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種值得警惕的實務暗流
在民商事訴訟代理實務中有一種悄然蔓延的做法:部分律師在撰寫民事起訴狀時刻意將“事實和理由”部分壓縮到極致,僅以寥寥數語勾勒案件輪廓,以“能夠通過立案審查”為唯一標準,主張“事實和理由寫得越簡單越安全”。這一做法的邏輯聽起來頗有幾分道理:言多必失,寫得少就少出錯,立案登記制下法院對起訴狀的審查本就不嚴,何必在起訴階段就亮出全部底牌?
然而,這種看似“精明”的策略實則基于對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誤讀,它混淆了“起訴要件”與“勝訴要件”的本質區別,忽視了起訴狀在訴訟全局中承載的多重制度功能,更低估了事實和理由的簡略化敘事可能為當事人帶來的不可逆風險。本文試圖從制度邏輯、實務風險與時代走向三個維度對這一做法進行系統性反思。
一、立案登記制的本相:降低門檻不等于鼓勵簡單
上述民事起訴狀“極簡主義”做法的興起與立案登記制改革有著直接關聯。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隨后出臺《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實行立案登記制,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這一改革旨在破解“立案難”痼疾,保障當事人訴權,其核心是將立案審查從實質審查轉向形式審查。
在立案登記制下,法院立案時對起訴狀的審查確實較為寬松。正如有司法實務人士觀察到的,“如今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法院在立案時對《民事起訴狀》的要求也并不高,似乎只要有一個《民事起訴狀》即可以獲得登記立案”。這便是一部分律師產生“起訴狀事實和理由越簡單越好”想法的制度背景。
然而,這里面有一層被嚴重忽略的關鍵區分。學界對此有清晰論述:立案形式審查中的事實主張應采取標準較低的“識別說”——原告對案件事實的主張不必過多要求其具體程度,只需足以與其他同類法律關系區分即可;而只有等到口頭辯論和被告防御時,才能將事實的進一步具體化以及滿足請求權基礎所需要的事實要件作為訴的有理由要件審查。換言之,立案時只需要“有”事實和理由;但庭審中,需要的是“充分”的事實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二十二條明確要求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這里的“具體”絕非僅僅指“不能一句話說完了事”的最低限度,而是要求事實和理由能夠明確原告訴訟請求的內容和范圍,“以便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判斷”。能立案只是過了第一關,能在庭審中支撐起訴訟請求、經受住被告的抗辯攻擊、說服法官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心證才是真正的考驗。
二、制度功能的深層誤解:起訴狀不止于“敲門磚”
將起訴狀視為“敲門磚”、認為它的使命在立案完成時即告終結,是對起訴狀制度功能的根本誤讀。起訴狀在民事訴訟中至少承載著三重核心功能。
第一,框定裁判邊界的功能。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只能圍繞著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既不能超越也不能遺漏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法庭此后的一切活動都是圍繞著訴訟請求展開和進行的。而訴訟請求并非孤立存在——它需要事實和理由的支撐和解釋。一份事實和理由過于簡略的起訴狀,可能使其訴訟請求的含義模糊不清,導致裁判邊界從一開始就不夠明晰。
第二,固定訴訟標的功能。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與訴訟標的的識別密切相關。在復雜的商事糾紛、知識產權爭議或建筑施工糾紛等案件中,事實的具體程度直接決定了法院能否準確識別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系。起訴狀對事實的記載過于簡略可能導致訴訟標的無法與其他同類法律關系區分,進而在后續程序中引發既判力范圍不明的風險。
第三,爭點整理與庭審準備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部分案件民事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明確指出,“制作起訴狀、答辯狀是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實現庭審優質化的前端要件,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訴訟權利的保障和實現,關系到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質量和效率”(表格化、要素化形式的《民事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試行)》未起到預期效果是另一個問題,在此不論)。一份事實陳述充分的起訴狀能夠幫助法官在庭前即初步鎖定案件爭點,為高效庭審奠定基礎;反之,一份過于簡略的起訴狀則可能讓法官在庭前準備階段“無從下手”,導致庭審效率低下,甚至需要多次開庭方能厘清基本案情。
三、三重風險:極簡起訴狀的實務代價
如果說理論上的探討尚不足以引起警醒,那么實務中的三重真實風險應當足以讓每一位負責任的律師重新審視民事起訴狀“極簡主義”策略。
風險一:舉證框架的先天缺陷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律明確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的舉證責任范圍恰恰是由其在起訴狀中提出的事實主張所決定的。
起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實質上為后續舉證劃定了邊界和框架,如果這一框架過于狹小或模糊,原告在舉證階段將面臨雙重困境:一方面,過于簡略的事實陳述可能遺漏關鍵事實要素,使后續舉證缺乏明確的指引方向;另一方面,過于籠統的主張也可能在舉證不力時導致敗訴風險——如果法院簡單按照民事案件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一判了之,原告可能因證據不足及合同主體的不確定而敗訴。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修改起訴狀受到嚴格限制,一份在起訴階段就寫得過于簡略的起訴狀可能使原告在后續程序中陷入“想補也補不上”的困境。
