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起,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開始對中國獨立煉油廠密集開刀。山東壽光魯清石化、山東金誠石化、河北鑫海化工、山東勝星化工——這四家主要分布在山東的民營煉廠,相繼被列入"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理由一律相同:從伊朗進口原油,為伊朗政權的石油經濟提供資金來源。
2026年4月24日,打擊力度上升了一個臺階。OFAC宣布制裁恒力石化(大連)煉化有限公司。恒力不是普通的茶壺小廠——它是中國第二大獨立煉廠,年煉油能力約兩千萬噸,母公司恒力石化在A股和港股兩地上市,體量遠超山東那批民營企業。
OFAC在聲明中點名稱其"是伊朗最大的原油買家之一,自至少2023年起持續接收受制裁影子船隊的伊朗原油,購買總額達數十億美元"。同日,OFAC還制裁了約四十家航運公司和船只,這些實體被認定為伊朗影子船隊的組成部分。
至此,前后被列入SDN清單的中國煉廠已有五家。美國財政部長貝森特將這場行動命名為"經濟怒火"(Economic Fury),并聲稱將對繼續為伊朗活動提供支持的外國金融機構動用二級制裁。
五天后,2026年5月2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26年第21號公告,公布關于美國對5家中國企業實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斷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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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壺"的處境
"茶壺"(Teapot)是業界對中國獨立民營煉油廠的俗稱,以區別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國有巨頭。這類企業體量分散、利潤薄、有時甚至負利潤經營,近年來持續受到國內需求疲軟的擠壓。但它們在伊朗石油流向中扮演著關鍵角色:伊朗出口石油中約九成流向中國,而茶壺煉廠承接了其中的大部分。
這一格局的形成有其結構性原因。大型國有煉廠出于國際形象和合規顧慮,對伊朗原油保持距離;茶壺煉廠對美國金融體系的直接敞口本來就小,沒有太多可被威脅的東西,反而成為伊朗石油進入中國的主要通道。
OFAC將這批企業定性為"伊朗石油經濟的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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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N制裁的具體效力
被列入SDN清單,在法律層面觸發三項自動后果。
其一,資產凍結。被制裁企業在美國境內持有的所有資產,或由美國人控制的資產,全部就地凍結。對于這五家國內煉廠而言,在美資產本就微乎其微,這一條款的直接殺傷力有限。
其二,交易禁止。所有"美國人"——包括美國公民、在美注冊實體,以及在美國境內運營的外國分支機構——一律不得與被制裁方發生任何交易,涵蓋結算、融資、服務提供等。這一條款的核心打擊對象,并非企業本身,而是與其有往來的第三方。
其三,51%規則。被SDN實體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五成的子公司,自動視同受制裁,無需另行列名。這一規則意味著制裁可以順著股權結構向下穿透,波及整個關聯企業網絡。
這三項條款疊加之后,對煉廠運營的實際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
美元結算斷路。 石油貿易歷史上高度依賴美元結算。與美國銀行體系有代理行關系的外資金融機構理論上不得為被制裁煉廠辦理業務,否則自身將面臨OFAC的處罰風險。部分有國際業務敞口的中資銀行,在內部合規壓力下也可能對相關企業進行風險管控。美元通道的收窄,會直接推高貿易成本,并迫使企業尋找替代結算體系。
航運與保險受阻。 國際石油貿易依賴保賠協會(P&I Club)提供的航運責任險。全球主要P&I Club總部在英國和挪威,受美英法律框架約束,不敢為運送受制裁方貨物的船東承保。結果是,愿意為受制裁煉廠提供運輸服務的船只,只能游離于主流保險和AIS追蹤體系之外,也就是所謂的"影子船隊"。影子船隊的運營成本和安全風險均更高,相當于在原油采購價格之外,強制附加了一筆隱性罰款。
設備與技術采購收窄。 部分煉廠的設備和技術含有美國成分。SDN制裁意味著美國供應商不得向其供貨,含有一定比例美國技術的第三國產品也可能受到美國出口管制規則的約束。對于恒力這類規模更大、技術集成度更高的綜合石化企業,這一層面的影響比純民營茶壺廠更值得關注。
