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國際格局深刻調整、地緣政治風險持續上升的背景下,單邊主義與保護主義持續抬頭,個別國家頻繁以本國法律為工具,對其他國家的企業實施域外制裁,對國際經貿正常秩序造成了嚴重沖擊。近日,中國商務部依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以下簡稱《阻斷辦法》)發布禁令,明確了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美國針對相關中國企業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次發布禁令,既是我國針對當前復雜外部環境作出的制度性回應,也是我國運用法治方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重要實踐。
從現實背景來看,美國近年來持續強化其單邊制裁體系,尤其不斷通過“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等工具,將制裁范圍延伸至第三國主體。2025年以來,美方以所謂“參與伊朗石油交易”等為由,將多家中國企業列入制裁范圍,實施資產凍結、交易限制等措施,并通過“次級制裁”手段對與相關企業開展正常商業往來的第三方主體進行威脅施壓。此類行為已超出傳統國際法框架下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的范疇,本質是依據本國國內法對他國主體開展跨境規制,其負面影響不僅體現為直接沖擊個別企業的正常經營,更對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的穩定造成了外溢性干擾。
從國際法角度審視,美國單邊制裁及其次級制裁存在明顯的合法性缺陷。首先,根據《聯合國憲章》,除安理會作出集體安全授權外,任何國家無權單方面對他國實施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經濟制裁。美國基于國內法對外國企業施加限制,缺乏必要的國際法依據。其次,相關措施通過威脅第三方主體切斷與被制裁對象的商業聯系,違反了國際法中關于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再次,從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看,這類措施實質上構成對正常貿易往來的歧視性限制,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基本原則相沖突,也難以通過一般例外條款的嚴格檢驗。正因如此,國際社會普遍對“長臂管轄”和“次級制裁”持批評態度,認為其破壞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系。
面對外部不當壓力,中國政府始終堅持原則立場,多次就美方濫用制裁工具表達嚴正關切,并通過雙邊和多邊渠道進行交涉。隨著形勢的發展,外交層面的抗議某些情況下尚不足以充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亟需在國內法層面形成制度性應對。近年來,我國圍繞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不斷完善涉外法治體系,相繼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阻斷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等,逐步構建起較為系統的法律工具箱,為依法應對外部不當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礎。
此次商務部依據《阻斷辦法》發布禁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
其一,這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涉外法治體系的具體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統籌發展與安全、統籌國內與國際兩個大局。在經貿領域,這一理念體現為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部風險的防范與應對。《阻斷辦法》的適用,標志著我國在面對不當域外制裁時,開始更加主動地運用法治手段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權益。
其二,該措施具有充分的國際法與道義正當性。中方禁令屬于典型的防御性、應對性措施,是在美方先行采取不當制裁、損害中國企業合法權益的必要反應。從比較法角度看,歐盟早在1996年即出臺“阻斷條例”,明確禁止歐盟主體遵守美國對古巴、伊朗等國的域外制裁;俄羅斯等國家也通過立法限制外國制裁在本國的效力。因此,中方采取類似措施,不僅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國際實踐的總體趨勢。
其三,此次措施體現出專業與理性的政策取向。《阻斷辦法》不僅設定了“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的基本義務,還為企業提供相關配套制度安排,力求在維護國家利益與保障市場主體靈活經營之間取得平衡。從本次禁令的具體內容看,其主要針對的是美國對特定中國企業的具體制裁措施,核心在于阻斷其在中國境內的法律效力,并未同步采取更為激烈的反制手段。這種“精準反制”的做法,有助于管控分歧,也為后續通過對話解決爭議保留空間。
其四,從制度演進角度看,這是《阻斷辦法》首次正式適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通過具體案件的適用,可以不斷檢驗和完善制度設計。本次禁令的發布,不僅為后續類似情形提供了可借鑒的操作范式,也將推動相關機制進一步細化優化提供了契機,從而提升我國涉外法治的整體效能。
綜上,本次中國適用《阻斷辦法》簽發禁令,是我國在復雜國際形勢下統籌開放與安全、發展與法治的重要實踐,向國際社會清晰傳遞了反對單邊制裁與“長臂管轄”的堅定立場,既有利于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也為我國企業應對美國不當域外適用的制裁提供了更為堅實的制度保障。未來一段時期內,隨著國際政治和經濟博弈持續加深,此類法律工具的運用將趨于常態化。關鍵在于,我們需始終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對外斗爭,持續提升制度設計的精準性與實施環節的可操作性,在維護國家主權與利益的同時,持續為全球經濟治理注入穩定性與確定性。這既是我國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內在要求,也是負責任大國在國際法治領域應當踐行的擔當。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紀文華 作者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北京對外開放研究院、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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