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警方針對本市群眾反映強烈的出租車司機惡意“甩客”、使用假發票、使用外掛軟件搶單等違法犯罪行為開展集中整治。4月以來共抓獲各類違法犯罪嫌疑人39人,其中,刑事拘留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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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度、交換出租車“拋客”“甩客”信息,只為收取“好處費”
4月29日,上海警方查處一起出租車司機互相串聯“拋客”“甩客”案件。經查,有個別出租車司機在網絡社交群內交換“拋客”“甩客”信息 ,其中有活躍的出租車司機在群組內還承擔調度職責,每單賺錢30至50元不等的“好處費”。現上海警方已對涉案9名違法人員予以行政拘留等處罰。交通執法部門也對2名無從業資格證的當事人分別處以2000元罰款,并對車輛交于人或車屬企業溯源處理。
對此,上海警方表示將加強對機場附近巡查力度,特別在前期發現出租車司機頻繁“拋客”地點加強警力投放,一旦發現出租車“拋客”現象立即予以查處。
二、加裝“小馬達”加價裝置,開具虛假發票“宰客”
此前,上海機場警方通過群眾舉報,成功破獲一起出租車司機變造票證案件。經查,該司機通過打印虛假發票等方式,收取高額車費,嚴重侵害乘客權益。同時,4月23日,靜安分局根據市交通執法總隊移交的違法線索,查實2名違法犯罪人員制作售賣計價器舞弊裝置,現靜安分局依法對該2人予以刑事拘留。對于使用該裝置的3名涉案駕駛員已交由交通執法總隊立案查處。
上海公安機關將聯合交通執法等部門聯合開展“小切口”整治行動,重點在機場出租車上客點、蓄車場等地聯合開展安裝“小馬達”、無駕駛員準運證等盤查整治。同時,機場有關部門在浦東機場出租車上客點發放至上海交通樞紐及熱門景點的預估車費宣傳卡,讓游客對打車費用心中有數,避免被收取高價車費。
三、出售、使用搶單“外掛”軟件,擾亂機場運營秩序
今年3月,黃浦分局在網絡巡查中發現,有人向網約車司機兜售一款可以自定義設置搶單條件、還隨意修改手機定位搶單作弊程序。網約車司機使用后可秒速搶到長距離、高金額的“大單”,這種行為擾亂了出租車行業正常運營秩序,損害了其他司機的合法權益。現制作、銷售搶單軟件的相關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警方將依托“專業+機制+大數據”新型警務運行模式,強化網絡巡查,同時加強與網約車平臺合作,及時發現使用搶單“外掛”軟件的違法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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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兩司機串通換車牟利,欺詐乘客車費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會同徐匯分局根據前期線索抓獲以欺詐方式收取群眾高額車費的犯罪嫌疑人張某。經訊問,張某為騙取機場“短途票”, 駕駛另一司機張金某的出租車在浦東機場接到2名乘客后,開到機場偏僻地帶要求乘客換乘自己的出租車。隨后由張金某將第一輛出租車開回浦東機場,走短途蓄車通道“免排隊”繼續接客。張某則駕駛自己的出租車將乘客送至徐匯區指定地點,抵達后,張向2名乘客收取了800元車費。經張某交代,為非法獲利,其在明知從浦東機場到徐匯區正常車費僅需300元左右的情況下,采用計價器舞弊裝置,只打表不給票的方式,向乘客非法收取800元高額車費。此外,警方深入調查發現,張某曾多次使用此方式收取高額車費。現張某已被上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市民朋友乘坐出租車出行,如遇出租車駕駛員存在強行議價、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要求中途倒換車輛等行為,可明確拒絕,留存好支付憑證,向出租車公司、交通執法部門及公安機關投訴舉報,如發現司機有違法犯罪行為,可向公安機關報警。
據悉,五一假期,上海警方將會同交通執法等部門持續嚴查嚴打涉出租車違法犯罪行為,全力保障市民群眾出行安全有序。
五、違規三次永久禁入,上海5月10日起試行,樞紐場站巡游出租車限制名單措施
近期,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發生多起巡游出租車議價、拒載、中途甩客、繞道、多收費等違規行為,嚴重損害城市窗口形象與行業聲譽,侵害乘客及合規運營駕駛員合法權益,擾亂公平運行秩序。
4月30日,記者從上海市出租車行業協會獲悉,為強化行業自律,規范經營行為,提升服務品質,經行業共同商定,自2026年5月10日起,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上海虹橋國際機場、鐵路上海虹橋站,試行樞紐場站限制名單措施(以下簡稱“限制名單”)。
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名單納入情形
在上述樞紐場站營運的巡游出租車及駕駛員,存在以下行為的,納入限制名單:
1.乘客告知目的地后,以各種理由誘導或明確拒載,以及議價、中途拋客、繞道、多收費、計價器舞弊等違反相關行業法律法規、運營服務規范的行為;
2.通過違規手段不正當獲取短途快捷通道資格,以及配合、協助限制名單內車輛或駕駛員進場營運的行為;
3.不服從現場管理、長時間堵塞通道、帶頭集會、起哄鬧事等嚴重擾亂現場運營秩序的行為;
4.辱罵、威脅乘客或現場工作人員,與乘客或現場工作人員發生肢體沖突等尋釁滋事行為;
5.攜帶管制械具、危險品入場,在場站內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破壞設施設備等危害安全的行為;
6.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及不實音頻、視頻,損害場站與行業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行為;
7.在樞紐區域非法拉客等擾亂秩序行為;
8.其他嚴重擾亂場站運營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惡劣后果的行為。
二、限制措施
1.首次被納入限制名單的,限制其車輛及駕駛員進入本市所有實施限制名單措施樞紐場站運營3個月;
2.第二次被納入限制名單的,限制其車輛及駕駛員進入本市所有實施限制名單措施樞紐場站運營6個月;
3.第三次被納入限制名單的,永久禁止其車輛及駕駛員進入本市所有實施限制名單措施樞紐場站運營。
三、異議申訴
駕駛員對納入限制名單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之日起2日內,通過所屬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向申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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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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