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神馬動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于2025年12月27日經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
表決通過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領域
首部專門法律
為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危險化學品的應用日益廣泛,安全風險日益突出,原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難以滿足當下復雜的安全管理需求。《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和監管要求上升為法律,進一步健全了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防控體制機制,壓實了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危險化學品行業全鏈條安全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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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明確了哪些法定責任與義務?
設置了哪些硬性監管要求?
劃定了哪些不可觸碰的禁止性規定?
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一起來看
1
規劃布局方面
要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原則上必須進入化工園區。明確化工園區由省級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定并定期復核,并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強化化工園區的安全管理,要求與周邊重要區域及設施需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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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產和儲存安全方面
明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開展安全條件審查與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每三年開展一次安全評價。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情況應當報有關部門備案。同時,要求加強研發單位管理,嚴禁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新工藝、新技術直接用于工業化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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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安全方面
規定企業、學校、科研機構等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使用特定種類且達到規定用量的化工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要求使用單位須向從業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告知安全使用與應急處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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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經營安全方面
明確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制度,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嚴格規范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和購買行為,禁止通過互聯網銷售、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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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運輸安全方面
規定了通過道路、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資格條件及安全防護措施。明確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嚴禁超載,并要按規定配備押運人員,進入限制區域或運輸劇毒化學品須取得通行許可。嚴禁在普通貨物、郵件快件中夾帶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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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危險化學品登記和事故應急救援方面
明確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制定應急預案。賦予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調度人員緊急情況下直接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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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責任方面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針對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相關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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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要求,把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位,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整改雙重防控機制。
同時加大安全方面投入,全面優化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人員管理和日常管控,全方位補齊安全短板,從根源上提升企業整體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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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砥石 李靜靜 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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