值得指出的是,OFAC制裁對這批企業的效力存在一個結構性天花板,這些企業在美國金融體系中的直接敞口本來就極為有限。
制裁的核心邏輯不是直接封鎖被制裁企業,而是向其周邊的第三方合規方施壓,通過讓外資銀行、國際航運、外國供應商不敢與其往來,間接壓縮企業的運營空間。
這是一種壓力傳導機制,而非正面封鎖。貝森特多次放風"考慮對中國銀行動用二級制裁",正是因為只要中資銀行不服從,這套傳導機制的效力就會大打折扣。
阻斷令的具體內容
2026年5月2日商務部發布的第21號公告,援引《國家安全法》《對外關系法》《反外國制裁法》及2021年1月生效的《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得出評估結論:美國對上述五家企業的制裁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進而發出禁令。
禁令的核心條款是三個"不得":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美國對這五家企業采取的SDN列名、資產凍結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這是中國自2021年《阻斷辦法》生效以來,首次將其從紙面規則轉化為具有約束力的實施禁令。在此之前,《阻斷辦法》存在超過五年,從未被正式激活。
《阻斷辦法》的完整工具箱包括以下幾項可操作機制。
其一,申報義務。在華經營的中外企業,如收到外國法律措施的影響或要求,須向商務部報告,不得擅自服從。這一條款理論上要求跨國機構在收到OFAC合規指令時通報中國當局。
其二,損害賠償訴權。受制裁的中國企業,可就因他方遵守外國制裁而遭受的損失,在中國法院對該他方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經濟損失。這是阻斷令最具操作性的執行工具,即五家煉廠現在擁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據,可以起訴那些因服從OFAC指令而拒絕與其往來的跨國銀行或貿易商。
其三,行政豁免出口。企業如因客觀情況確實難以不服從外國制裁,可向商務部申請豁免,由當局個案評估。這一條款防止規則走向極端僵化,也為需要維持國際合規形象的中資機構提供了有條件的彈性空間。
其四,行政處罰。對違反阻斷令的主體——即在華境內服從了美國制裁的企業——商務部可給予警告和罰款。目前尚無公開案例顯示該處罰被實際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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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套制度碰撞下的困境
阻斷令的核心作用,是在在華經營的國際金融機構身上制造了一個無解的雙重綁架。
以一家在華運營的外資銀行為例。如果它服從OFAC制裁,拒絕為五家煉廠提供結算服務,它違反了中國商務部的阻斷禁令,面臨被商務部處罰以及被受損煉廠起訴索賠的風險。如果它遵從阻斷令,繼續為煉廠提供服務,它違反了OFAC規定,面臨美國巨額罰款乃至被切斷美元結算通道的風險。
兩條路都是違法,沒有合規出口。
從歷史實踐來看,夾在中美兩套制度之間的跨國金融機構,通常優先服從美國制裁。畢竟美國制裁執法罰款的量級遠高于中國現行行政處罰的預期量級;一旦失去在美國金融體系中的代理行通道,對任何有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而言都是結構性損傷,難以彌補。
中國的民事訴訟判決在美國及西方司法管轄區的可執行性又極為有限,即便在中國法院贏了官司,執行層面的空間也相當受限。
但阻斷令的價值不僅僅在于逼迫跨國機構改變選擇。它的更深層功能,是為東大提供了未來追償和談判的法律彈藥,并向市場傳遞一個明確信號:東大不承認這些制裁的合法性,國內主體無需將其視為不可逾越的既成事實。
當下與此后
綜合來看,這道阻斷令最可能帶來的結果,可以分三個層面來觀察。
在國內層面,阻斷令基本能達到預期效果。被制裁的五家煉廠,其人民幣融資、國內銀行服務、國內供應鏈和市場銷售,將在阻斷令的保護下基本不受干擾。國內主體有了服從中國法律的明確法律依據,不必再在模糊地帶自行判斷。
在跨境層面,制裁壓力不會消失,只是形態發生變化。美元結算通道收窄、國際保險受限、影子船隊運輸成本上升,這些結構性壓力仍然存在,只能通過替代渠道——人民幣結算、非西方金融機構、影子航運網絡——部分繞行,代價是效率下降和成本增加。
在制度層面,這是最值得長期關注的變量。《阻斷辦法》從2021年沉睡至今,中國首次選擇在這個時間節點將其激活,意味著這一工具已經從備用狀態切換為實戰狀態。此后,只要類似情形出現,它是否會被更頻繁、更廣泛地援引,將是觀察中美制度性博弈走向的一個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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