風險二:訴訟時效的“自傷”陷阱
這是民事起訴狀“極簡主義”最容易釀成災難性后果的風險點,已有真實案例為之注腳。
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刊載的一篇實務文章記載了一個令人警醒的案例:一名剛入門的律師代書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訴訟請求是返還借款600元及利息,證據是一張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條》,借款發生在兩年半之前。該律師在“事實理由”部分寫道:“在借款一個月時原告要求返還借款,被告拒絕返還、以后多次討要仍然拒絕返還……”——當時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這句話恰恰構成原告的自認,證明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據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代書律師最終賠償了當事人200元方了結此事。
這一案例暴露了“極簡主義”策略最致命的盲區:寫得多固然有風險,但寫得少同樣可能因為缺乏對時效中斷事實的充分陳述而前功盡棄,而錯誤地寫——在事實和理由中不經意地自認了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后果更為嚴重,且往往不可挽回。
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原告在起訴時都應當確保其主張的法律關系足以與其他同類法律關系區分。在涉及訴訟時效問題的案件中,這意味著原告在起訴狀中應當審慎、準確地陳述時效中斷的相關事實,而不是簡單地一筆帶過。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提起訴訟本身就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然而,如果起訴狀中的事實陳述本身就存在自認超過時效的內容,則連這一“護身符”也可能失效。
風險三:先入為主的印象喪失與被告的精準反制
“先入為主”是訴訟心理學中的基本規律。起訴狀是法官和被告最先接觸到的案件敘事,而最早的敘事往往最容易形成錨定效應。一份精心構建、邏輯清晰、情理法交融的起訴狀能夠在法官心中率先建立起對案件的整體認知框架,為后續庭審奠定有利基調。正是基于這一認知,實務界普遍認為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形同它的‘筋絡’,法官通過它可以最直接地了解到整個糾紛的前因后果及癥結所在”。
當原告在起訴狀中選擇“極簡”路線時,就等于其主動放棄了這個不可替代的“第一印象”機會。法官拿到一份簡略到只剩下幾句套話的起訴狀,無法形成對案件的基本判斷,只能等待被告的答辯和后續庭審——而此時,先入為主的敘事優勢已經拱手讓給了被告。
不僅如此,“極簡”還為被告提供了可乘之機。經驗豐富的被告律師會充分利用原告起訴狀的模糊地帶,在答辯狀中構建對己方有利的敘事框架。正如有些法律實務人士所指出的,原告為了避免在起訴狀中暴露過多策略,常常簡化事實陳述,而被告律師則需要敏銳地“識別隱藏主張”,挖掘出起訴狀中“未明示但可能影響裁判”的潛在主張。換言之,原告越是簡略,被告越有空間在答辯中進行有利于己方的事實建構,一份過于簡略的起訴狀恰恰給了被告“先發制人”的機會。
四、要素式起訴狀改革:繁簡平衡的實踐信號
值得關注的是,202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在全國推行“要素式”民事起訴狀示范文本。所謂“要素式”,并非鼓勵當事人少寫,而是要求當事人按照標準化的要素框架,全面、準確、有條理地完成事實和理由的陳述,目的是“方便人民群眾聚焦訴訟請求、爭議問題、事實理由,有針對性地提供訴訟材料,回應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審判質效的更高需求”。
雖然在筆者看來要素式起訴狀未起到預期效果,但其目的本身是沒問題的,無論是傳統起訴狀還是要素式起訴狀,都要清晰地列明關鍵訴求和事實要素,這樣才有助于法官快速鎖定案件焦點。而且,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應當與訴訟請求緊密關聯、邏輯一致,不能出現“訴訟請求主張違約責任,事實和理由部分說的卻是侵權行為”的情況。這意味著,民事起訴狀中“事實和理由”的撰寫不能是隨意的、簡略的,而必須是經過審慎梳理的、能夠與訴訟請求形成完整邏輯鏈條的內容。
雖然要素式起訴狀不是一次成功的實踐(至少也是極具爭議,其表現形式不足以支撐其目的),但它的推行恰恰是對“事實和理由越簡單越好”這一做法的制度性否定,它告訴我們,起草民事起訴狀的正確方向不是簡單的“繁”或“簡”,而是結構化、要素化、邏輯化的“恰到好處”。
五、結語:繁簡須有度,過簡亦是過
民事起訴狀中“事實和理由”的撰寫從來不是一個簡單的“寫多還是寫少”的問題。本文所批評的并非起訴狀的簡潔風格本身,簡潔、精煉、不冗長、不跑題歷來是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真正應當警惕的是那種以“只求立案、不管后續”為基調的功利主義態度,是那種將起訴狀的功能窄化為“立案通行證”的認知誤區以及由此導致的舉證框架缺失、訴訟時效自認、先入為主印象喪失等實質性風險。
一份優秀的起訴狀應當是在“繁”與“簡”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的產物:事實陳述以足以支撐訴訟請求、明確訴訟標的、固定裁判邊界為度;法律理由以點明請求權基礎、清晰展現法律關系為限;細節選擇以既不給對方留下攻擊靶子、又不遺漏關鍵事實要素為準。這需要的不僅是對法律規則的精準把握,更是對個案事實的深入梳理和對訴訟全局的長遠謀劃。
“過得了立案”只是民事訴訟的第一步,“過得了庭審”才是真正的目標。如果將民事訴訟比作一盤棋,起訴狀便是開局。開局草草落子,后續被人步步緊逼的風險便已埋下。對每一位負責任的訴訟律師而言,正視起訴狀在訴訟全局中的制度功能,摒棄“越簡單越好”的粗糙思維,在認真梳理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撰寫一份結構完整、邏輯嚴謹、繁簡得當的“事實和理由”,既是專業水準的體現,更是對當事人權益的真正負責。畢竟,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把案子立上”,而是“把官司打贏”。起訴狀中的每一個字,都應當服務于后一個目標,而不是僅僅滿足于前一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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