,將被嚴格禁止。懲罰性賠償必須建立在明確的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或侵權獲利證據之上。
4.2利潤率如何確定?
當以侵權獲利為基數時,利潤率怎么算?新規第九條提供了階梯方案:
![]()
實操意義: 這一規定解決了過去"基數確定難"的問題。即便侵權人賬目不全、賬冊毀損,法院也可參照行業平均利潤率計算,為權利人主張懲罰性賠償提供了有力支持。
4.3倍數確定:最高5倍
法釋〔2026〕7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 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在法定范圍內確定,可以不是整數(如1.5倍、2.3倍)
- 賠償總額最高為計算基數的5倍
- 合理開支在總額之外另行計算
同時新增罰金抵扣機制:
如果侵權人已因同一行為被行政機關罰款或被判罰金并已繳納,法院在確定懲罰倍數時會予以考慮,體現“過罰相當”原則,避免雙重過度懲罰。
五、新規之下的合規建議
5.1對權利人的建議
1.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檔案
企業應建立起完善的知識產權成果檔案,對企業所有的商標、專利、著作權及時登記,筑牢權利基礎;還應當妥善保存權屬證明文件及許可使用合同;同時,定期監測市場侵權情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將侵權風險控制在萌芽階段。
2.侵權發現后的證據保全
侵權后,證據保全是關鍵一步。應當及時向侵權人發送書面停止侵權通知,務必留存送達憑證,這往往是維權時最有力的先手證據。在此基礎上,通過公證保全、時間戳認證等方式固定侵權證據,防止證據滅失或被篡改。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中行為保全,在判決前就切斷侵權的繼續蔓延。
3.善用懲罰性賠償條款
起訴時應當在起訴狀中明確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不要遺漏這一主張,否則法院不會主動適用。請求的具體內容要盡可能清晰,尤其是賠償的計算基數和計算方法,逐一列明,讓法官一目了然。需要注意的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可增加懲罰性賠償請求,錯過則難以在后續程序中補充主張。
4.特別關注"再次侵權"情形
達成和解協議時,務必在其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和解并不等于風險消除,對侵權方的后續行為仍需持續監控,重點關注其是否有換殼經營、隱蔽銷售等情況。一旦發現再次侵權,應當立即采取法律行動,避免拖延導致損害擴大,也防止因懈怠維權而被認定對擴大的損失自行擔責。
5.2對企業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機制
產品上市前應進行自由實施分析(FTO分析),排查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風險,從源頭規避侵權可能。對供應鏈合作伙伴同樣不能掉以輕心,要及時開展知識產權合規審查,確認其提供的技術、方案、素材具有合法來源和授權依據。尤其要警惕來源不明的素材和設計。未經核實便投入使用,一旦引發侵權糾紛,企業將面臨被動局面,甚至可能被認定為主觀故意。
2.收到侵權通知后認真對待
發現涉嫌侵權后,應立即停止可能構成侵權的行為,切勿心存僥幸繼續實施,否則將被認定為惡意侵權,面臨更重的賠償責任。如果存在困惑,可以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進行侵權風險評估,判斷是否存在抗辯空間或需要主動尋求和解。消極應對不僅無法消除風險,反而可能導致侵權范圍擴大、證據進一步固化,最終在訴訟中陷入更為被動的境地。
3.“金蟬脫殼”已成高危動作
試圖通過層層嵌套殼公司、以隱名持股隱匿幕后、借免責協議將風險推給交易對手,這些看似"精巧"的安排,往往會成為企業逃避責任的證明,足以構成主觀故意的認定依據,反而使企業在爭議中陷入更深的被動。
暢森律師告訴你
法釋〔2026〕7號的發布,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新規通過細化"故意"與"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解決了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認定難題;通過明確計算基數和利潤率參照規則,破解了"基數確定難"的困境;通過引入"和解后再次侵權"推定故意的規則,有效封堵了惡意侵權人的規避空間。對創新者而言,這是維權的“強心針”;對經營者而言,這是合規的“高壓線”。在新的游戲規則下,尊重知識產權,已從不言自明的商業道德,進化為了關乎企業生存的、必須精密計算的核心法務成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